矿务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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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务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矿务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矿山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务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务安全管理制度所称矿务安全生产是指对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灾害和危险源等因素进行预防和控制,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的
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务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做好事故隐患排查、事故应急预案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矿山企业负责人应当对矿务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严守法律法规,加强组织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没有违章操作行为。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源进行排查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监测,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潜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排查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扎实开展。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对突发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数据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工作使用。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风险进行评估,对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使用。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使用规程,对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标准进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安全防护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安全防护培训,确保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可靠进行。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储存和运输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物资的安全可靠使用。

第五章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先规划和演练,确保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网络和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了解并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报告和统计制度,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及时反馈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活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诉和求助制度,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和求助进行及时受理和处理,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矿山企业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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