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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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税制改革
【摘要】税制改革一直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

国家也提出了16字的税制改革原则,希望能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国家的税制,更好的为人民和政府服务。

文章介绍了最优税制理论,其次就是分析我国现目前这种税制结构的优缺点,然后思考我国应该进行怎样的改革。

【关键词】税制改革,货劳税,所得税
一、引言
税制改革这一议题一直都是人们讨论的改革热点之一,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

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的变迁和社会不确定因素增多,现行的税收制度显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需要一个更加完善、更加健全、更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

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现行的16字税制改革指导原则: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加强征管,决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策略。

这16字税制改革指导原则从理论上设计上讲的确能推进我国的税制改革,但是实际操作有难度。

首先,我国税制还是完善当中,许多制度还没建立起来。

其次,如果政府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没能解决好税收负担的问题,那么这种税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

最后,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稽查是确保财政收入的有力措施。

二、最优税制理论简介
最优税收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经济税收理论,它从公平与效率的税收原则出发,利用福利经济学和数学工具,通过分析各种税收的性质、效应及其权衡关系,找出进行最优税收决策的决定因素及一些一般性原则,用以指导现实的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

因为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习惯偏好,所以需要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安排,来保证税收收入。

但是随着市场失灵的出现,税收的调控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因为这一理论研究是在一定的假设背景下进行的,所以它没能考虑实际的政治背景和经济发展程度,操作性有待商榷。

对于税收中性问题,在我看来,没有绝对的税收中性,只有相对的税收中性。

在某些板块,市场能够很好的调节,税收就应该尽量保持中立的状态。

而在一些涉及到社会持久发展的范畴,税收应该发挥它的调节作用。

最优税制理论有提供两个方面的研究方向,一个是最优所得税制,另一个是最优商品税制。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来,我国是以货劳税为主体。

三、以货劳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的优缺点
由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

而且我国现目前正在进行增值税扩围的试点,试点成功就会开始全国大范围的推广。

因此,接下来的分析主要是围绕增值税展开的。

(一)优点分析
1、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效应,而且随着增值税范围的扩大,征收范围会越来越宽。

这就使得增值税有着充足的税源和众多的纳税人,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相比其他税种,增值税能更好的保持税收中性。

保持税收中性,尽可能的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与对流转额征税相比较,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

因此能够很好的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3、对出口实行零税率,促进出口。

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170个以上的国家实行了增值税。

所以一个国家为了让自己国家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更具有竞争力,一般都会实行出口零税率政策。

(二)缺点分析
1、增值税的累退性。

累退性是指,对于收入较低者,所缴纳的税收占他的收入比例较大,而收入较高者,所缴纳的税收占他的收入比例较小。

消费性增值税本质上是对消费征税,相对于自身的收入来说,往往不富裕的人群消费的比例高于富有人群。

特别是当国家对于生活必需品征收增值税时,意味着不富裕人群的有更重的税负,所以增值税被批评不公平。

而且事实上一个社会还存在消费倾向递减现象。

2、税收成本较高。

增值税管理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比较复杂。

因此需要更加全面健全的监督体制。

如果企业的遵从程度不高,政府就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去稽查这一企业的业务,去核实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

四、我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缺少的条件分析
我国为何一直没能和西方国家一样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到底还缺乏那些条件呢?
(一)缺乏一个比较规范健全的市场。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到现在已经将近20年了。

这20年中,市场制度在日趋完善,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再加上国情的不同,我国的市场制度离西方发达国家的健全的市场制度还有一段距离。

所以,想要仿效西方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首先就应该要具备一个规范健全的市场。

(二)信息不对称。

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建立了一个很完善的信息网络。

银行,税务局信息都能共享。

大笔款项的支出必须使用银行支付,这样就能更好监管企业和公民的收入情况,能减少很多偷税漏税的事件。

而在我国,信息是脱节的。

税务局无法通过银行了解企业账户的情况。

并且地区之间也没有能信息共享,缺乏一个全国性的网络,使得在我国监管就需要投入比西方国家多很多的成本。

(三)所得税本身还不完善。

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是因为,在西方国家,他们的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已经很完善,基本不存在什么漏洞,并且可操作性很强。

但是在我国,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以及颇受争议的财产税,都还需要很大的改进空间,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就无法实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

五、小结
上文针对我国现目前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目前是以货劳税为主体税种。

这样的结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而西方国家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方向。

但是我们必须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因地制宜,不能完全照搬。

因为我国的情况和西方国家完全不同,我们还欠缺一些条件,所以我们可以尝试实行双主体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永刚.最优商品理论与我国商品税设计实践[J],税务研究,2009年(总第294期)
[2]顾金龙.美国公司所得税研究的新进展与启示[J],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8期
[3]王德祥、刘中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启示[J],世界经济研究,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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