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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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有效促进普惠金融授信业务高质量发展,引导信贷从业人员勤勉尽责的开展业务,我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文件及《不良授信问责管理办法(2022年版)》《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22年版)》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普惠金融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具体业务包括符合监管统计口径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业务,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其他农村组织授信以及普惠型涉农授信业务,含互联网线上授信业务、线上线下结合型授信业务及传统线下授信业务。
第二条普惠金融授信业务不良授信定义
普惠金融授信业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授信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
(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授信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
(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三条尽职免责人员范围
(一)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普惠授信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的经办人员,包括线下信贷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及相关人员,线上业务的商务、运营、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负责人以及风险管理相关人员,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原则上对具体业务不承担责任,只承担所在部门或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领导或管理责任。
第四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
(一)普惠金融授信业务直接责任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当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行内部管理制度、本办法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未发现不尽职和主观故意违规行为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本行专项授信产品管理办法中对尽职免责有相应要求的,按专项授信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惠金融授信业务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行制定的年度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年度不良率控制在普惠授信贷款容忍度范围内,且不存在不尽职和主观故意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三)普惠金融授信业务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在业务办理和岗位履职过程当中,如发现不尽职或主观恶意违规等行为的,根据本行不良授信问责相关规定以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问责处罚。
(四)对于符合尽职免责认定标准或符合尽职免责事由的,将视尽职免责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有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个人及团队的不良率统计剔除上述免责部分。
第五条尽职免责情形
认定尽职免责主要依据是外部监管要求和本行下发的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和岗位职责规定。具体免责情形如下:
(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管理创新和产品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风险,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了有效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即时监控、预警叫停、优化升级、改进参数、跟进评价、清收化解等,下同),可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尽职免责认定。
(二)在符合容缺容错机制的要求下,对于未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制度的授信业务,在达到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对相关工作人员尽职免责认定。
1.工作人员对授信企业、担保企业或抵(质)押物进行了实地调查(视频、照片等影像佐证),且未对多头公司、空壳企业、过度负债企业(以相关规定为准)授信。
2.授信用途真实,授信资金未被挪用于黄赌毒、股市、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禁止的情形。
3.贷款相关合同及其他权利凭证等未出现重大法律瑕疵,并按规定进行了面签核保,且不存在虚假面签。
4.贷款发放后,提供了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单、银行对账单、转账凭证(含网银流水、微信、支付宝流水截屏等)中的一项或多项等能够佐证用途真实性的材料。
5.按要求及时完成贷后检查和风险预警,在贷后检查报告中详细阐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其他风险信号,对于出现风险的授信户及时采取有效风险防范和相应司法措施。
(三)工作人员在投票表决时提出否决意见或提出合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未被决策人员采纳,事实证明其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
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相关工作人员可免于追责。
(四)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且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有据可查)提出了异议的,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五)存量授信业务因工作需要移交,移交前已暴露风险,接收人员在风险化解及后续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或移交前未暴露风险,接收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且减少了损失,接收人员可免于追责。
(六)针对已出现明显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存量授信,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风险的,相关工作人员可免于追责,包括以下情形:
1.已出现明显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存量授信,采取主动压退、提前预警并报告上级等有效举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出于降低和化解授信风险需要,过程中体现了“后手不弱于前手”的原则,后手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七)审查审批人员基于业务部门提供的材料,按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和审批规定履行了职责的,相关审查审批人员可免于追责。
(八)因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台风、火灾、实控人死亡等)影响等原因,直接导致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而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能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有效化解措施的,经认定可免于追责。
(九)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22年版)》中明确规定予以免于处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