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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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综发[95]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08.01

【实施日期】1995.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综发(95)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企业工资支付作以下规定: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暂行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有关的签收手续,并应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距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

七、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终结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一次结算劳动者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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