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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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
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这一规定具体通过民法通则、刑法等普通法律得以实现。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
1.公民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
2.公民的肖像权。
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4.公民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5.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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