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作为“中国产学研合作高峰论坛”支持单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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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作为“中国产学研合作高峰论
坛”支持单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9.09.28
•【文号】教技厅函[2009]63号
•【施行日期】2009.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作为“中国产学研合作高峰论坛”支
持单位的函
(教技厅函[2009]63号)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你会《关于邀请作为“中国产学研合作高峰论坛”支持单位的函》(产学研函字〔2009〕第14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同意作为每年召开的“中国产学研合作高峰论坛”支持单位。
具体工作请同我部科技司高新技术处联系,联系电话:66097937,66096532。
关于2009年11月7日举行的“中国产学研合作(滨海)高峰论坛”出席领导,届时将视具体时间情况再予答复。
此复。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