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标准的把握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摘要: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行使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等方面展开重点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帮教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综合有以下特点: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犯罪团伙化、年龄低龄化、侵财性突出等,但总体来看,涉案未成年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深。
从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上升趋势表明,强调用刑罚达到惩罚目的,实施有罪必罚,罪刑相当的惩处手段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司法实践也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常规的起诉处理,可能适得其反,有违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初衷。
(二)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稳定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作出有罪判决,极易产生对抗情绪,感觉被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
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会使他们在较长时间内脱离社会,不能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如若管教措施不当还会交叉感染,给回归社会带来相当的难度。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难以调动这些家庭的积极因素,既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也会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而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家庭力量,教育、挽救未成年犯,帮助他们重塑自我、回报社会。
(三)顺应国际社会非诉讼化、轻刑化潮流,节约司法资源从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许多国家普遍推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并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尽管有特殊规定,但不可否认,现行法律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放在了审判阶段,一旦进入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大多被判定有罪。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与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与完善作者:苏扬杜萌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一项刑事分流程序,它表明检察官并不是要对所有案件都提起诉讼,而是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对某些案件延期提起诉讼。
这项制度最早由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率先实行,随后,世界其他各国也开始相继效仿。
我国最早出现该项制度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成熟和司法实践的完善,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以专章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使得该制度有了更为稳固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约作者简介:苏扬,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杜萌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054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之问题分析(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了《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相关罪名,并且被判处的刑期在一年以下,检察机关就可以根据要求不对其进行起诉。
首先,该项制度适用的前提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刑法罪名,仅仅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那么这些罪名之外的其他罪不能适用该项制度。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诸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行,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且实施主体包含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却将这些犯罪排除在外,导致其在适用上产生盲区。
(二)所附条件内容过于模糊顾名思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条件”,即要求被不起诉人达到的标准。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该项制度的实施需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但悔罪表现这一极具主观性的概念,其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立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运用较少,文中对该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不起诉制度,是公诉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审判机关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刑事法理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必然结论,是基于未成年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意义的考量,符合国际、国内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随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成为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 2 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6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1 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依然囿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之内。
目前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它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刑事司法解释等。
再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Dec. 2020No. 6 Ser. N o. 2012020年12月 第6期总第201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扌艮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再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孙聪(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河南洛阳471934)【摘 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既是对前期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但在法 律移植情境下,立法机关的认知偏差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价值上背离其制度目标,在 实践中难以操作。
因此,应当从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所附条件和评估帮教四个方面对该制 度进行整体性反思,通过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保障参与主体的正当程序权利,合理区分负担 条件与指示条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帮教等手段,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率,落实国 家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国家亲权;正当程序;社会力量【中图分类号1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20)06-0024-09【D01]10.19828/j.issnl673-2391.2020.06.003在各地检察机关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于2012年通过颁布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 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确立为正式的国家制度。
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此次修法时的制度设计过于 保守和谨慎。
有学者在当时就提出,应当从适用范围、考察期限和考察内容三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建 构。
切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附条件不起诉呈现出的问题远超前述三个方面。
比如,相关法律概念模 糊、存在混用,法律规定之间彼此矛盾,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界限不明。
13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 法机关试图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但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 律条文规定过于粗疏。
制度落地困难的原因,一是价值追求不明,二是制度供给不足。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2012年10月22日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为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现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决定如下:一、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1.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有力、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和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 善 针 对未Biblioteka 成年人 附条 件不起 诉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笔者主要从适用范 围、启动的 时间点 、附加条件等提出完善建议 。 ( 一 )明确适用范围 在确立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 , 可以适 当
人 ,未成年人被相对不起诉 的人数和被提 起公 诉的人数 比率分别为 1 . 1 2 %、0 . 9 2 %、 1 . 5 5 %, 3 . 4 9 %、 2 . 5 2 %, 平均 比率为 1 . 8 %( 详 见表 1 . 2 ) 。 由此可知 , 在新刑诉法 出台之前 , 由于立法上缺位 ,导致未成 年人不起诉 的比 重在 司法实践中非常低 ,大量 的未成年犯罪 嫌 疑人通 过起诉 的方式被 定罪甚 至被 判处 监禁 刑。
地将 附条件 不起诉 的案件适 用范 围限定 为 可能判 处三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且对 罪名不 加
以 限制 。 新 刑诉 法确立 未成 年人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 目的就是为 了挽救更 多失 足未成 年
二 、未成 年人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问题
( 一) 罪名适用条件不够 明确 罪名 的限定 范围过于狭隘 。《 人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的规定 》 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 , 并具有七种情形 之一 , 依照刑法 规定 不需要判 处刑 罚或者 免除刑 罚 的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 , 一般应 当依法作 出不起诉决 定。 该七种情形认 为可以不起诉 的考量 因素 主要 为犯 罪的社会危 害性 较轻 、悔罪 态度 好 、及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 等。未成年人附 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 , 其实质是未成 年 犯罪嫌 疑人 的行为 已超 出 了不 起诉 的范 围, 但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了相关 的附加条件 后 ,获得被不起诉 的地位。因此 ,未成年人 附 条件不起 诉案 件的适用 条件应 宽 于相对
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 开栏絮语】 近年来, 政府部 门( 如青少年保护委 员会) 在 大力推进青少年保护工作, 尤其是对未
成年人 的权益保护 工作过程 中, 创设 了诸 多能够有效提 高保护工作水平的特殊机制 ; 司法机关在针对青 少年犯罪嫌疑人或青少年被告人 的侦查、 起诉 、 审判过程 中, 开创 了诸 多更适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 更 有利于保障青 少年权益的特殊司法制度 ; 共青 团组织在从事青少年事务的过程 中, 探 索出了诸 多能够有 效促进青 少年健康成长和推进青少年教育的特殊举措……应当看到 , 我国的青 少年保护、 少年 司法及青 少年犯 罪预防等方面的工作近年来都取得 了 较 大的突破和进展。其 中一个很重要的原 因就在 于实务部 门敢于“ 冒天下之大不韪” , 积极探 索和创新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作为学术期刊 , 注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已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宜将刑法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特别是侵犯了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的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列入未成年人轻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范围内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于少年犯罪主要表现为更为强调对少年犯罪与少年犯的依法从宽处理的特点
刊“ 探索创新” 栏目 设立后 的首组文章 , 希望广大读者给予关注和支持 !同时, 也希望广大实务部 门的
专 家们 不 吝赐稿 !
未成年人轻 罪案件 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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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 事和解 为视 角
张竞模 周 立平
【 内容摘要】 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 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 少未成年被告
刍议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刍议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刘杭飞徐芳来源:《山东青年》2013年第09期摘要:本文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并结合信州区院的实践探索,阐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情况,发现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对策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况(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特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如下特征:首先,适用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真实悔罪表现的;最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条件的。
(二)立法情况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①2、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新要求首先,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办理方针,对检察人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准。
其次,明确未成年犯罪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对附条件不起诉提出了新的标准。
社会调查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新增加了“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
由于我国是第一次正式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以及第一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该程序中,因此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附条件不起诉源于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成本的要求。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在确立的缓起诉期间内,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一定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要求其为一定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也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不为其设定这种负担,而是仅仅确定缓起诉期间,并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观察,然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之比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增加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绝对不起诉:增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法15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的规定,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主要区别是:是否构成犯罪。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基于新《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之思考
关 注者 少 , 目前 只有 一篇文 章 专门研 究 附条件 不起 诉监督 救济 检察 部门立 案复 查; 如果是 在七 日以后 申诉 的, 由作 出不起诉 决
的0 。 附条件 不起 诉救 齐制度 是公安 机关 、 犯罪 嫌疑 人或被 告人 、 定 的人 民检 察 院刑事 申诉检 察部 门审 查后 决定是 否立 案复 查。
{ 鼻 I } ▲ 金 2 0 1 3・ 3 ( 上) \
◆ 法 制 园地
论 未成年 人附条件不起诉救 济制 度
基于新《 刑事诉讼规则》 相关规定之思考
封红梅 赵 璇
摘 要 新 刑诉规则》 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采用的是 “ 参照式” 立法模式。参照式立法未注意附条件不起 诉 与“ 不起诉” 之间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被忽视; 被孝人话语权过度张扬有违公平。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的完善应当遵循制约两大决定权原则; 赋予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原则。应 当增设或细化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赋予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在 “ n } 条件不起诉决定” 环节的启动权; 二是增设决定说理制度; 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决定救济权。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救 济制度 刑诉 规 则 基金项 目: 最 高八 民检察 院一般 课题 “ 附条 件 不起 诉 实证研 究” ( G J 2 0 1 2 D 2 0 ) 研 究成 果。
的对策 设计上 , 学者葫- 出的对策 一是构建 具体 的附条件不 起诉制 诉决 定有错 误 的, 被 害人拥 有 申诉权 , 但 是根据起 诉 日期 的不 同 度, 程序 透 明化 : 二是 科学设 计附 条件不 起诉 救济 制度 。但是 一 直 以来 , 对 附条 件不走 ; 诉 的“ 制 度构建 ” 研 究者众 , 而 救济 制度则 申诉 部 门不 同 。 如 果其 在收 到不起 诉决定 书后 七 日以 内申诉 的 , 由作 出不起 诉 决定 的人 民检察 院的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刑事 申诉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作者:钟明陈恺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5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现行刑法第17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进行严格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外的行为,又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情形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行为人也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刑事责任追诉条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现行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规定,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以下简称“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次修正,回应了社会关切,也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
一、12-14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但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作了严格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
(一)范围限定12-14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限定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主要是考虑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已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12-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发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危害后果,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关键词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档案封存;考察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 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源于 日本和德 国,是为 了解决高犯 罪率与司法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矛盾而设立的一种刑事分流程 序 ,其 目的在于节约 司法资源 、犯罪人矫正及预防犯罪和恢 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等。( 1 ) 德 国的裁量不起诉制度 : 根据《 德 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5 3 条 a的规定 ,裁量不起诉主要适用 于 轻微犯罪案件 ,同时也可 以对被不起诉人规定一些附加性义 务条件 ,如承担赔偿 、作 m某些公益给付等 。德 国的裁量不 起诉制度主要特点 ,一是在罪质方面属于轻罪范 围 ; 二是成 立条件 主要基 于公共利益 的考虑 ; 三是检察 官的 自由裁量权 要受 到法官 和被告人 的制约。( 2)日本 的裁量不起诉 制度 : 日本 是最早实行起 诉便宜 主义的 国家 。 日本 《 刑事诉讼 法 》 第2 7 9条规 定 : “ 根 据犯人 的性格 、年龄 及境遇 ,犯 罪 的情 节 和犯后 的情况 ,认 为没有必要追诉 时,可 以不提起公诉 。 ” 有 的学者将这一 制度称之 为 “ 缓 刑起诉 制度” ,然而 日本 的 暂缓起诉 中实际上并 无考 验期 。同时 ,日本 为了更好 地发挥 起诉犹豫制 度的特殊 功能 ,降低起诉 犹豫人 员的再犯罪 ,在 实践 中引入来更 生保 护制度 ,把检 察官的起 诉犹豫决 定权与 保 护观察所 的保 护观察权 有机 结合起来 ,这和我们今天所讨 论 的附条件 不起诉制 度比较相 似。我国新刑诉 法将附条件不 起诉作 为办理未 成年 人刑 事案件的特别诉讼 程序作了专门规 定 ,其 中第 2 7 1 条 至第 2 7 3条规定 ,“ 对 于未成年人 涉嫌 刑 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可能判处一年 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 ,但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 检察院可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 验期内 ,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 进行 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 ,应当对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察院做好 监督 考察 工作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 以上一年 以下 ,从人 民检察 院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 的决定 之 日起计算 。 ” 同时 ,被 附条件 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应 当遵守必要 的法律规定 ,若 其在考验期 内违法相关规定 ,人 民检察院则应 当撤销附条件 不起诉的决定 ,依法 提起公诉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 中及存在问题 纵观新 《 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的三条法律规定 ,我们可 以发现其存在着缺 陷。以下笔者 主要结 合新刑诉 法 的规定 以及 2 0 1 3未成 年制度 的实践情况 对我 国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的适用 问题进行分析 。 ( 一 )附加 “ 条件 ”未进行 明确。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 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 的挽救 和教育 中,其核心在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 人以何种 附加条件 决定 不对 其起诉 ,即未 成年犯罪 嫌疑人应该 履行哪些 法定义务 。 因此 附加条件 的选择 十分关键 ,内容 是否恰 当 ,是否对犯罪 具有针对性 ,这些都将最终决定教育 改造 的实际效果 ,而该 项 内容 ,新法 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 ( 二 )考察 帮教执 行主体 相对 单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中, 法律 条文 的表 述是 : “ 考 验期 内,由人 民检察 院对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进 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问题初探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问题初探[摘要]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行使控诉职能过程中,以实施保护性管训处分为原则,力争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刑事诉讼更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而这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和运用,可以说是较好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示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构设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已经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人的社会化角度看,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浅,生理和心理发展不成熟,思想上不稳定,从而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小、人格可塑性强、罪过易改性大的特点。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意义对未成年人犯罪放宽适用不起诉是对犯罪预防综合治理的探索和尝试,此项制度旨在调动司法、社区、学校和家庭各方面力量,从不同的切入点,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教育、挽救、引导未成年人,有着不可低估的的作用:(一)体现党和国家对于失足少年教育挽救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挽救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非罪行严重,或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一般不采取刑事处罚的办法,而是立足帮教,预防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无论在刑律、刑度,还是量刑方法的选择上,都充分体现了从轻、减轻的刑罚思想,为检察机关扩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进行大胆的探索,指明了正确的方法。
(二)放宽不起诉标准,扩大不起诉范围,有利于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
目前,限于我国监禁羁押场所的条件,许多少年犯还和成年犯人羁押一处,难以实现分押分管,这就使未成年犯会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因素的交叉感染,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影响颇为严重,增加了教育改造的难度。
因此,促使未成年犯改恶从善,消除其犯罪的恶性,使之健康成长的措施,应尽量采取非监禁的方法,扩大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未成年犯适用不起诉,使其继续原有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就会大大减轻监禁场所得压力,避免可能因为监禁出现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减少接触影响未成年人改造的不利环境,使他们能够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更好地起到促其悔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856-2863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40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李潇彤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收稿日期:2023年5月12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4日摘 要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犯罪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成年犯罪情形愈演愈烈。
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刑法中部分法条做出修改,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年龄进行下调。
修正案中规定,当年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出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时,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出现严重残疾时,我国现存的少年司法制度无法及时针对此种现象做出调整,最高检核准后,同意进行追诉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需要完善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犯罪后的刑罚并不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点,更为重要的应该是使他们在刑罚中能够得到教育,知法懂法,预防犯罪,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未成年犯罪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阻碍。
少年是国之未来,只有建立完善且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才能使他们在犯罪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在积极向上的环境中重塑自我,成就国之栋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深层次原因,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适用为例,探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完善方法。
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研究提供理论及技术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犯罪,帮教制度Analysi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Xiaotong Li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Hubei李潇彤Received: May 12th , 2023; accepted: May 26th , 2023; published: Jul. 24th , 2023Abstract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gre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been deepening, and the situ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intensified. Some ar-ticles in the Criminal Law are amended in the Article 11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and the age requir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lowered. In the amendment, it is stipulated that when a teenager aged over 12 and under 14 commits intentional homicide or intentional injury, if he causes death or serious injury with disability by particularly cruel means, the teenager should be punished after the highes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when the existing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can-not adjust this phenomenon in tim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an effectiv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treat juvenile offenders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s. The punish-ment after committing a crime is not the focus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but more important-ly, it should enable them to get education in punishment, know the law and prevent crimes, so as to eliminate the obstacl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the growth of minors from the source. Tee-nagers are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Only by establishing a perfect and sound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can they be corrected in time and effectively after committing crimes, remould themselves in a positive environment and become the pillars of the country. By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 downward adjustment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akes the application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and juvenile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system as example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improvement method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in China, to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volved. Keywords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Juvenile Delinquency, Help and Education System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引言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巨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