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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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号】京高法发[2009]20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昌平区人民法院
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207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2009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指定北京市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鉴于昌平区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工作已经完成,故我院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昌平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执行我院2008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