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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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 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方。

3. 工程变更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工程更加符合使用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变更的提出
1. 工程变更应由发现变更需求的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预期效果及可能影响。

2. 变更申请应提交给项目管理单位,由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条:变更的评审
1.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会议,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2. 评审会议应对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四条:变更的批准
1. 变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报请业主或业主代表审批。

2. 业主或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第五条:变更的实施
1.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变更执行情况。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批准文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变更顺利实施。

3. 监理单位应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变更的成本管理
1. 工程变更可能引起的成本变化,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批。

2. 成本增加的变更,应由业主承担;成本减少的变更,应相应减少工程投资。

第七条:变更的记录与归档
1. 所有工程变更的文件、资料都应当妥善保管,作为工程档案的一部分。

2. 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台账,详细记录变更的提出、评审、批准、实施和结算等各个环节的信息。

第八条: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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