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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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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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本市作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重点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
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开展科技合作,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外(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民、组织。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对推动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

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
(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基础研究、科技著作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作出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或科学发现,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特等奖授奖项目一般不超过5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特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公民或组织:
(一)同我市公民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市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一般不超过5个。

第三章推荐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可以由下列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驻焦单位;
(四)市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五)市直大中型企业;
(六)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同时推荐两个以上项目的,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结论提出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往年已经获得国家或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六)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密封候选单位、候选人姓名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各奖项评审委员会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确定奖励种类及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将确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奖励种类、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书面的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材料应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推荐单位、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秘密,对所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五章授奖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
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2万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提高。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科技部门按评奖年度列入科学技术经费预算,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资金总额200万元,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资金总额100万元。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获得者,应推选授予“焦作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优先推荐省级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成员资格和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公布的《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宣告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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