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肿、积气积液等症状。小肠组织病理诊断:小肠壁组织示广 泛性充血水肿,多量急慢性炎细胞浸润伴出血和多灶裂隙状溃
疡形成以及血管炎,其组织形态提示炎症性肠病变化。患者术 后出现发热、白细胞继续降低、血压下降,合并严重感染,给 予加强抗感染、修复肠粘膜、纠正凝血功能以及气管插管辅助 呼吸、预防 DIC 等抢救,逐渐出现多脏器功能障碍、全身紫癜,
精神异常的表现,医师怀疑其存在“神经精神性狼疮”;②患
者第 2次住院期间,被告医院多次给其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
亦可证明患者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并危及生命。
1 月19
日病危通知书记载患者存在发生“精神性狼疮”的可能性;③
为进一步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高其拍摄的被告医院病房交
接班记录照片,尽管被告医院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无法
抚慰金等共计 74000 元。
第九页,共35页。
案例(àn lì)剖析
本案(běn àn)中,被告医院在患者提交用手机拍摄的交接班记录之 后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记录(jìlù),被法院推断存在过程而需要承担相
应的责任。众所周知,医院值班与交接班制度是医院综合质量 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医生、护士的交接班记录是证实医疗机
提供其认为真实的病房交接班记录。
第六页,共35页。
法院(fǎyuàn)判决
应当指出,交接班制度(zhìdù)是医院管理的一项涉及医疗质量和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医师、护士的交接班记录(jìlù)是证实医疗机构 履行该义务的关键证据,应当妥善保管。现被告医院无法提供 该记录,特别是患者坠楼死亡,就其坠楼前的精神状态该记录
温变化,尽量物理降温;②患者目前精神查,情绪波动大,考 虑狼疮脑病, CNS 感染不除外,若仍精神激动明显及时与三线 沟通。“冯某某”姓名下端加注“重病,有别”字样。
第一页,共35页。
案例(àn lì)五
原告(yuángào)称2该月照1片9 日系患者死亡后拍摄(pāishè)于肾科病房医生
办公室,并认为据此可以证实患者已出现狼疮性脑病,同时证
静滴,并在灌肠中加用必奇等对症治疗。
7月 14日,胃镜显示:慢性浅表性胃炎,十二指肠炎。 7月17日,腹部 MRI 及腹部立位片提示肠梗阻,外科会诊
考虑麻痹性肠梗阻可能性大。因患者一般情况差,建议先保守 治疗,患者家属要求转院。
7月 18 日,患者出院,转入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腹部
CT 示:部分肠管扩张明显,肠壁水肿,以小肠为主,积气、
于 7 月29 日死亡。
最后诊断:弥漫性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溃疡性结肠炎;骨 髓抑制;多脏器功能衰竭。
第十六页,共35页。
争论(zhēnglùn)的焦点
被告(bèigào)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如有过错,是
否与患者死亡具有(jùyǒu)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
第十七页,共35页。
鉴定( jiàndìng)意见
第七页,共35页。
法院(fǎyuàn)判决
但是由于被告医院在诉讼(sù sònɡ)中始终对患者存在“神经精神性
狼疮”导致精神异常持否定态度,无法证实其针对(zhēnduì)上述病症积
极采取医疗措施控制其情绪。患者第 2次住院期间,被告医院
根据其病情采取一级护理,从护理分级原则上看是合理的。根
据病历记录,护士在患者坠楼前也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进行了 护理工作。但是由于患者的病情导致精神存在异常,被告医院
应当要求家属安排专人对其进行陪护。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
录亦可证实,相关医务人员在安排陪护上存在沟通问题,导致 被告医院未正式同意患者家属进行陪护。
第八页,共35页。
法院(fǎyuàn)判决
尽管如此,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shìshí),在患者坠楼前, 医生(yīshēng)曾就患者病情嘱咐其家属对其进行陪护。在患者坠楼前,
第三页,共35页。
鉴定( jiàndìng)情况
法院认为(rènwéi)可就患者在死亡时是否存在精神异常、被告医
疗行为是否存在(cúnzài)过错等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被告双方均表
示不申请鉴定。
第四页,共35页。
法院(fǎyuàn)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的工作应围绕对疾病(jíbìng)的诊断与 治疗。除此之外,医疗机构还应当(yīngdāng)对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生命
患者精神异常。由于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未申
请进行医疗鉴定以及患者死亡前精神状况的鉴定,本院只能根
据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患者坠楼前的精神状况进行推定。
根据本案中的证据,可合理推定患者在坠楼前存在“精神性狼
疮”的可能性,理由如下:①根据病历记载,患者第一次在被
告医院住院时,其系统性精神性狼疮就非常严重,并曾经出现
院必须强调该项制度落地生根问题,重在抓落实,通过多种有
效的监督方式保证其不折不扣的落实在实际行动中。另外,该 制度应当具有系统性,不单单指向住院医师单一岗位,还应包
括急诊、辅助科室、护士等方方面面,不然在紧急情况下将出 现不配套而延误患者抢救时间等现象。故在制定该制度时,必
须全面系统考虑,需要形成一个整体联动的体系。最后,该制 度必须与医院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生搬硬套,同时在实施的
不适,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后反复查肠镜均明确诊断为溃疡
性结肠炎,予以柳氮磺吡啶等药物维持治疗,病情曾有反复。
此处入院前 10余天,患者自觉“胃部”不适,予以柳氮磺吡
啶减量,随后出现解粘液脓血便,每日
6~8次。入院诊断:溃
疡性结肠炎。被告给予患者柳氮磺吡啶、皮质激素、灌肠及四
代头孢抗肠道感染、护胃、抑酸等治疗。
明被告医院的病例不完全真实,要求被告医院提供照片中的交 接班记录。被告医院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交接
班记录并非病历,且没有保存,故无法提供。
第二页,共35页。
争论(zhēnglùn)的焦点
被告的诊治行为(xíngwéi)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 间是否(shì fǒu)存在因果关系。
时间到达患者病房,发现窗台下方放置有凳子,进一步证实患 者坠楼并非病房设施以及设计缺乏安全保障所致。由于公安机
关排除了患者的死亡系他杀的可能,因此可以合理推断患者系 自主坠楼死亡。
第五页,共35页。
法院(f疮(lángchuāng)”发作,引起精神
错乱而坠楼。根据原告提供的学术书籍记载,上述(shàngshù)病症可引起
构履行该义务的关键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但是,被告医院却 以“交接班记录并非病历,且没有保存”的理由予以辩解,显
然与事实不符。
第十页,共35页。
案例(àn lì)剖析
从患方所提供用手机拍摄的交接班记录(jìlù)可以看出,当值的 医师已经注意到患者(huànzhě)出现了“神经精神性狼疮”的临床症状, 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和护理。按照正常的处理来看,此时的护理 应当加大巡查力度并可以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以防患者出现 精神失常状态下的错误行为;另一方面,应当及时同意患者家 属的陪护申请,由患者家属进行贴身照看。但遗憾的是,被告 医院以各种教条的理由和繁琐的审批程序,漠视了采取必要措 施的重要性,最后仅仅是在患者跳楼死亡前才同意患者家属进
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据意义的情况下,被告医院却称对该记录没
有保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认定原告 提高照片所反映的“交接班记录”的真实性。根据照片中“交 接班记录”记载,患者坠楼前 1天即存在精神差,情绪波动大 的情况,医师考虑狼疮脑病不除外,并加注“重症、有别”。 因此,该照片可证实患者在坠楼前可能存在“神经精神性狼 疮”,且病情较重,医务人员也是知情的。
往曾多次在医方肠镜检查确诊(quèzhěn)为溃疡性结肠炎,经医方治疗有 一定效果,根据患者的病史及体征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予以 常规抗溃疡性结肠炎及抗感染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但医方对 患者病情迅速进展估计不足,相关检查资料不及时、不充分,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在患者掌握交接班记录的情况下,医
方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推诿,意图推脱自身的责任,这确实
不应该。医院应当直面错误,在向患者担责赔偿的同时,更应 当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杜绝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这才是根本,
否则,将有愧医师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
第十二页,共35页。
核心(héxīn)制度
医院(yīyuàn)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看似平常,各医院(yīyuàn)均建立了该项制 度,但在落实(luòshí)的过程中并不严格,很多时候成为了一种形式, 口头交班、人情代班等各种违规行为时常出现。因此,所有医
过程中,应当根据变化了的情况给予及时的修正改善,这样才
能保证该制度发挥出应用的作用。
第十三页,共35页。
案例(àn lì)六
2012年7月 2日,患者(huànzhě)李某因“反复解粘液4年脓余便,再
发 10 天”入住被告某市医院(yīyuàn)。4患年者多前在无明显诱因下出
现解黏液脓便,大便每日 2·3次、成形,伴左下腹阵发性隐痛
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guòchéng)中未违反医疗
原则。虽医方(yī fānɡ)在诊疗过程中与患方沟通不足,相关检查未能及 时完成,存在缺陷,但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死亡
是由于疾病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十八页,共35页。
鉴定( jiàndìng)意见
某省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错(guòcuò):①患者既
入病房进行陪护。但是在医院同意之后并未对患者的真实病情
进行详细的交待,尤其是精神异常的问题,结果导致患者在无 人看护的情况下从窗户跳下高楼坠亡。
第十一页,共35页。
案例(àn lì)剖析
本案(běn àn)的关键点,一是,医方的交接班记录管理混乱,未起 到应有的作用。顾名思义,交接班是前者(qián zhě)将有关事项交由后者 进行连续处理,如果交接班记录不全,那么后者就无法在接班 的第一时间了解关键信息,由此就有可能产生错误的处理方式。 该案例中有交接班记录,估计是交接班手续不规范,接班者并 未进行仔细阅读,结果导致当班人员未采取恰当的处理措施, 最终酿成了悲剧的发生,
原告也来到患者的病房,在护士并未要求其离开病房的情况下, 并未在病房内对患者予以关注,由此造成患者坠楼时无人在场 的情况。因此,被告医院虽然在医疗措施以及安排陪护方面存 在过失,但并未直接造成患者无人看护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
被告医院因其过程对患者死亡的后果应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
例判定为 1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
7月7日,患者腹泻较前有所好转, 2~3次/天,有粘液,
伴有上腹部隐痛不适,无腹胀,无脓血,无发热,反酸及恶心 感明显,偶有心慌气闷。被告根据患者的情况,给予停用柳氮
磺吡啶,改美沙拉嗪治疗。
第十四页,共35页。
案例(àn lì)六
7月10 日,患者(huànzhě)仍有3腹~4泻次,/天,有粘液(zhān yè),伴有上 腹部隐痛不适,无腹胀,无脓血,无发热,发酸较前好转,现 恶心感明显,无明显呕吐。被告给予停用四代头孢,改用左克
同年2月18 日,患者自病房 4楼窗户跳下自杀身亡。事后, 患者家属(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照片 1张,显示被摄对象为“被告医院病房 交接班记录”。该记录显示:交班时间为“ 2012.2.17-
2012.2.19”;患者姓名为“冯某某”;“冯某某”姓名右侧
的交班内容显示“狼疮、狼疮性肾损害感染不除外;①监测体
积液。初步诊断:不全性肠梗阻;溃疡性结肠炎;中毒性巨结 肠?骨髓抑制。给予生长抑素及氢化可的松、禁食、胃肠减压、 抗感染等治疗。
第十五页,共35页。
案例(àn lì)六
7月 22日,患者出现(chūxiàn)腹膜刺激征,行急诊剖腹探查术,术 中见(zhōnɡ jiàn)腹腔内较多黄8色00渗ml液,,色约尚清,全小肠扩张、
案例(àn lì)五
2012 年 1月18日,患者(huànzhě)冯某(女)因“双眼睑及下肢水肿
7月,发热(fā rè)伴咳嗽、10咳天痰”入住被告北京某医院。入院诊 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毛细血管内
增生性狼疮性肾炎伴急性肾小管损伤、慢性肾脏病第 3期、肾
性高血压、肾性贫血。
权、健康权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即医院设施以及病人管理,按照该标准当 审查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责任以及安全保障责任。患者 坠楼的病房情况,其窗户高度以及病床的距离等数据,可说明
该病房对于一般患者具有安全保障性。患者所居住的病房亦非 特殊病房,并无加装护栏的要求。另外根据原告陈述,其第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