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超两年找不到监护人可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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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切实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有关落户问题通知如下:一、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方便群众,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民发[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部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求助登记表2.不予救助通知书3.自行离站声明书4.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5.终止救助通知书6.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民政部2014年6月22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第二章接待服务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服务,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试题与答案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试题与答案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试题与答案一、单选题(70题)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C)起施行。

A、2021年1月1日B、2021年4月29日C、2021年6月1日D、2021年10月1日2.(A)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A、县级B、市级C、省级D、国家级3.国家建立健全(D),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A、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B、未成年人保护制度C、未成年人监护制度D、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B)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A、18周岁B、16周岁C、15周岁D、13周岁5.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D)票价。

A、分段B、免费C、优惠D、免费或者优惠6.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D),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A、基础设施条件B、住宿环境条件C、食品安全条件D、卫生保健条件7.《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C)。

A.未满12周岁的公民B.未满14周岁的公民C.未满18周岁的公民D.未满20周岁的公民8.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B)技能。

A、自我保护B、安全事故应急处理C、急救知识D、避险意识与生存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D)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A、校园管理工作B、安全保护工作C、思想政治工作D、欺凌防控工作10.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C)。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考试题库100题(含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考试题库100题(含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考试题库1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A、预防接种B、专人护理C、疾病预防D、传染病防治答案:A2.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的,由()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¼人民法院Bx公安机关C、检察机关Dx教育主管部门答案:B3.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

A、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B、应当与成年人共同关押C、无特别规定D、可以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答案:A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oA、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C、抚养义务D、培养义务答案:A5,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0.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Av学历教育B、高等教育C、中等教育Dv职业教育答案:D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0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Ax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B、有益身心健康C、有利于开发智力D、有利于身体发育答案:B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根据()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A、以离婚双方对子女感情好坏B、以离婚双方的经济条件好坏C、保障子女权益D、双方有无过错答案:C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

Ax吸烟Bx聊天C、吵闹D、玩耍答案:A9.下列做法中,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是OAx书店给未成年人出售恐怖内容的图书B、商场给未成年人出售战争题材的影碟C、音像店给未成年人出租凶杀内容的光碟D、音像店给未成年人出租赌博内容的光碟答案:B10.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A、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B、由劳动保障部门吊销营业执照C、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

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中成为流浪者、乞讨者和无着者。

小到一个城市的角落,大到全球的各个角落,问题日益凸显。

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方案:一、统一登记平台针对当前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分散的现状,我们将建设一个网上登记平台,进行流浪人员的信息登记、分级管理和定期更新,为后续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多元化安置方式1.儿童安置为了保护流浪儿童的权益和安全,我们将建立儿童临时集中收容安置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家庭寄养的方式,重点关注失去监护能力的特殊儿童。

2.租赁房屋对于没有家人可以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为其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职业培训为了让流浪乞讨人员尽快融入社会,重新获得经济来源和自我价值,我们将根据自身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4.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较差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为其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三、志愿者服务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深入了解,我们将招募一批具有爱心和专业素质的志愿者,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

四、立法支持我们将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五、宣传教育我们将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倡导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行动,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我们将宣传流浪乞讨人员的形象和社会价值,促进他们与社会的融合。

总之,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大爱”的观念,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和保障,从而推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对于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社会的累赘和问题,而应该从人性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

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和参与,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果。

首先,建设统一登记平台是解决问题的首要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保护法》习题和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习题和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习题1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0×2分=20分)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A.父母 B.家庭 C.监护人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A.个人志愿 B.人格尊严 C.人身自由3、在小明15岁时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

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婚姻法 C.教育法4、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

A.人格尊严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5、小张(15岁)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是否合法?( )A.不违法 B.违法 C.家庭内部问题,法律不予过问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自由、尊严 B.人身、财产 C.成长、健康7、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B.国家机关 C.任何组织或个人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B.简陋的 C.临时修建的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A.智力、纪律 B.体质、美育 C.体质、智力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A.学习成绩差的 B.有残疾的 C.生活能力差的【单项选择题答案】:1、B2、B3、A4、C5、B6、B7、C8、A9、C 10、B二、多选题:(10×3分=30分)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等列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加以禁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国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9.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最新裁判规则|附相关案例导读5月31日,最高法最新公布了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法信小编根据这12起案例提炼了梗概和要旨,并附上相关案例,供读者快速掌握该类案件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1.监护人长期虐待被监护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教育引导,而是采用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父母长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由祖父母长期抚养监护的,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而是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监护人具备抚养、监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但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单项选则题:1、不满( b )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A、九周岁B、十周岁C、十一周岁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b )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位居住。

A、十七周岁B、十六周岁C、十五周岁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c ),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A、被抚养权B、被监护权C、受教育权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b )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B、18周岁C、20周岁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b )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A、10B、16C、126、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营业性( b )的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A、舞厅B、影剧院C、酒吧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a )。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B、不承担责任C、视情况而定8、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b)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A、个人志愿B、人格尊严C、人身自由9、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a )。

A、发育、成长B、安全、健康长寿C、生活、教育10、对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 a )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A、图书B、报刊C、音像制品1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b )。

A、职业教育B、青春期教育C、特长教育12、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 a )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B、简陋C、临时修建的1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的( a )。

A、监护职责、抚养义务B、监护职责、照管制度化C、抚养义务、培养义务14、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a )收容抚养。

A、儿童福利机构B、工读学校办C、居委会15、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 b)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民政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政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 、主 要 内 容 :民政临时监护的条件、 性 质 、 方式与终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民政临时 监 护 的 条 件 有 两 个 :一 是 未 成 年 人 与 监 护 人 的 监 护 关 系 仍在存续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终止。换言之,未成年人 有或者应该是有监护人的。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没有了监 护人或者监护关系已经终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 定新的监护人。 如果没有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由国 家负责长期监护。二是出现监护暂时缺失的情况,未成 年人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导致监护暂时缺失的原 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七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一 种 情 形 。 这 些 情 形 可 以 划 分 为 三 类 :第 一 类 是 监 护 人 暂 时无法确定。 比如,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 暂 时 查 找 不 到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监 护 人 下 落 不 明 且 无 其 他 人 可 以 担 任 监 护 人 ;在 依 法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人 之 间确定监护人有争议,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第二类是监护人 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比如,监护人因自 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类是监护人因 主观过错而导致未成年人暂时脱离监护。 比如,监护人 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 料的 状 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 为 ,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40 I 中国民政 I 2021.11
困、 身体残疾等特殊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没有能力或
者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二是有负担能力。需要注意的

公法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为视角

公法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为视角
性路 径 选择 。
【 关键 词】 流浪 儿童 ; 护 ; 监 改革 ; 完善
流 浪 儿 童 是 我 国社 会 转 型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特 殊 群 体 , 且 最 近 而 几 年 , 数 量 还 将 持续 增 长 。造 成 流 浪 儿 童 产 生 的 因 素 错 综 复 杂 , 其
思 现 有 的法 律 规 定 , 国 的 国家 监 护 制 度 存 在 明显 的不 足 , 离 实 我 脱
际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三 个 方 面 :
忽视 的孩子” 1 联合 国儿童权 利公 约》 为 , 浪儿童指 的是 : 。[】 《 认 流
“ l 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 , 外游 离超过 2 在 8周 在 4小 时 且 无 可 靠 生 存 保 障 并 最 终 陷 入 困 境 的未 成 年 人 。我 国 政 府 参 考 了《 合 ” 联
但 流 浪 儿 童 监 护 缺 失 无 疑 是造 成 这 一 问 题 产 生 的根 本 原 因 。 而 现 行 的 监 护 制 度 强 调 以 家庭 为 中 心 , 国家 公 权 力 干预 较 少 , 显 然 不 这 利 于儿 童 的 健 康 成 长 。 因此 , 监 护 人 缺 失 时 , 儿 童 利 益 最 大 化 当 从 的角度出发 , 强化 国 家 公 权 力 对 监 护 的干 预 , 未 成 年 人 包 括 流 浪 对 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 给 予 必 要 的 救 济 , 失 为探 索 解 决 流 浪 儿 童 问 题 不 的一种具有可行性路径选择 。
公法视野 下我 国未成 年人监护制度 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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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流浪儿童 问题的解决为视 角
马 蓉
( 疆 司 法 警 官 学校 新
【 摘 要】 流浪 儿童 是我 国社会 转 型 过程 中 出现 的特 殊 群 体 , 造成 该 问 题 产 生 的 因 素 错 综 复 杂 , 流 浪 儿 童 监 护 缺 失 无 疑 是 造 成 这 一 问 题 产 但 生 的根 本 因素 。 因 此 , 自 然 监 护 人 缺 失 时 , 儿 童 利 益 最容 越来 越 完 善 、 面 。【】 看 到 这 些 成 全 3在 就 得 同 时 , 存 在 的 缺 陷 也 不 能 忽 视 。 从 民法 的 角 度 来 讲 主 要 在 其 于 国 家 公 权 力 对 监 护 制 度 干 预 不 足 , 浪 儿 童 问题 没 有 得 到 彻 底 流 的解 决 。 因 此 , 讨 国家 公 权 力 在 流 浪 儿 童 监 护 中 的 功 能 与 定 位 . 探

民发〔2009〕102号 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民发〔2009〕102号 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

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

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未成年失踪立案标准

未成年失踪立案标准

未成年失踪立案标准未成年失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失踪立案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寻找失踪未成年人,并保障他们的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未成年失踪立案的标准和流程。

首先,未成年失踪的定义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或监护人,超过24小时下落不明。

在此情况下,家长或监护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详细的失踪人员信息和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将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失踪人员的身份和情况。

其次,未成年失踪立案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失踪人员必须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失踪时间超过24小时;三是家长或监护人已经尽力寻找但未果;四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失踪事件的真实性。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失踪案件,才能够被立案处理。

接下来,对于未成年失踪案件的处理流程,公安机关将会立即展开搜寻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助寻找失踪人员。

同时,公安机关将会对失踪人员的家庭和周围社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线索和信息。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会积极与家长或监护人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搜寻进展和情况。

最后,一旦找到失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会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疏导,确保其身心健康。

同时,公安机关还将对失踪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失踪原因和情况,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家长或监护人的疏忽或不当行为,公安机关将会依法进行处理。

总之,未成年失踪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9.13•【文号】民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民发〔2012〕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推动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提高救助保护工作实效,民政部制定了《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2年9月13日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通过评估对流浪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回归安置等救助保护提供多元化服务建议,预防未成年人再次流浪,保障其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法举办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的救助保护机构。

第三条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的对象,是进入救助保护机构的有评估必要的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需求评估是指对流浪未成年人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其需求满足情况、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是指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状况、监护能力进行了解,确定家庭监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条坚持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中心,通过评估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个性化。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应当由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社会组织、相关机构开展。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落户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落户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落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湘民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落户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2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问题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生活无着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和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推进社会事务工作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的身份界定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相互协作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后,超过6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的受助流浪乞讨人员(不含境外和港澳台受助人员)。

弃婴(儿)是指: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养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

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户口问题的处理(一)建立户口办理申报机制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内部及部门之间的相关户口申报材料转递工作制度,明确由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救助管理机构内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的户口,坚决避免多头申报、多次申报等现象。

1、指定落户集体户口的名址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就确定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和弃婴(儿)的落户名址做好协调沟通,依托当地政府设立的、具有集体户口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分类分流安排符合条件的受助流浪乞讨人员到指定机构落户安置。

未成年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39号)规定,落户在儿童福利机构。

流动儿童民法总则要点梳理

流动儿童民法总则要点梳理

流动儿童民法总则要点梳理在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流动儿童这一群体日益受到关注。

他们跟随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陌生的城市中生活、学习。

而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基石,其中的诸多要点与流动儿童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流动儿童。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他们在城市中面临着诸多与户籍儿童不同的挑战和问题,如教育机会不均、社会保障缺失等。

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对流动儿童意义重大。

每个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意味着流动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其户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无论是接受教育、享受医疗保障,还是参与社会活动,流动儿童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障。

在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明确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对于流动儿童来说,如果父母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护责任。

同时,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也应当对流动儿童的监护情况予以关注,在必要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根据年龄和智力、精神状况对其进行了划分。

8 周岁以下的流动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对于流动儿童参与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与、进行小额消费等,具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总则强调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流动儿童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容忽视,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收集、使用、存储这些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给流动儿童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在财产权利方面,流动儿童依法享有财产权利。

他们可能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财产,这些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对于流动儿童家庭因流动而产生的财产变动,如房屋租赁、动产转移等,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保障。

被拐卖的儿童挽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

被拐卖的儿童挽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

被拐卖的儿童挽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
被拐卖的儿童挽救后找不到亲生爸爸妈妈,能否被领养?依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挂号方法(修订草案)(征求定见稿)》,被挽救的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

为使打拐被挽救儿童能够及时经过收养从头回归家庭生活,征求定见稿清晰,公安机关将挽救的被拐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安排收留抚育后,应当当即展开查找其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的作业,12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被挽救的儿童可以被内地居民收养。

定见稿还规则了被遗弃的婴儿、儿童的收养方法。

定见
稿指出,安排或许公民发现弃婴、儿童,应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安排收留抚育。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当即展开查找弃婴、儿童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的作业。

3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弃婴、儿童能够被收养。

与现行收养方法比较,定见稿在收养挂号手续方面进行了简化,如收养人不必再出具所在单位或许村(居)委会出具的抚育教育才能证明、生爸爸妈妈与当地计划生育部分签定的不违背计划生育规则的协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但定见稿一起增加对收养人抚育教育才能的评价,并细化了收养挂号前的布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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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超两年找不到监护人可落户
为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东莞市政府日前颁发《东莞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综合救助保护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各责任主体,要求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对超过两年仍然查不到法定监护人的,要为其办理户口,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暂时办法全文5000余字,共分九大章四十二条。

对比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等机构于2006年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可发现,东莞的这套暂行办法要详尽许多。

首先,暂行办法解决了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问题,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相应责任;其次,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到救助保护工作各个环节,对发现、处置、救助、安置均有明文规范(见上图)。

根据东莞市政府文件,暂行办法于8月15日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发现
城管、公安、民政是主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主要责任主体,部门应发挥队伍遍布城乡、视频监控覆盖面广等优势,加强巡查,同时通过奖励引导市民主动提供线索。

处置
一人一档,逐一登记,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 N A信息库比对。

救护
对于患有疾病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暂行办法则要求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治绿色通道,各镇街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都应按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

安置
●对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或通知流出地政府安排接送返乡安置;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妥善照顾;
●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试行二十日漏洞待弥补
截至昨日,该套暂行办法施行已接近20天,一些细节漏洞开始暴露。

1
派出所难以承担20工作日生活起居
有基层派出所负责人反馈称,根据暂行办法,派出所须采集辖区内所有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D N A信息,可D N A信息从采集到出结果通常需要20个工作日,期间该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均由派出所负责,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派出所难以承担这项工作。

2
医院望明确救治经费承担主体
有基层医院负责人则提出,在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治绿色通道之前,东莞市还建立过对“三无”人员的救治绿色通道,基层医院一直这么执行,可是救治经费却难以得到保障,不少医院光是“三无”人员欠下的救治经费就达上千万,已严重影响医院的发展,如果再加上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欠费问题只会更加突出。

基层医院负责人渴望社工委能考虑这个问题,明确救治经费的承担主体及结算细则。

3
本地户籍特殊儿童都难以保障
暂行办法中“超过两年找不到监护人,流浪未成年人可获户口”这个规定也引来具体执行部门的争议。

据东莞市救助站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救助站共有20余名滞留时间超过两年的流浪未成年人,基本患有智力障碍,“我们想尽办法也联系不到家人”。

其认为,如果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话,这些未成年人在获得东莞户口后都将按照规定进入东莞唯一的公办全日制特殊教育学校———
启智学校就学,可事实上,启智学校学位严重不足,连既有的本地户籍特殊儿童都难以保障,又有什么办法保障这些孩子呢?
昨晚,社工委相关负责人未明确是否会就该套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表示救助保护工作本就是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不可能一下子就理顺。

负责人承诺会尽快整理收集暴露的问题,想办法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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