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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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28
•【字号】杭价费[2008]100号
•【施行日期】2008.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杭价费〔2008〕10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浙价服[2008]202号)精神,现就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重点内容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核定。
一是门票价格要按照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以及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和游览参观点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切实降低过高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二是游览参观点内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
三是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除
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3、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根据中宣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浙宣发[2008]14号《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要求,做好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工作。
暂不实行免费开放的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要继续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
4、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积极倡导各游览点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5、规范游览参观点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二、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分工
按照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由市物价局和各区、县(市)物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所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全面清理。
各区、县(市)物价局将清理结果按要求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将全市清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物价局。
三、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步骤
(一)调查阶段(2008年8月15日前)。
1、按照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对现行的门票价格进行对照清理,初步列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游览参观点目录。
2、根据国家八部委的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景点门票价格进行统盘考虑,对价格比较高且社会反响强烈的游览参观点,进行成本监审,确属价格过高的,提出调整方案。
3、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市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对照上述精神,列出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做好有关免费开放的准备工作。
4、填写附件1“2007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于2008年8月1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
(二)清理实施阶段(2008年9月底前)。
1、对初审列出的不符合列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游览点目录进行论证,经论证确实不应列入定价范围的游览参观点,做好原价格政策的废止清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游览参观点的管理单位。
2、纠正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3、对经成本监审确属价格过高的游览参观点,研究门票价格调整方案,及时制定新的门票价格政策。
4、对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提出实施免费开放的时间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废止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政策。
5、根据国家八部委的文件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将国家关于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政策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三)汇报总结阶段(2008年10月底前)
市和各区、县(市)物价局将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县(市)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和附件2“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情况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由市物价局于10月份
报省物价局。
四、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开展调查和审核工作。
2、按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抓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清理整顿工作,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规范价格行为,落实门票减免政策。
3、清理整顿期间,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4、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需填报的调查表、清理表与书面总结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并报送电子文本(Email:******************),联系人:郑援朝,电话:85102269,传真:85178234。
附件:
1、2007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略)
2、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情况表(略)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