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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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医疗卫生机构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00﹞3号
【发文日期】2000-09-25
【实施时间】2000-09-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42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机构隶属关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