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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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塔化油品
公路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公路运输油品管理,完善车辆管理,保证油品运输数质量及运输安全,认真践行“每一滴油都是承诺”的企业理念,严厉打击偷盗油品等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所有油品承运车辆。
第二条职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合同运输承运单位对所辖油品承运车辆进行管理;格尔木分公司对承运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承运比例:各承运车队拉运比例根据月度拉运计划总量分配,原则上比例分配为格尔木诚顺商运车队:35%;湖南新源车队:25%;华天鑫晟车队:20%;城北内燃机车队:20%。
根据最终拉运数量,各承运商拉运吨数若按比例完成计划,可以有所提高,但是所占比例要按照计划比例执行。
第二章运输资格取得
第四条合同签订: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所有油品承运车辆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合格,并报省公司签订相应合同,取得中石化油品运输资格后,方可进入中石化油品运输系统进行油品配送。
第五条新增车辆:新增车辆必须报请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领导批准。
第六条容积标定:合同车辆在拉运油品前必须经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统一对油罐车辆进行容积标定。
第七条车辆整改:合同车辆必须按照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要求,对计量口进行改造,对呼吸阀等易偷盗油品部位进行焊接,安装GPS定位、视频监控和无线传输防盗监控系统等。
经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安数科、经营管理科及车队共同验收合格后施打永久性铅封。
第八条车辆档案: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保险,并具备承运危险品运输资质。
各承运车队负责按要求整理好每辆车的档案并上交经营管理科。
由安数科、经营管理科对承运车队车辆进行复核无误后建档。
第三章管理细则
第九条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负责对合同承运车队的管理。
分公司经营管理科、安全数质量科负责对车队的考评
工作,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要求予以处罚。
处罚涉及车队整体停运的,后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为前期停运补量。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者,除所述处罚外,对违规车辆所在车队整体停运一天。
1.车辆从格尔木出发前,司机持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加注油品的有效发票(油品:塔化不少于1100升、拉萨不少于850升,并注明单位、车号、日期;非油品:每车/次100元)到经营管理科开派车单,车队所属车辆未按规定要求加注油品及消费非油,所差数额由格尔木分公司在月末结算运费时上报省公司予以扣除。
同时,一月内出现3次以上的(含3次),对车队通报批评。
2.合同承运油罐车驾驶员与公司机关、油库、办事处、加油站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虚报损耗、虚假计量、填报虚假数据等方式共同隐瞒实际情况损害企业利益的,一经查实,除由责任人按照实际额度双倍赔偿损失外,取消该车的承运资格,同时,对公司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
3.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经营管理科、安全数质量科等部门负责对合同承运油罐车进行时时监察,如发生合同承运油罐车拒绝检查或有意逃避检查的,取消该车的承运资格。
4. 对油罐车油罐容积表有弄虚作假,涂改伪造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车承运资格,并对该车所在车队处以1万元罚款。
5.各承运单位拉运油品到格后需外销的车辆,必须由经营管理科统一安排,先款后货,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将油品外销。
若未经经营管理科同意,私自将拉运油品外销,取消该车的承运资格。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者,除所述处罚外,对违规车辆所在车队整体停运一周,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权利。
1.合同承运油罐车在运输或返程途中,一经发现擅自装运其他油品或物质,无论多少,均视为掺杂使假,对驾驶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取消该车的承运资格。
2.合同承运油罐车在配送油品途中或返回后,发现铅封未经允许被改动、更换、破坏,或人为使铅封失去作用,发现一次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该车停运一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取消该车的承运资格。
3.合同承运车队需按照承运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对于无故停运、拒载和不服从统一管理并造成分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对承运车队处以5万元罚款。
4.所有承运车队车辆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汽、柴混装或拉运其他油品,一经发现,取消该车辆承运资格。
5.合同承运油罐车不得擅自改装罐体结构,不得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油罐增设输油管线、暗设夹层仓等。
否则,一经查实,取消该车辆承运资格,并对该车所在车队处以5万元罚款。
6.合同承运油罐车必须按照指定地点按正常线路往返行驶,
不得无故绕道或中途无故停车。
未经允许,如发生在非指定地点卸油,均视为偷盗油品行为,取消该车承运资格。
7.经营管理科、安全数质量科监督统计各合同承运车队运输损耗情况,每月月末对合同承运车队进行油品运输损耗考评,对于一月内配送车队平均超损耗达100升,按当期格尔木分公司零售价全额赔偿。
8.合同承运油罐车在配送油品或返回途中,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私放所运油品(包括卸油后余存在罐中的尾油),均视为偷盗油品行为。
单次偷盗油品案值在500元以内的,取消该车的承运资格,对该车所在车队处以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者,除所述处罚外,对违规车辆所在车队整体停运一个月,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权利:
1.合同承运车队在配送油品过程中将所承运油品偷换为不合格油品。
一月内发现1车/次,取消偷换油品车辆承运资格,该车所属承运车队按出厂吨位和格尔木分公司当期零售价全额赔偿。
2.合同承运油罐车在配送油品或返回途中,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私放所运油品(包括卸油后余存在罐中的尾油),均视为偷盗油品行为。
单次偷盗油品案值超过500元的,对该车所在车队处以10万元罚款。
3.经营管理科、安全数质量科监督统计各合同承运车队运输
损耗情况,季度末对合同承运车队进行油品运输损耗考评,对于一季度内配送车队平均超损耗达300升,按当期格尔木分公司零售价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者,除所述处罚外,同时取消违规车队承运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权利:
1.合同承运车队在配送油品过程中将所承运油品偷换为不合格油品。
一月内发现2车/次以上(含2车/次),车队必须按出厂吨位和格尔木分公司当期零售价全额赔偿,并对承运车队处以10万元罚款
2.经营管理科、安全数质量科监督统计各合同承运车队运输损耗情况,每年期满时对合同承运车队进行油品运输损耗考评,对于一年内配送车辆平均超损耗达1000升的车队,罚款10万元。
第十四条合同承运油罐车到站卸油,因检查油品质量需要,从罐车取油检验后不回罐并私自留存或处理的,视为偷盗油品行为。
一经发现,予以责任人10倍的罚款,并根据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鼓励对偷盗、偷换油料和擅自改装罐体结构设置盗油装置的举报,一经查实,对被举报车辆处罚5000元,对该车所属车队处罚5万元,并将对车队的处罚全额用于奖励举报人。
举报人身份公司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与分公司签订购油合同的客户由我公司统一管理维护,车队拉运油品将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接卸地。
各运输车队不得擅自与我公司用油客户协商卸油事宜。
第十七条为杜绝运输车队之间出现矛盾,严禁车辆管理人员及司机互相挑衅及诬告对方。
经我公司查实,如有一方肆意闹事,对该车队将处罚款5000元。
第十八条各承运车队每月1日上报所属车辆明细一份。
第十九条附则
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除。
中国石化青海格尔木石油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