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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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东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鲁经贸电字〔2002 〕521 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市供电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的管理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国
家、省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东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 二年十月十四日
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和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加
快电源结构优化调整,规范热电联产的管理,促进全省热电联产机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就是以生产热力为主、生产电力为辅的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热效率和热电比符合国家规定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热电联产企业(机组)。

第四条热电联产应符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项目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建设规模及机组选型按“以热定电”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市经贸委负责当地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的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热电联产企业(机组)的认定,实行企业申报、现场检测、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热电联产界定的企业(机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手续齐全。

2、企业(机组)达到国家界定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X3600千焦/千瓦时)/ (燃料总消耗量x燃料单位低位热值)x 100%
(2)热电比:
单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
100% ;
单机容量5 万千瓦至20 万千瓦(含20 万千瓦)机组,其热电比平均应大于50% ;
单机容量2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在采暖期的热电比应大于50% ;
热电比=供热电/ (供电量x 3600千焦/千瓦时)x 100% 注:供热量单位采用千焦,供电量单位采用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单位采用千克,燃料单位低位热值单位采用千焦/千克。

3、企业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完备。

4、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

其电力、热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凡符合热电联产基本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热电联产企业(机组)投产时间、电厂规模、热电联产机组台数、容量、机炉型号及参数、配置及运行情况、申请理由等,并填写《热电联产企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一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新、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前三个月提出):
1、建设或改造热电联产的批准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
3、申报年度生产热力、电力及经营情况和有关检验材料;
4、上一年度热电比,全厂热效率及其计算依据;
5、其他有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热电联产的企业将申请报告、申请认定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市经贸委。

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经贸委。

第十条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并成立相应的认定专家组,认定专家组由省经贸委会同电力、城建、环保、电力监测机构及社会资深专家组成,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经省经贸委审核后信定通过的,签发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对审核合格的热电联产企业(机组),由省经贸委颁发《山东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证书》,并将名单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对未通过认定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认定,省经贸委在一个月内组织复审。

企业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三月内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认定的热电联产项目每两年复核一次,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企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热电联产项目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电网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并网、上网电量的核定和购电协议的签定等工作。

各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要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组织生产运行。

第十五条建立热电联产机组统计报表制度。

各市经贸委按月向省经贸委报送热电联产综合情况(见附件二略)。

第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认定或认定达不到评审标准的企业(机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并按国家关停小火电的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弄虚作假骗取热电联产项目认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十八条认定后的热电联产项目,因生产发生变化,年平均热效率和热电比等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应及时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国家关停常规小火电处置第十九条对不按要求进行审核认定或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仍不改
正的,取消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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