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规定研究报告
关于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调研报告
![关于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3684386c90c69ec3d5bb75a6.png)
关于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调研报告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使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提升审查调查质效,是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近日,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如何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开展调研。
存在问题证据调取存在瑕疵,证据收集不够全面。
少数案件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准确把握策略和尺度,在辩护人介入之后被质疑,在起诉审判阶段存在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风险。
调研发现,当前一些审查调查在证据收集的充分性上存在问题。
一是有的案件中被调查人主体身份和任职材料调取不全,以及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职务的关联度不够。
二是对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没有严格按照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如,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不够清晰详实,自首、立功、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相关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够等。
三是对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重视不够。
一些审查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相对重视,而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收集的关注则不够,对涉案款物来源去向问题的调查也不够充分。
程序规定设置有待完善,执行不够严格。
一是有些程序性规定不够细化。
如,对于一人同时犯有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多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等情形,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不同,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进行管辖,司法机关刑事诉讼以犯罪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原则进行管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异地、不协调、不同步等问题,对后期起诉审判、并案处理造成影响。
二是在一些指定管辖案件办理过程中,职务违法犯罪调查和纪律审查分别进行,有时存在多头审批、沟通不畅的问题,特别是在实践中出现多次重复审理的情形。
查封房屋申请书6篇
![查封房屋申请书6篇](https://img.taocdn.com/s3/m/cea05b64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9.png)
查封房屋申请书6篇第1篇示例: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某小区的住户,由于近期发生某些紧急情况,我急需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我家房屋进行查封。
这次来函,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迅速处理。
近来,我家房屋发生了一些情况,引发了我对家庭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担忧。
为了确保我和家人的安全,我决定向相关部门提交查封申请。
我家房屋所处位置较为偏僻,附近交通不便,周边环境也相对较差,安全隐患较大。
近期,我接连发现有陌生人在我家房屋周围出没,引起了我对家庭安全的极大担忧。
担心他们的目的可能是不良之人,有可能会对我和家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所以急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我家房屋前段时间曾发生了一次入室盗窃案件,贵重物品被盗,给家庭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对于这种情况,我深感痛心并仍未从恐惧中摆脱出来,因此急需对房屋进行查封,以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不幸事件。
我家房屋附近有一片废弃建筑,成了不法之徒的聚集地。
我怀疑这些人可能是盗窃案的犯罪分子,他们可能会趁机觊觎我家房屋的财物,并且对我们构成威胁。
我请求有关部门尽快查封我家房屋,避免不法分子的侵害。
为了保障我和家人的安全,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我诚恳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我家房屋进行查封。
我相信有关部门在接到这份申请后,会给予高度重视,迅速处理。
谨代表我和家人,真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采取行动,查封我家房屋,确保我和家人的安全。
谢谢您的阅读和理解,期待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敬礼第2篇示例: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某小区的居民XXX,特向您申请对我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
我所居住的房屋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周围环境杂乱,影响了我和家人的生活质量,甚至给我们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附近的环境卫生一直不达标,导致了蚊蝇滋生,垃圾堆积,噪音扰民等问题,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尽管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此类问题,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为了维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权益,在此我对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申请查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并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研究_杨春华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研究_杨春华](https://img.taocdn.com/s3/m/044d4c56312b3169a451a4a0.png)
理论前沿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研究杨春华内容提要:我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制度十分抽象,不利于操作,构成有效执行的一大障碍。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文着重研究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意义、适用条件、形式、内容及拒不报告和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完善相关制度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 被执行人 财产报告杨春华,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 引 言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是胜诉债权人生效判决能否有效得以实现的关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执行条款中,既没有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责任,也没有确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义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几种执行措施。
这是一项明显的缺陷。
从执行实务调查和民事诉讼法学界的观点看,有效执行的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充分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这取决于我们能否收集到足够的债务人的财产信息。
1 因此,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是执行工作中的重点,也是一项 卡脖子 工程。
基于此,1998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 执行规定 ),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做出了许多补充规定,其中第28条第1款规定: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
第30条规定 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修订)又进一步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精选多篇)](https://img.taocdn.com/s3/m/52c8d4be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b9.png)
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法官队伍建设坏是司法权力能否公正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而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院事业兴衰成败。
如何抓新时期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
在当前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许多靠以往经验难以应对的新措施、新问题,特别是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执行措施监督的权利,为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如何面对新挑战,打造一支经得起监督考验的执行队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优化执行管理体系法院执行工作机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分散性、社会协助性等特点,决定着执行干警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而且需要一个良的社会环境。
(一) 执行队伍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公认的事实,这与执行队伍的管理有一定的关系。
随意伸长执行期限,几乎存在每个法院、每位执行人员。
法律规定了审判案件的审结期限,如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了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而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若干规定第107条虽然规定了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结。
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执行工作不规,仍然存在对申请执行人缺乏有效的调查财产的手段和途径,对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权力不够明确;对被执行人利用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形式主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对免除执行的财产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缺乏统一的规定;对中止、终结的法定情形界定不清等。
这些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恰恰为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或乱执行提供了理由,用一些执行人员的话说,这个案件我说执行不了,找谁也没有用。
我要想执结,很快就会想办法执结的。
目前,执行机构中执行人员之间仍然吃着大锅饭,干与不干都一样,执结多少都一样,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竞争,每个人都拿地方财政部门给开的那点工资,至于实行什么执行制度、执行方法、方式改革似乎同执行员没有关系,过分强调程序主义,只要按法定的程序走完每一步,即使一分钱没有执行到位,我的工作也干了,别人谁也没有办法。
关于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汇报 (2)2篇
![关于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汇报 (2)2篇](https://img.taocdn.com/s3/m/d051ada7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5.png)
关于对违法建立治理工作经历的总结汇报 (2) 关于对违法建立治理工作经历的总结汇报 (2)精选2篇〔一〕近年来,我国对违法建立治理工作进展了深化细致的研究和理论,逐渐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历。
作为一名从事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的从业者,我对此深感欣慰和鼓舞。
在参与多项违法建立治理理论工作的过程中,我不仅收获了很多经历,也发现了一些缺乏之处,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进展总结和汇报。
在违法建立治理工作中,科学的城市规划是治理的根底。
对违建问题要进展分析和梳理,理解违建情况、成因和影响,采取合理措施加强治理。
要推动城市空间规划动态调整,合理控制城市扩张和建立规模,确保城市可持续开展。
治理违法建立需要多方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施工单位、业主等在治理过程中,应各司其职,携手共同推进,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
同时,加大违法建立行为的查处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局部地区可以设立联席会议,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机制,进一步提升治理效率和程度。
在治理违法建立中,需要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建立留痕保证制度,让群众参与治理成为常态。
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讲座、大讨论、小组活动等形式,来加强宣传和普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也希望倡导全民参与,做到看到问题报告问题。
从以上几点经历和缺乏看出,治理违法建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采取科学的方式,追求管理的标准化和合理化。
同时,应当加强政府责任的落实,形成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意识和才能。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好违法建立治理的各项任务,并为城市的开展保驾护航。
关于对违法建立治理工作经历的总结汇报 (2)精选2篇〔二〕经历总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开展,城市扩张所带来的违法建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处理违法建立是保障城市规划合理、维护城市形象美观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抗击违法建立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各种治理方式和方法层出不穷。
从反思和总结违法建立治理工作经历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在治理违法建立的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机制,是保障治理效果的关键。
景县人民法院关于查冻扣财产续封系统调研报告
![景县人民法院关于查冻扣财产续封系统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ee70c1ce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5.png)
景县人民法院关于查冻扣财产续封系统调研报告一、问题的提出对财产的查封、冻结与扣押是人民法院为限制权利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胜诉债权得到清偿。
在执行实践中,每个干警在处理案件中都会采取查、冻、扣措施,对于执行完毕的案件,会解除以上强制措施,但对于没有执行完毕的案件尤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对已采取查、冻、扣措施到期前的再处理,也就是对查、冻、扣财产的续封。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编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以及第三编执行程序对于查封期限均未作规定。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样未涉及到查封期限的问题,可以说当时的查封是“一查永封”。
1993年12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首次对存款的冻结期限和续冻问题做了规定。
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土地、房产的查封期限和续封问题做了规定。
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系统规定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并对依申请续封程序做了规定。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补充了依职权续封程序。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从“一查永封”到明确规定查、冻、扣的期限,再到续封的规定,既能督促怠于行使权力的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提醒执行法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避免脱封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环境违法典型的研讨材料
![环境违法典型的研讨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7a79119f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2f.png)
环境违法典型的研讨材料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1-7月份,全省共办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350件,处罚金额.53万元。
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9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79.2332万元;对765家企业违法排污设施实施了查封扣押;对145家存在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对136家环境违法问题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理;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起;五类案件总数为1065起。
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活动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改、检察、公安、国土、水利等单位联勤联动,重点打击超标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现将2019年1-7月份查处的10个重点典型案例公示如下:典型案例一:西安市灞桥区无名废电池作坊利用暗管渗坑非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1月3日,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安市灞桥区一处主要从事废电池收集和贮存的无名作坊,现场勘察发现该作坊正用塑料管向埋入地表的一个敞口塑料排放生产废水。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塑料表层地面和挖掘后的内采集土壤样品,委托陕西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外侧土壤渗出污水采集样品。
根据1月16日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和陕西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污水中总铅浓度为2.9mg/L、总镉浓度为2.45mg/L、总汞浓度为7.69mg/L,超出《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水中PH值为0.52、总锌浓度为7.91mg/L、总镍浓度为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99f00ed8bb68a98271fefada.png)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民事执行是法律救助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法律权威、恪守司法为民宗旨的最好体现。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公正执行为核心”,发挥司法强制力作用,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打通制约实现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振兴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年来,共受理执行案?,执结?,执结率为?%,执行到位标的额?万元。
民事执行工作得到了地方人大和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一、基本情况(一)凝心聚力,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向市委、人大及上级院汇报执行工作,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
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在涉机关单位执行案上给予支持。
市人大经常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派人大代表全程见证集中执行活动。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政法委召开“三长”专题执行会议和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会议,在全社会形成了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法院负责、各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
加强执行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特别是《中国法院网》等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宣传稿、典型案例?篇,赢得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二)综合施策,加强执行惩戒平台建设——集中开展涉民生攻坚行动。
重点执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工伤保障待遇等九类涉民生案。
开展涉民生案执行攻坚活动中,集中出警,拘留?人,执结?,执行案款?万元。
执行*镇?户村民与被执行人*公司种植订购合同案中,依法查封扣押财产,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敦促其积极联系销售、想方设法筹款,使村民春耕前拿到了玉米款。
冬季执行会战中,执行办案组放弃双休日突击执行、集中执行,执结案?,执行标的额?余万元。
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范例
![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范例](https://img.taocdn.com/s3/m/69dfcc77a45177232e60a216.png)
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范例---郭信主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
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四、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8cc6c0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5e.png)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确保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效果。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特点
种类
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不动产保全、动产保全和知识产权保全等。根据保全方式的不同,财产 保全可分为查封、扣押、冻结等。
特点
财产保全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强制性是指法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必须遵守;暂时性 是指保全措施仅在诉讼过程中有效,不具有终局性;预防性是指保全措施旨在预防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诉讼 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
总结词
担保和反担保制度的完善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详细描述
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包括担保的方式、担保的 数额、担保的时间等;其次,应当建立反担保制度,即被申 请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具体措施四:强化执行和监督机制
总结词
执行和监督机制的强化是保障财产保全制 度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
财产保全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
财产保全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 “担保令”制度,是随着民事 诉讼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
发展
现代财产保全制度在各国得到广 泛应用和完善,特别是在美国、 德国等国家,财产保全制度更加 完善和细致。
中国现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 全的规定较为简单,存在一些缺陷 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供更广阔的视野和思路。
建议注重实践应用研究,针对实 际案例和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型 的保全措施和解决方案,提高财
产保全制度的实际效果。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本次调研发现,财产保全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保全范围有限、保全措 施不够灵活、保全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等。
海事强制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事强制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92f9f31d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a1.png)
海事强制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当局依法对船舶或船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包括船舶查封、扣押、拖吊、拆解以及船员拘留等。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维护海权、保障海上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生态。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推进,海上交通和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海事强制令在海上治理和安全维护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本文选题海事强制令问题研究,旨在系统探讨海事强制令的法律规定、实际应用、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并对海事执法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提供参考和启示,有利于推动海事执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思路1.海事强制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范围。
综述我国《海事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及海事执法的法律法规,特别关注海事强制令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法与我国法律的关系。
2.海事强制令的实际应用。
探讨我国海事执法机构在海事强制令行为中的操作和实践,分析其具体应用情况、效果和问题,比较不同类型案例的执行情况,深入了解海事执法中的具体情况和困难。
3.海事强制令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针对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分析其原因和成因,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如行政程序改进、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手段应用等。
4.海事强制令的未来方向和发展建议。
结合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法律实践的变化,探讨海事强制令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变化。
分析海事行政执法体系对于海事强制令的规范和改进作用,提出政策和实践建议。
三、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本文可以对海事强制令进行全面的理论分析,探索其内涵、外延、形式和程式等,对完善国内海事执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本文可以为国内海事执法机构制定有关海事强制令的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提高海事执法效率;同时还可以为国内海事执法人员提供指导性建议和课题思路。
3.创新意义:本文采取前瞻性的研究思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海事执法思路和理念,对于推动海事行政执法创新和提升具有一定意义和价值。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e1880bd4ad51f01dc281f1f9.png)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作者:丁祖年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和法制委员会派员分别到杭州、湖州、嘉兴、台州、浦江、龙游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意见。
6月25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
6月27日,召集有关专家对草案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
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反复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7月8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
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
草案第二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村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违法建筑的准确认定是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法规应当对违法建筑认定的基本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此外,环资委和一些地方还提出,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规划的时间节点并不一致,城镇违法建筑认定的差异性较大,不宜都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城管局关于乱摆卖、占道经营等问题的情况报告
![城管局关于乱摆卖、占道经营等问题的情况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13f1a73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21.png)
XXXX关于乱摆卖、占道经营等问题的情况报告根据XX城管局行政执法科下发的XXX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问题症结进行深入研究与梳理,调查研究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X年X月1日至X月XX日,XXX共处理群众信访件XXX宗,其中,关于乱摆卖、占道经营的群众信访件为XX宗,均已根据群众投诉到场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目前,XXX 辖区内群众投诉较多、乱摆卖或占道经营较为严重的区域主要集中于XXXXXX街路段、XXX路、XXX周边及XXX篮球场旁,乱摆卖或占道经营时间多为晚上。
对于已办结的信访件,XXX 通过短信提醒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XXX信访办根据执法队反馈的处理结果逐宗对投诉人进行回访,核实处理结果、收集汇总群众的反馈意见,上级部门随机抽查回访。
由于乱摆卖、占道经营流动性强,清理整治后容易回潮,通过回访收集意见来看,部分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满意度不是很高。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综合执法力量不足,严重制约执法成效XXX办事处辖区面积XXX平方公里,XXX个社区工作站,商业繁华区、工业区数量多且分布散乱,城市建设硬件配套相对落后,综合执法压力非常大,尤其XXX两级查违与城管执法“分家”后,执法力量薄弱成为制约执法成效的瓶颈。
从人员配备来看,XXX编科长1XXX名,执法员XX名,XX组日班巡查组,XX组晚班巡查组,XCXXXX巡查组,3组机动巡查组,在综合执法范围广、任务重、工作负荷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现有XXX名公务员执法力量薄弱,综合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极大的制约了日常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执法工作难度增加,市容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后容易回潮,群众对处理结果满意度不是很高一是强制措施权限有限,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依照法律规定,XXX仅在少数执法事项上具有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权限。
由于缺少相应的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或者逃避执法的情况,难以落实行政处罚,导致市容违法行为的整治效果不理想。
财产保全调研报告
![财产保全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d297f44f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fa.png)
财产保全调研报告财产保全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财产保全是指在法律诉讼程序中,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胜诉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机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深入了解财产保全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进行了财产保全调研。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份。
以此为基础进行数据分析和个案分析,以了解财产保全的具体实施情况和问题。
三、调研结果1. 财产保全的种类:调研结果显示,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
其中,查封和冻结是最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占比分别为35%和30%。
2. 财产保全的目的:调研结果显示,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当事人胜诉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机会,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还有部分调查对象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追索债权和维护诉讼秩序。
3. 问题和困难:调研结果显示,财产保全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财产评估困难:由于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评估财产价值成为一个难题。
有一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导致财产价值评估存在偏差。
- 财产调查困难: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但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相关部门的配合不积极,导致对财产调查的困难。
- 财产保全费用高昂:由于财产保全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部分调查对象表示费用太高,影响了财产保全的实施。
- 财产变动问题:部分调查对象认为财产变动是财产保全中的一个难题,财产变动容易导致财产保全措施的无效。
四、个案分析本次调研还结合了实际个案进行分析,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财产保全的问题。
通过个案分析发现,财产保全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执行效率低:由于执行程序的繁琐和操作不当,导致财产保全的实施效率较低。
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影响了财产保全的实施。
- 缺乏统一标准:财产保全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实施结果参差不齐。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96125a46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ef.png)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民事执行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财产调查作为民事执行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一)制度概述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流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执行流程主要包括: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发出财产调查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调查、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被执行人财产隐匿、转移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法院难以查清其真实财产状况。
(二)调查手段有限,效率低下目前,法院进行财产调查的手段主要包括查询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等,但这些手段往往受到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导致调查效率低下。
(三)司法资源不足,执行难度大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司法资源相对不足,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较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四、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议(一)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对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二)拓宽财产调查手段和范围法院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网络查控等,拓宽财产调查的范围和手段。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如与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执行法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行力。
同时,优化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五、结论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制度。
查处网络违法销售机顶盒案例的研究报告
![查处网络违法销售机顶盒案例的研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abbfd0c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a.png)
查处网络违法销售机顶盒案例的研究报告最近,针对网络违法销售机顶盒的行为,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整治行动。
对此,本文选取一则案例进行研究,并对案件背景、查处过程以及相关影响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该案发生在某省份的一个小镇上,一家名为“亿盒电视”的公司在网络上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不特定人群销售"破解版"机顶盒,包括一些直播、点播、影视内容等。
此类机顶盒价格相对合理,得到了很多用户的认可。
然而,相关权威部门并不支持这种形式的机顶盒销售,因为它们并不符合国家的版权规定。
经过多次调查,有关机构发现,亿盒电视在销售中使用了诸如破解、猫和老鼠以及排行等非法手段,侵犯了知识产权。
查处过程当局在接到相关举报后,立即组织一支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经过多方面的搜证,他们从亿盒公司的仓库中查获了大量存在问题的机顶盒产品。
接着,当局展开了全面的取缔行动,对亿盒电视公司的所有线下门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逐一清理核查。
除此之外,当局还利用网络等渠道,对亿盒电视的代理商、销售渠道和供应商等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查,最终查封了其涉嫌违法的总仓库,并对涉案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相关影响亿盒电视案件算是近年来一次有力的打击违法销售破解版机顶盒的行动。
该案件的侦破,不仅让亿盒电视等相关企业面临极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政府的坚定态度。
此外,该案件也向社会公众传达了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力防止了破解版机顶盒的违法销售行为。
除此之外,当局全面化整治的工作也警惕了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达到了警戒效应。
结论综上,针对网络违法销售机顶盒的行为,我们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创新和新技术的应用,杜绝破解版机顶盒的销售行为。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提高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远离盗版。
在这样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未来的社会将变得更加文明、更加健康。
针对网络违法销售机顶盒的行为,我们通过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此类行为的流行程度,以及打击效果的显著性。
呈请强制措施报告书
![呈请强制措施报告书](https://img.taocdn.com/s3/m/83984fc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9f.png)
呈请强制措施报告书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主要介绍本篇报告书的内容和目的。
本报告书主要围绕强制措施展开,将涵盖强制措施的定义、背景、类型和执行过程等方面内容。
此外,还将对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强制措施是一种针对特定情况或特定个体采取的强制手段,旨在促使其遵守法律规定或达到特定的目标。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强制措施能够迅速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处罚,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对强制措施的定义和背景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明确强制措施的概念和起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其在法律和社会中的作用及其发展脉络。
其次,本文将着重介绍不同类型的强制措施及其执行过程。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或特定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是必要的。
我们将对常见的强制措施进行分类和解析,并说明其背后的执行程序和原则。
最后,在对强制措施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对其必要性和效果进行评估。
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权力工具,必须经过合理的评估和衡量,确保其使用不滥权,且能够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强制措施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本篇报告书的撰写,我们旨在深入探讨强制措施的相关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合理的建议,以促进强制措施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运行。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目的是为了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整篇文章的组织框架和内容安排,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文章的主旨。
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概述部分可以简要地介绍强制措施报告书的背景和意义,引起读者的兴趣。
文章结构的介绍部分可以列出本文的大纲,并简要说明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目的部分可以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例如对强制措施进行深入研究或提出改进建议等。
执行案件卷宗目录
![执行案件卷宗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2352eef7b7360b4c2f3f648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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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案件卷宗目录(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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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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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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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意见书
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备考表
证物券
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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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请示案件卷宗目录(正卷)
立案审批表
请示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承办人审查报告
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执行局(庭)研究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
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
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或报告
批复意见
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备考表
证物券
卷底
备考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 页,附证物 袋。
执行复议案件卷宗目录(正卷)
立案审批表
复议申请书
原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听证笔录、调查笔录
复议决定书
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送达回证
备考表
证物券
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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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卷宗目录(正卷)
立案审批表
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
申请执行书
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
执行依据
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33f97d3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a.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4.02•【文号】〔2014〕执他字第8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
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
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
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
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
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
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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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研究报告作者:顾俊卫为解决我国司法工作中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前出台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封规定》)是其中第一部司法解释。
该规定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出发,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吸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为执行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进一步规范的执行秩序。
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查封”)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在《查封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查封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范,包括:推定责任财产制度、禁止查封财产制度、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制度,查封公示制度、轮候查封制度、查封中涉及案外人的财产的处置制度、查封的效力范围、查封的期限、查封效力的终止和解除。
以下,本报告结合原有法律规定,对《查封规定》逐条进行研究: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该条中《查封规定》重申了原有法律的规定,要求查封行为要以生效法律裁定为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行生效,不得上诉。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条规定的是推定责任财产制度。
所谓推定责任财产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封中,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的制度。
上述《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的法条中,均对被查封财产权属作出明确规定,仅指被“执行人的”。
《查封规定》对此做出重大修改,凡属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力、特写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均可查封。
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执行标的只能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划拨等措施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时,标的物的权属应当是确然的。
但查封作为变现、划拨的前置措施贵在迅速、及时,此时难以要求人民法院先调查核实清楚再实施查封,只能根据表面证据作了判断。
根据物权法基本原理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物权作为对世权应当通过公示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公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的公示既了占有,不动产及特定动力和财产权的公示既为登记。
因此《查封规定》将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于其名下的财产推定为属于被执行人是有合理的。
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采取查封措施。
至于案外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得到救济。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诉讼保全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实施。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条是关于诉讼财产保本中查封期限的规定。
依据《查封规定》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也适用之《查封规定》,而《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根据不同财产属性规定的查封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和2年,即使充分续行查封,也不超过1年、2年和4年。
有很多案件不能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从申请保本到执结的法律程序。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执结,查封已到期,将会使财产保全的作用落空。
因此认为财产保全的查封期限从申请之日起即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是不符合审判实践的。
因此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查封期限应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后段但书的规定,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而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在进入执行程序时起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自身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应当由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更不应以此为由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和营业场所。
…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执行其其他财产。
最高法院法发〔1997〕27号、法明传〔1998〕213号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因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查封、冻结、强行划拨股民保证金或禁止转让及有关清算帐户资金。
本条禁止查封财产的制度。
生活必需品、荣誉品、有外交豁免权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查封的财产,不得查封。
虽然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全部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如果因强制执行而使被执行人生活极度贫困,国家则必须对其提供救济以保证其生存的权利,相当于由国家承担执行的后果,由国家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因此执行适度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本条规定引起广泛争议。
如前所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最长可近四年,而对生活必需住房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这样,在四年期满后,必须解除查封,客观上造成了对生活必需住房不能执行的后果。
在此规定下,银行将对小面积住房的贷款慎贷甚至不贷,阻碍我国住房贷款市场的发展,不利于贫困阶层住房问题的解决,加大贫富分化,造成不良的社会和经济后果,与立法者的原意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拥有住房这一大宗财产的所有权已超出了生活必需的范围,生活必需的住房应当通过租赁得到满足,因此合理的规定应当是:住房可以查封,也可以变现或抵债,但被执行人应当有生活必需用房的优先租赁权或在变现款中保留一定时期内被执行人租赁生活必需用房的租金。
何谓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房屋的价值和面积综合考虑,以当地平均价格和最低住房面积确定。
对于价值很大,但面积不大的住房亦应认为超出了生活必需的范围。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本条是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认为,应当从严掌握可以变通的范围,只有当财产预计卖得价款明显高于代偿物的价款时,方可变通。
而且,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方可变通,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变通。
本条所指超过应指价值上的超过,而不是种类和数量上的超过,对后者,不属于禁止查封的范围,也就不存在变通的可能。
例证之:家具是生活必需品,但红木家具则超过了必需的范围,可以变通,而手机或电脑不论多么低档,都不是生活必需品,可以查封,不存在变通。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
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的存在形态、物理属性以及国家对财产的管理手段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对这些财产的查封方法是不同的,《查封规定》主要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并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方法。
本条是动产查封的公示制度。
依据此制度,人民法院通过直接控制公示查封,在交付指定人保管的情况下,则应通过加贴封条或其他足以达到公示目的的手段公示。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