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法的比较研究
国际结算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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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练习题答案一、术语解释1.答: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经济、文化、科技交流而产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
2.答: TARGET即泛欧自动实时总额清算系统。
隶属于欧洲中央银行,是建立在区内15个国家原有的国内清算系统上,通过连接15个国家资金清算系统及原欧洲货币单位(ECU)的清算系统,并借助SWIFT网络组成的欧元跨国清算系统。
3.答: SWIFT即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一个国际银行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于1973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创建。
在付款、投资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为会员提供安全、快捷、标准化和自动化的信息服务。
4.答: Fedwire即联邦资金转账系统。
是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拥有并运行的全美范围内的大额资金转账系统。
它提供实时的全额结算转账服务,较多用于纽约州以外的美国境内银行间的资金划拨。
5.答: CHAPS即伦敦自动清算支付系统CHAPS 。
有关银行进行英镑支付时采用的电子清算系统。
该系统用高度自动电脑化的信息传递,部分地取代了依靠票据交换的方式,使以伦敦城外的交换银行为付款人的部分交易(1万英磅以上)也可实现当天结算。
二、问答题1.答:国际贸易结算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过程: (1)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2)商品买卖发展到单据买卖。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买卖通过银行结算。
2.答:国际结算新的特点有以下4个:(1)国际结算中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正取代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流,尤以欧美国家为甚,主要是适应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2)国际结算的单据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3)国际结算电子化、标准化,提高了结算效率。
(4)国际贸易结算的法律规范日益健全,国际惯例、公约在结算中起着重要作用。
3、答:世界范围内有五大国际支付清算系统有:(1)美元支付清算系统。
包括CHIPS---纽约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和Fedwire--联邦资金转账系统。
CHIPS的特点是:①为实时的、大额的、多边的、终局性支付;②具有最大的流动性,1美元日周转500次;③免除了日透支费;④可以提供在线现金管理工具;⑤给公司客户传输汇款相关信息;⑥服务于国内和国际市场,可处理超过95%的美元跨境支付;⑦每日日终进行净额清算的资金转账。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一部分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一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63a444dc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bf.png)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类具有哪些特征? 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种,与其他证券相⽐具有以下特征:①票据为设权证券;②票据为债权证券;③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④票据为指⽰证券;⑤票据为流通证券;⑥票据为货币证券;⑦票据为⼴义证券;⑧票据为要式证券;⑨票据为⽆因证券;⑩票据为个别发⾏证券。
2、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法宗旨,票据法具有何意义? 答: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根据该条有关我国票据⽴法宗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规范票据⾏为,包括规范票据⾏为的种类、性质、特征以及各种票据⾏为的要件及后果;②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票据债权⼈合法权益和平衡票据债务⼈利益两⽅⾯;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简述票据法的特征。
答:根据票据法的内容和原理,与其他法律相⽐,票据法具有⾃⼰明显的特征:①票据法为私法,但具有⼀定的公法性;②票据法具有强⾏性;③票据法为⾮伦理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④票据法为国内法,但表现出⽇益增多的国际统⼀性。
4、我国票据⽴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我国的票据法主要参考了⼀些外国票据法和国际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国情。
与国外和国际票据法相⽐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①采“包括主义”,将汇票、本票、⽀票这三种证券统称为票据,统⼀规定在⼀项法律中;②单项⽴法,将票据制度和票据规则以单⾏⽴法的⽅式制定票据法;③以“安全主义”为主,体现了以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为主的⽴法思想;④独⽴于两⼤票据法系。
虽然我国的票据⽴法在形式体例上较接近于英美票据法,在具体规则上更接近于⽇内⽡统⼀票据法,但总的来说,⽆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同于两⼤票据法系,呈现出⾃⾝独有的特点。
5、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完全有价证券的原因? 答:有价证券是表⽰或代表⼀定财产权利的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是有价证券的其中⼀种,该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
中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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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付款的提示付款的 时间和地点
拒绝证书
拒付通知
本国汇票与外国汇 票
《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十 日内提示。
票人或承兑人之地址,在受 票人或承兑人之营业处所提 示,如该处所属已知者。如 属不知,则在已知之彼等之 惯常居所提示; (d)在 任何其他情况下,如能找到 付款人或承兑人,则向彼等 提示,或在其最后为人所知 的营业处所或居住地提示。 《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在 到期日提示
无明文规定
《汇》规定持票人第一次提 时 , 示付款人可以不做承兑,而要求持
票人翌日做提示,但面对第二次
保留性承兑 承兑票据外的第三人
《票据法》规定视保留性承兑为 拒绝承兑。
经持票人同意视部分承兑 为承兑(中国台湾省)
第四十四条规定:保留承兑 之责任。 (1)汇票持 票人得拒绝接受保留承兑, 如未取得无保留之承兑,可 视汇票为因拒绝承兑而退 票。 (2)如保留承兑 被接受,而出票人和背书人 未明示或默示授权持票人接 受保留承兑,在其后又未予 以同意,出票人及该背书人 可解除汇票责任。 本款 之规定不适用于已对部分承 兑发出通知之部分承兑。如 对外国汇票作成部分承兑, 其未承兑部分必须作成拒绝 证书。 (3)如汇票之 出票人或背书人收到保留承 兑之通知,而未在合理时间 内向持票人表示不同意,应 被视为同意保留承兑。
如未注明利率,不影响票据本身 的有效性,以出票日开始计息, 直到付款日。
第五条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 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定附 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 视为无记载。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 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除表明
无明文规定
允许分期付款
不许分期付款
付款人名称 来人抬头 出票人签章 付款日期 出票地点 付款地点 免于追索
国际结算实务习题库参考答案必备资料(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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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实务》试题库参考答案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一填空题1.支付工具划账冲抵2.联行代理行3.票据单据银行4.习惯普遍二是非判断题用T表示正确F表示错误1.F 2. F 3.T 4.T 5.F 6.F 7.T 8.T三单项选择题1.C 2.D 3.C 4.D四多项选择题1.ABDE 2.ABCD 3.BC 4.ACDEF 5.ABD五名词解释1.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2.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指以商品进出口为背景即由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普遍规则4.代理行代理行是指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委托代办国际结算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并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的银行5.密押密押是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在以电讯方式传递文件时由发电行在电文中加注的密码以判定电报电传的真伪6.签字样本签字样本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用以确认银行之间的信函凭证票据等的真实性六将下列英文译成中文1.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国际结算2.International Customs 国际惯例3.booklet of authorized signatures 签字样本4.test key 密押5.Correspondent Bank 代理行6.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七简答题1.答国际结算的性质表现为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交叉学科特点有四1国际金融与国际结算密切相关2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的前提3国际结算是一项银行中间业务4国际结算比国内结算复杂2.答产生国际结算的原因大体有①国际旅游②亲友赠款③留学④国际捐助⑤劳务输出入⑥国际工程承包⑦国际技术转让⑧商品贸易⑨外汇交易⑩国际筹资与国际投资等等3.答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国际汇兑作用2提供信用保证作用3 融通资金作用4减少外汇风险的作用4.答密押用于判定银行之间以电讯方式传递的文件的真伪签字样本用于确认银行之间的信函凭证票据等的真实性八问答题1.答代理行是指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委托代办国际结算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并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的银行银行间的代理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直接建立其程序一般为①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②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③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2.答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普遍规则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国际惯例规范人们的商业做法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2交易的当事人声明按国际惯例行事体现了一种国际化的风范提高了自身的商业信用 3国际惯例还可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贸易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判决的依据从国际惯例的作用说明了按国际惯例行事是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基本要求如果当事人不按国际惯例行事对方很可能不愿与其进行交易3.答国际结算作为一门课程主要包括国际结算使用的信用工具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结汇单据和国际惯例等四个方面的内容4.答国际结算要比国内结算复杂主要表现在活动范围因跨越国境而大于国内结算涉及到不同货币的兑换不同的文化环境以及法律环境复杂等并且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大于国内结算九案例分析题答因该信用证没有按正常程序经由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因而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故该公司收到该信用证后在发货前应首先将该证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鉴别真伪第二章国际结算工具票据一填空题1.拒付退票2.银行本票商业本票3.银行汇票商业汇票4.光票跟单汇票5.持票人追索6.4月3日7.3日内3日内8.非票据债务人债务被保证人9.本币当日市场汇率10.记载效力债务11.形式齐全12.涵义任意13.行使原因14.票据权利后手15.提示二是非判断题用T表示正确用F表示错误1F 2T 3T 4F 5F 6F 7T 8T 9T 10F11F 12F13F14F15F16F17T18T19T 20F21 F22 F23F24T25T26T27F28F29F30T31F32F33T34T35T36F37F38T39T40T41T三单项选择题答案是唯一的1C2B3A4C5A6A7C8B9B10C11B12C13B14D15D16B17C18D19D20D21A22C23D24D25D四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全选对得分1ACDEF 2ABC 3BCD 4ABCDEFG 5ACD 6ABC7AC8ABCD 9ABCD 10 BC 11BC 12BCE13BC 14BCDE15 ABCEF16 ABD17 BCD18ABCD19 ABD20ABCE21 ABCD22 AD23 ADF24ABC25ABCDEF26ABCD27 CD28 ABCD29 ABCD30 AB31 ABCD32 ACD34ABCD35ABCDEF36ABCDEF五名词解释1.票据票据Bills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2.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表现为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民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篇章节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票据法等等3.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4.汇票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或者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5.本票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或者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6.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7.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行为8.背书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即背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但托收背书和质押背书除外9.承兑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包括写成和交付10.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11.保证保证通常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为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补充特定债务人的信用不足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12.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已承兑但尚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贴现既是票据买卖业务也是资金融通业务13.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或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4.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或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15.前手后手所谓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与此相对应所谓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16.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与将汇票交付收款人两个动作17.提示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18.付款付款是指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依法足额付款才能解除付款人的债务19.拒付拒付又叫退票它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20.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21.票据欺诈票据欺诈是指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资金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六将下列英文译成中文1.bill of exchange 汇票2.bankers draft 银行汇票3.commercial bill 商业汇票4.bankers acceptance bill 银行承兑汇票5.traders acceptance bill 商业承兑汇票6.documentary bill 跟单汇票7.clean bill 光票8.sight draftdemand draft 即期汇票9.time billusance bill 远期汇票10.drawerpayeedrawee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11.endorsement 背书12.acceptance 承兑13.without recourse 免于追索14.notice of dishonour 拒付通知15.protest 拒绝证书16.promissory note 本票17.cheque check 支票18.cash cheque 现金支票19.cheque for transfer 转帐支票20.crossed check 划线支票七简答题1.答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其特征有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2是单一性权利3是二次性权利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其特征有1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2是连带义务3是双重性义务2.答汇票付款日期有如下四种1即期付款指见票即付在持票人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付款人应马上付款2定日付款规定确切的付款日付款人按期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又称出票远期付款此种汇票是以出票日为基础一段时期后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又称见票远期付款须首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以承兑日为起点推算到期日如果未注明付款期限则为见票即付3.答1为限制性抬头不可流通转让2为指示性抬头可以转让通过背书转让3为来人抬头可以转让通过交付即可转让4.答支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2出票人必须在银行有足够存款3出票人与存款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议4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5.答正当付款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1付款人必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要求付款人按照专业惯例尽了专业职责2付款人要鉴定背书的连续性即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付款人才是对票据权利所有人付款3到期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只能在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如果付款人在到期日前支付了票款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6.答汇票与本票的区别体现在1汇票是支付命令本票是支付承诺 2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3远期汇票须承兑本票不必办理承兑4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或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本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7.答根据《票据法》规定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它包含两层意思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代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对价商品劳务债权等八问答题1.答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背书人的责任有1承担票据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保证责任2如果票据被拒付接受后手的追索3担保其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对被背书人而言背书前手越多表明其债权的担保人越多对他来说也就越安全2.答成为善意持票人应具备条件是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1他持有的票据没有过期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4在票据被流通转让给他时他未曾获悉转让人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他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3.答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它是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要求票据权利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持票人在追索时必须具备条件1持有合格票据指票据的记载和背书的连续两方面合格2持票人尽责指持票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了提示做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3发生拒付4.答票据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原因它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例如A为出票人签发以B 为付款人的票据其原因可能是A在B处有存款或者B同意给A信贷等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资金关系又如当A开出以C为收款人的票据而C又以背书方式把该票据转让给D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A购买了C的货物而C又欠了D的债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对价关系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以这些基本关系为原因这种关系称为票据原因票据的无因性并非否认票据的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如果收款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需调查票据原因只要是合格票据他就能享有票据权利这种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5.答票据欺诈是指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资金财物的行为两大票据法系及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欺诈是一项重罪银行对票据欺诈的防范应做到①坚持按银行业务程序办理票据业务②坚持以持票人为对象正式付款③坚持当事人和账户对口的原则企业和个人对票据欺诈的防范应做到①只接受银行资信好的大企业或熟悉的企业为出票人直接交付的票据②接受外地或国外客户交付的汇票应及时到银行咨询和查询确认后再进行交易③保管好有关的票据将空白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④不接受不熟悉企业或个人转让的票据6.答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作承兑后便成为承兑人1他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到期履行付款责任并且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或出票人不存在等理由否定汇票的效力2汇票承兑以后付款人承兑人便处于汇票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则由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假如到期日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对承兑人起诉对持票人而言汇票承兑以后其收款就有了保障并且还有利于汇票的转让7.答票据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其主要性质有设权性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流通转让性以及金钱性提示性返还性可追索性主要功能有结算功能信用功能流通功能融资功能和汇兑功能票据不可能完全替代货币因为1票据不具备货币的资产储备功能2票据不可能像货币只能由中央银行发行也就不可能控制发行总量8.答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它是票据义务人的自我保护方式也是票据法赋予票据义务人所拥有的权利票据抗辩主要有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大类对物抗辩是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分为1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指因票据上所存在的记载内容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要件记载欠缺抗辩背书不连续抗辩票据尚未到期抗辩票据失效抗辩等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3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指因票据债务虽曾存在但基于某种情况已归于消灭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票据债务因保全手续欠缺如持票人在被拒付时未按规定做成拒绝证书而消灭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如票据债务人可对无权利人如票据窃取者主张抗辩9.答所谓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或未经授权擅自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包括假冒他人的名义签发伪造票据背书伪造背书承兑伪造承兑等主要表现形式是假冒者将被假冒者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票据上而不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伪造票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该票据根本就不成立没有人能有权持有或支付这种票据或凭以迫使别人付款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也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对于伪造背书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伪造背书的直接受让人将成为伪造背书的真正受害人只能对伪造者依民法原理请求赔偿伪造承兑只表明该汇票并未被承兑持票人照样可以向前手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10.答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票据变造具有如下特点1票据变造是无变更权限的人所为2票据变造既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单纯去除也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更改以及在原有记载上直接加添新的内容3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变造后仍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4票据变造行为对票据上所有签名人都会产生影响九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题1.解答Exchange for GBP 600000 Shanghai 5th April 2001At 6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The sum of six thousand poundsTo Bank of EuropeLondonfor A Coltdsignature2.答B公司的做法无理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并交付票据各当事人权利义务仅根据票据本身的文义和票据行为来判断而与票据的原因关系无关当善意持票人E公司遭付款人拒付且具备追索条件向出票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必须向追索者偿付票款这是出票人的职责E公司与B公司是一种票据关系绝对不能以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而拒绝被追索因为这与票据业务无关B公司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接受追索向E公司付款然后以合同为依据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弄清楚C银行拒付票款的原因因为C银行的拒付使B公司信誉受损3.答1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甲不负票据责任乙也不负票据责任仍依前述原理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甲代理所以不负票据责任2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出票伪造时票据是实质无效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且丙是直接从伪造人甲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的所以只能对甲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3丁不享有支付请求权因为该汇票是实质无效的票据但由于该票据具有形式要件齐备的外观且丁是从真实签章者丙处取得票据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伪造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效力的原则丁仍可以对丙行使追索权4丁的行为属于票据更改效力是被更改的原记载事项因更改而丧失票据记载效力应视为未记载改写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效力以改写后的记载内容确定票据关系5B的行为属于票据变造行为①票据仍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所有持票人均无支付请求权②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的规定B的后手C如对丙丁行使追索权时丙丁仅负票据金额为伍万元的票据责任因为他们是变造之前签章的人③根据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的规定B的后手C 如对B行使追索权时B负金额为壹拾万元的票据责任4.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到期日提示付款甲公司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 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5.1陈某主张私章被盗而加盖于票据的抗辩实际上为被伪造人提出票据系伪造的抗辩属于对物抗辩其抗辩事由如能证实则不负票据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监护人责任则另当别论 2持票人因破产而失去或被限制行为能力受资格票据债务人只可对特定人破产人主张票据权利对非破产的持票人即不可故购物中心的抗辩属于对人抗辩但是本案中的清算组是在破产人失去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后法定行使破产人债权的组织故购物中心的抗辩不能成立.2.3..1.F 2.T 3.T 4.F 5.T 6.F7.F8.T.B.ACD3.B.C.ACE.ABCD.C.D.ABD.A..Telex或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方式指示或授权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3.4.信汇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5.....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2.Mail Transfer信汇3.Bankers Demand Draft票汇4.OA Open Account赊销交易5.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交单付现6.BOBy order of汇款人六将下列英文译成中文1.Remittance2.ayment order汇款委托书3.MT dvice信汇委托书4.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5.ankers demand draft票汇6.ail transfer信汇七简答题。
世界上各种票据立法体例之间的差异
![世界上各种票据立法体例之间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e705fc200912a2161479297a.png)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世界上各种票据立法体例之间的差异所谓票据立法体例,主要是指三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是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三是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问题。
世界上各种票据法立法体例的差异,主要就体现在以上三个方面。
(一)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差异。
主要体例有:法国的票据法包括于商法典中(但支票法为单行法规),为采票商合一主义体例;瑞士的票据和支票规则均包括于民法典中,为采票民合一主义体例;德国、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均为单行法律,为采票商分离主义体例;我国台湾票据法为单行法律,为采票民分离主义的体例;英美法系无所谓票民或票商法律的关系,但英国汇票法是单行法律,美国则将票据规定于统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二)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
主要区分为二大类型:票支分离主义和票支包括主义。
1.票支分离主义。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票据概念,一般仅指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因此,其票据立法采票支分离主义,票据法和支票法各为独立的单行法律,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
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相一致。
法国和瑞士虽然采票支分离主义,但法国将票据列为商法中的独立章节,支票法为单行法律;瑞士将票据和支票分别列为民法中的独立章节。
2.票支包括主义。
英美两国和我国台湾的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均纳于一部法律中,为采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系形成鲜明对照。
但英美二国将票据称之为流通证券或商业证券,而不称之为票据,并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我国台湾的票据法则采用了票据总概念,将支票视为独立于汇票的票据种类。
因此,虽然均为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但在票据及支票的概念上,我国台湾的票据法与英美票据法存在着明显差异。
(三)篇章结构和章节设置的差异。
由于票据规则的内容集合方式和内在逻辑的不同,加之票支分离还是票支包括的差异,各国票据法在篇章结构和章节设置及其相关的立法技术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主要有四种类型:1.日内瓦统一法类型。
票据抗辩之比较法
![票据抗辩之比较法](https://img.taocdn.com/s3/m/b9ee7c323968011ca30091da.png)
两大法系有关票据抗辩权内容规定异同
(1)在票据名称标注的规定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 票据名称,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字样,其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 文字为准;英美国家对此要求则较为宽松,不要求必须注明票据名称;我国 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国家的要求相同. (2)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付款日期和付款地等内容,在日内瓦统一法上是 必要记载事项;英美法和我国票据法对此也有相同规定,只是付款人和收款 人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付款日期和付款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抗辩权
我国现行票据法深受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的影响,并在体例上借鉴了台湾 地区的做法,设有"总则"一章,在第13条中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原则,但并 未对具体的抗辩事由进行列举,即采用的是消极限制主义立法. 我国票据法上的抗辩权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一样,从票据行为严格性入手, 赋予票据债务人广泛的票据抗辩权.但与两大票据法体系相比,我国票据法 对票据行为的严格性要求更高,票据抗辩权的破坏性功能强,例如:一旦持 票人所持票据出现票据金额的文字记载和数字记载出现差异的情况,按照我 国票据法则应定其为无效票据,这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法系的规 定截然不同. 鉴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票 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也越来越为必要.我国在票据抗辩权的立法规定上,要 把握票据立法的科学原则,尽可能的同国际通例接轨.
(二)我国票据法规定抗辩限制的基本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第2款又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 据抗辩限制的原则规定,即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没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情况适 用第1款,反之适用第2款.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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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一、票据无因性概述非因果关系概念是德国概念法抽象思维的产物。
它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他的代表作《现代罗马法律制度》中得到了系统阐述,并被德国立法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律中,无因行为不限于物权行为。
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转让、债务减免等)和代理权的授予有适用的空间,并延伸到票据法、债务确认和债务限制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
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非因果关系的含义是: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本行为效力的影响,或不涉及其基本行为无法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命运;换句话说:一个行为的有效性并不基于其潜在行为的有效性。
在票据法中,根据无因果关系理论,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与基本关系分离。
基本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存在和有效性。
票据关系和基本关系是独立的。
因此,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理由,债务人也无审查权。
因此,我们也将该法案称为非因果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票据是有价证券,与普通债券不同。
一般债券证书须通过书面债权转让程序通知债务人方可生效;票据转让,其权利可以背书转让或者交付转让(出票人有禁止转让记录的除外,可以背书转让或者交付转让)。
因此,出售货物并获得票据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或贴现银行以获得资金周转,轻松抵消对他人的债务。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票据立法的无因性原则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票据立法的无因性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fb396a1e6edb6f1aff001f12.png)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票据立法的无因性原则摘要:票据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而发展。
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关键所在,因此,发达国家在票据立法的过程中,普遍将票据的无因性视为其基本原则。
本文从票据无因性概念入手,以比较法的视角对比中外票据立法中关于无因性的规定,从多个角度剖析了我国票据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票据法;无因性;中外对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标志是合同制度、公司制度、票据制度等制度的高发展达,三者也是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
票据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而发展。
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日新月异,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其他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的地位。
原因在于,票据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其他信用工具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关键所在,甚至有学者称无因性为票据的灵魂,[1]这是因为票据的诸多功能都是建立在票据的无因性的基础之上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票据无因性保证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灵活性,可以一定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法学角度来看,如果没有票据的无因性,那么票据行为就与一般民事行为类似,在票据流通过程中过多讲究其基础关系会阻碍其流通,使票据的固有价值大打折扣。
一、票据无因性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指票据一旦签发,其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就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并与后者相分离,从而不再受后者的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
但是,我们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并不是票据的签发、流通不存在原因,而是说,基于现实的需要而在法律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的签发、取得原因予以适当分离。
[2]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在票据行为成立上的适用无因性在票据行为成立上的适用,是指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国内外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14ad2c1e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7b.png)
国内外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投资的活动频繁进行。
在这个过程中,票据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支付手段,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但是,不同国家及地区对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却存在很大差异。
本文将从国内外票据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探讨其异同之处,旨在加深人们对票据法律制度的了解。
一、国内票据法律制度的特点在国内,票据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组成。
其中《票据法》是最核心的法律,规定了票据的种类、作用、发行、出具、背书、承兑、贴现、追索等相关事项。
此外,国内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补充。
国内的票据法律制度在以下几点有其特殊性:1.债务人的责任:在国内,债务人有较大的责任和义务来承担他们在票据中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
因此,如果债务人违反了票据中的承诺和保证,那么他们将有很大的法律责任并需要进行赔偿。
2.出票人的责任:如同债务人一样,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中作出了承诺和保证,那么他们也会承担类似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3.管辖权问题:国内的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了有关管辖权的问题。
一般而言,票据签发地的法院将会是维持该票据有效性的最终仲裁方式。
二、国外票据法律制度的异同在国外,各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律制度都有其自己的特点,这里不可能全部列举,仅以美国、法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作为例子分别阐述其票据法律制度的异同。
1.美国票据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美国,关于票据的规定主要在《联邦银行法》、《统一商业法典》和《商法和交易法官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
其中《统一商业法典》是最主要、最全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票据的基本款式、设计和要素,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票据交易、减少争端,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联邦银行法规中,银行的地位与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美国的票据法律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其特殊性:1.票据权利人的优先性:美国法律规定了票据权利人的优先性。
一般而言,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获得了票据的权利或收益,他们之间的优先权是按照持票人的顺序排列的。
中小票据保证制度比较研究
![中小票据保证制度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51097627e21af45b307a867.png)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中小票据保证制度£匕铰研究李阴摘要本文首先对票据保证制度概念作了简述,然后对比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票据保证制度上的差异,再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对策。
关键词票据保证民事保证票据行为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4-Ol一、票据保证概述我国的票据立法比较晚,《票据法》颁布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实施的时间是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该法第四节规定了相关“保证”的内容。
并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票也适用保证制度。
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于出票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它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与原票据债务没有关系的人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的一种票据行为。
①概念中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以及保证等票据行为,其中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票据的权利义务是由于出票而产生的,没有出票就不可能有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性。
这里票据债务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和发票人、背书人和参加承兑人的偿还债务(被追索债务)。
@二、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外国票据保证制度异同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西方国家的票据保证制度拿来做比较时。
可以发现虽然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由于中西方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各国之间在票据立法的宗旨和侧重点的不同使票据保证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文将就中国与西方两大法系有关票据保证制度的差异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差异:(一)票据保证立法体例的差异.西方两大法系的票据保证的立法体例与我国存在不同。
在日内瓦体系中有专设章节规定票据保证。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没有相关规定,美国在融通制度上有这方面的规定。
通过上面的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方面,我国以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规定的比较详细;而英美法系对票据保证略有涉及,比较简略。
(二)票据保证适用范围的差异我国《票据法》第2章第4节专门规定了汇票保证,并在第8l 条明确规定本票保证准用汇票保证的有关规定。
法学毕业论文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论述
![法学毕业论文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论述](https://img.taocdn.com/s3/m/efda587d04a1b0717fd5ddbc.png)
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论述为您提供一篇关于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论述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参考!一、问题的提出商法原本就是法律体系中最具发展性[1]或进步倾向[2]的部分,主要原因不外乎经济上和技术上两个方面。
就前者,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近现代经济关系的主体部分,而经济关系又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具活力的因素,特别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情况下。
经济关系总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商法当然要进步和发展;而后者,相对于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概括性、抽象性的规范较多,而可以有较强的稳定性,商法则多由特殊的、具体的规范构成,对经济生活不得不作出敏感的反应。
比如,日本商法自1899年颁行以来,已经经过四十多次的修改和补充,是日本大型法律中修改、补充次数最多的。
法国商法典1807年颁布时共有648条,目前只有30个条文保留了1807年的行文方式。
英国公司法自1862年颁布后,已经过1908年、1929年、1948年、1967年、1976年的数次修正。
但是,票据法在世界范围内,从修改的频率来看,已经显得很老旧了。
从最早的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之分,到1930年和1931年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及《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形成票据法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日内瓦法系诸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在批准上述两公约而修正或重新制定本国票据法及支票法后,历七十余年几乎不做任何修改。
英国1882年制定《汇票法》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1959年另行制定《支票法》对支票制度作以补充,中间则再没什么修改。
美国关于票据的相关规定,自1952年公布《统一商法典》替代了1896年的《统一流通证券法》,《统一商法典》本身虽经多次修改,但极少涉及票据法部分,只是因为签字加入《联合国国际统一汇票本票公约》,为配合该公约,才于1990年和2002年修正了统一商法典。
从这种鲜明的对比,自然会让人产生如下的疑问,为什么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商法的发展性或进步倾向的特色在票据法上却很少体现?票据法真的不需要修改、发展了吗?如果修改,其方向如何?这些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票据法概论及分析
![票据法概论及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954a74533687e21af45a918.png)
(二)粘单 粘单是指出票人发行的票据上空白位置不够记载 时,就在票据之外,用空白纸片粘贴在票据上而 增加票据的记载地方,这种粘贴上的空白纸片即 为粘单。 (三)复本 复本是指同一票据发行的票据原本以外的数份票 据证券。复本与原本处于同一地位,即使原本被 盗或遗失,当事人仍可依复本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持票人以其中一份行使票据权利后,其他各份的 效力随之丧失。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 行使而消灭:(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 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 期日可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源自 一、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二、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如本国 法与行为地法有冲突时,则适用行为地法。
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 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支票的记载事 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 用行为地法律;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四)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 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 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 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保证的比较法研究
![票据保证的比较法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bbd5820336c1eb91b375d35.png)
关于票据保证的比较法研究为了避免妨碍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但不容否认的是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立法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
票据保证即为显例。
本文旨在对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保证作番比较研究,以期对各国立法有所明了。
一.日内瓦法系关于票据保证的立法(一)票据保证的含义票据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一部或全部履行为目的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人”即保证人,“特定票据债务人”即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所保证的票据债务为被保证债务,但立法上对这几个要素的规定并不一致。
1、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台湾票据法》第58条第2款也规定:“前项保证人,除票据债务人外,不问何人,均得为之。
”这种立法把保证人限制在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但日本、法国、德国等立法认为,即使是票据债务人,也不妨允许其再为票据保证而自行增加一项票据义务,因此,票据的保证既可由第三人为之,也可由已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为之。
(参见《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
笔者以为,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增强票据上的总信用(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票据债务人当然应该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即使再为保证并不能因此而增加有关票据的信用,亦即只有在已有的票据债务人之外寻求保证人才能达到目的。
因此,比较而言,前一种立法较为可采。
2、被保证人。
原则上,凡是票据债务人都可充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对此,各国票据法都无限制。
故保证人可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
当然,若票据保证人所确定的被保证人并非该票据的债务人(如未进行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委托取款背书的背书人、设定质权背书的背书人等),则该票据保证归于无效。
3、票据债务。
浅析我国票据法与国外票据法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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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经济 2000年第9期郭宇迈浅析我国票据法与国外票据法的不同之处 票据制度是对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反映。
国际上的票据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通行规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票据法,需要参考、借鉴国外票据立法的经验,在票据种类、行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尽可能采用国际通行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票据法,在参考、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
所以,我国的票据法与国外票据法存在一些不同之处:第一,票据上的签章。
国外票据法律一般使用的是 签名!的概念,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盖章不产生签名的效力。
由于我国在传统上和实务中均习惯于使用盖章表明自己的特定身份,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盖章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票据法的签章概念,既包含签名,也包含盖章,这是我国票据法所特有的一个概念。
第二、票据金额记载及其效力的规定。
从国外票据立法来看,日内瓦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律等规定:票据金额同时以文字和数码记载,而两者有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票据金额。
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作法。
另有少数国家,如瑞士等国规定,遇有差异时,应以数额较少者为付款金融。
由此可见,国外票据立法未把票据金额记载的差异作为影响票据效力的因素,即在文字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法律上另有规定,不因这种差异的存在而影响票据的有效性。
这样做的好处是,两种票据金额记载的有差异,不影响票据的出票和流通转让,票据债务人只需按文字记载中较小记载履行票据债务即可,当事人接受和使用票据有安全感。
但其缺陷是,两种金额的差异与票据金额的确定性这一特征相矛盾,增加了债务人支付票款时的风险(如因疏忽而未按文字记载或较小记载而支付),实际付款金融可能不符合签发该张票据的原价,增加或减小了票据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
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公约》若干区别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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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公约》若干区别的辨析
关琳
【期刊名称】《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分析了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公约>在立法上的主要区别,对我国外贸实践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2页(P139-140)
【作者】关琳
【作者单位】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国际遗产继承中的同一制和区别制辨析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2.我国票据法若干问题的论析
3.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4.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若干建议
5.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若干问题——兼评我国票据法第1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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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法的比较研究
作者:
来源:《消费导刊》2011年第01期
一、研究意义
票据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结算工具,由于其易于流通的特点,大大节约了市场交易的成本,并在国内和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而各国为了规范票据的转让与流通,都相应的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律,但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逐渐扩大,不但票据的使用范围在日益扩大,其种类也在不断增多,而各国间对票据立法的差异,使得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出现不便,因此,票据法的统一化也变得越来越必要。
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或地区都曾对票据法的统一化进行过尝试。
如法国1807年的商法典就曾为荷兰、阿根廷、比利时等国所采用。
1869年的德意志共同票据法在成为北日耳曼联邦的法律后,又为亚洲、美洲、欧洲等诸多国家所采用。
而在1930—1931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上,20多个国家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下称汇票、本票法)及《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下称支票法),两个公约合称“日内瓦统一法”,并在其后为更多的国家所采用,这对促进票据在各国之间的流通与转让具有重要意义。
而我国于1 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虽对日内瓦统一法等国外成熟票据法律有所借鉴,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差异,这对我国与别国间票据的流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因此,比较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具有较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法的比较研究
(一)对背书规定的差异。
对背书规定的差异体现为2点。
1、关于空白背书规定的差异。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须记载被背书人姓名,因此可以理解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空白背书。
而支票、汇票法第十三条及支票法第十四条均认可空白背书。
2、关于限制背书规定的差异。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因此取得限制背书票据的被背书人无权再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
而日内瓦统一法则规定,取得限制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可转让票据,此时其只对直接后手负有责任,对其他非直接后手则不承担责任。
(二)对承兑附件条件及其效力规定的差异。
票据承兑按照是否附加条件可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不单纯承兑又可分为:变更汇票文义承兑、附条件承兑以及部分承兑。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将此三种不单纯承兑的情形都视为附条件承兑,并将附条件承兑行为均视为拒绝承兑的行为。
而汇票、本票法第二十六条中也存在同样规定,即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但同时也规定,若承兑时附有条件,则承兑人仍对所附条件负责。
(三)对票据保证人资格规定的差异。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对被保证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一部或全部履行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出于加强票据付款确定性、提高票据信用度的考虑,在保证人资格问题上采取限制主义的措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证人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而汇票、本票法第三十条则规定,保证可由第三人为之,但签名于票据之人也可为之。
(四)绝对记载事项的差异。
1、关于票据金额记载及其效力的差异。
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需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且两者必须保持一致,当两者的记载出现差异时,则此票据无效。
而汇票、本票法第六条及支票法第九条则规定,票据上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码记载,两者不相符时,以文字为准。
由此可见,在金额记载上文字与数码出现差异时,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此票据为有效票据,而日内瓦统一法则承认此票据仍为有效票据。
2、关于出票地点规定的差异。
我国票据法对出票地点规定较为宽松。
而根据汇票、本票法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出票地点为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未载明出票地点且付款人姓名旁未注明付款人当时住所的,则票据将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