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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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3.10.08
•【文号】
•【施行日期】2023.10.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提示做好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及资产支持证券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增进机构应按规则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一)截至2023年10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发行文件约定的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披露未按期
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其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PC表相关要求编制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三)企业及增进机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定期财务信息中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资产支持证券应按规则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处于存续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3〕3号发布)的“特定发起机构”标准的发起机构以及增信机构,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对企业和增进机构的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三、其他事项
对于发行期横跨2023年10月31日的企业、增进机构,应不晚于发行起始日(簿记建档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涉及相关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则及发行文件约定执行。
联系人:梁霞*******************************.cn
王守璞*********************************.cn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