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及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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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 理制度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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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 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 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 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 体用餐的;
第四条 食堂内外环境 第五条 食堂的布局,应有相对独立的食
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 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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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餐饮业与集体配餐单位卫生规范》中推荐的各 类餐饮业场所布局要求(其中食堂): 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不小于30平方 米;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平方米, 10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2平方米;切 配烹调场所≥食品处理区的50% ;独立隔间场 所为凉菜间,且面积≥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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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 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 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 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 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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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 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 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 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 政部门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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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 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 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 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 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 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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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二) 墙壁 (三) 地面 (四) 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三防”
等 (五)凉菜间(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
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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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餐饮具的洗消、保洁及洗消剂
第十条 用餐场所洗手、洗餐具装置
第十一条 食品的采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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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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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集体食堂卫生监督量 化分级管理工作
《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 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 把学校食堂是否贯彻食品卫生监督量化 分级管理制度作为学校达标等级评估的 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学校食堂食品卫 生监督量化未达B级以上的,不能评为达 标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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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主管校长负责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食堂:卫生许可证,规章制度及岗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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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加强卫生教育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管理 、培训 、督促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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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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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 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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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年10月1日实施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4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0日25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6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8闽卫法监2004254号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是指除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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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 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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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 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 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 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 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 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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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 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 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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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七条 凉菜间,凉菜留样( 250克/ 24小时以上)
第十八条 食品存放(高于60℃或低于 10℃)
第十九条 剩余食品(冷藏,经高温彻 底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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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掌握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健康体检 第二十二条 个人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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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总则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管理与监督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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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 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 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 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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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 学校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 发生食物中毒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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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语含义(学生集体用餐 、 食堂 、食堂从业人员 )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 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 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 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 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 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 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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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二条 订餐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 第十四条 加工器具、容器 第十五条 食品原料 第十六条 食品煮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
低于70℃),熟食品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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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我省学校食品安全隐患的因素
1、部份学校对食堂缺少必要投入,食堂不 具备基本卫生要求,布局不合理,没有 基本的卫生防护设施。
2、学校食堂承包后学校疏于管理。 3、剩余饭菜贮存条件差,很难保证彻底
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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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原料采购把关不严。
5、课间餐:豆奶、牛奶经常引起食物中 毒。
6、学校周边食杂店、饮食店是学校食品 安全的潜在威胁。
7、近几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摸,而学校食 堂并没有扩大规模,食堂超负荷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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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
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 范》(2005年10月1日实施)
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6年)
4、《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 规定》(20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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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卫生部统计:2003年报告学校食物中 毒事件131起,中毒人数6607人;2004 年报告学校食物中毒事件108起,中毒 人数4921人,死亡6人;2005年报告学 校食物中毒事件54 起,中毒人数3051 人,死亡4人。
• 我省学生食物中毒屡有发生, 1997~2005年集体食堂食物中毒始终位 于食物中毒发生场所第二位,对学生健 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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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暂行规定》
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除对违反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相关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 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公职等(《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 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 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 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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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 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 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 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 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及学校 食堂量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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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起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1、 2003年3月19日辽宁海城兴海管理区 “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事件。
2、2005年 5月19日长春大学职业技术学 院亚硝酸盐中毒事件。
3、1997年11月福建省卫生学校召开校运 会,外购快餐导致295名学生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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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 定》(2006年1月1日实施)
6、《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 8、《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 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4〕254号) 9、《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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