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司法精神障碍鉴定启动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析我国刑事司法精神障碍鉴定启动程序摘要:自2006年邱兴华被谋杀以来,司法系统中精神障碍鉴定的启动程序备受关注。
本文从本案出发,探讨了我国现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英美法系的鉴定启动程序,结合我国的具体制度和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障碍鉴定启动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司法、精神障碍、启动程序
绪论
2006年7月,邱兴华连续杀害10人,另有一人在逃跑途中死亡,两人受伤。
10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月,邱兴华拒绝接受上诉。
在二审前,他的妻子作为家庭成员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他的二审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申请。
江苏省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兼教授刘锡伟得出结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并希望法院能够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与此同时,中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领域的领军人物杨德森教授也大力支持他。
12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尽管双方就精神病鉴定的启动进行了激烈辩论,但法院最终以没有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为由驳回了被告的精神病鉴定请求。
事实上,邱兴华谋杀案主审法官王晓回忆道:“9月30日上午,安康市检察院提交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的办案人告诉我,看完案卷后,他觉得邱兴华有一些神经异常。
”在公安调查
过程中,根本没有考虑检测他们的精神状态。
12月,邱兴华被枪杀,精神病鉴定程序从未启动。
1、现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
刑事司法中精神障碍鉴定的启动程序被视为从控辩双方或一方或相关国家机关申请精神障碍鉴定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最终确定的过程。
精神障碍鉴定的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其启动程序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2006年邱兴华谋杀案判决的结束,它在社会上掀起了千波浪潮,并在社会各届会议上引发了关于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讨论。
2011年6月,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从立法层面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然而,草案也没有具体规定启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一些具体措施。
中国在启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
(1)控辩双方权利的不平衡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时,应当指定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此外,第159条规定,在法庭诉讼期间,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应决定是否批准上述申请。
从本条款的内容来看,当事人只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控辩双方权利的失衡是当前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中的主要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和起诉中。
审判的三个阶段在不同程度上存在。
1、侦查阶段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失衡
1998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23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可以看出,在我国,侦查机关有权启动鉴定。
但是,在启动过程中,侦查机关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会导致启动不公。
一方面,由于自身职责的倾向,侦查机关将更加关注证明被告有罪或加重的证据。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会减少被告的指控,因此调查机关一般不倾向于开始鉴定。
即使评估开始,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也可能在压力下做出调查机关预期的结论,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另一方面,调查人员本身不是精神障碍专家,因此他们只能通过主观意识判断被告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他们无法独立判断,这也导致启动困难。
此外,当事人没有申请初始评估的权利,因此更难以保护其权益。
在邱兴华的案件中,根据其妻子的描述和首席精神科医生刘喜伟教授的判决,邱兴华在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出现了精神障碍。
然而,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并没有在调查阶段开始。
在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在各方面的压力和自身的责任倾向和知识局限性下做出了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这显然违背了程序正义。
2.审查和起诉阶段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平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人民检察院还应进行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
的一些特殊问题。
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也有权启动鉴定。
同时,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司法鉴定启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检察院的鉴定权与侦查机关的鉴定权相类似;第二,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时,可以就鉴定事项与公安机关讨论或者提出异议,要求公安机关鉴定具体问题,或者对现有鉴定结论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检察院也可以重新确定自己的身份。
例如,在邱兴华案中,主审法官与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了私下交流。
可以说,检察机关是启动考核的良好补充。
但是,由于其自身的责任倾向,与侦查机关存在类似的问题,在应当启动时可能无法启动,致使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审判阶段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平衡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后,可以进行鉴定;此外,根据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如果对评估结论有任何疑问,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法院无疑拥有启动评估的决定权。
法官被预设为具有“最高公平性”的人。
法官也有权启动司法鉴定,或者法官是应有权启动鉴定的人,其决定应反映鉴定的公正性。
然而,我国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启动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也有职业局限性,很容易混淆司法鉴定启动标准和精神障碍判断标准。
例如,在邱兴华的案件中,法院最终以“没有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为由驳回了被告的精神障碍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邱在越狱过程中多
次自觉越狱,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头脑清醒。
因此,确定邱没有精神病,不接受精神障碍鉴定申请。
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邱怀疑他的妻子有外遇,他的女儿不是他自己的。
在上诉期间,他说,法院的判决没有包括他妻子的不忠。
这一系列的言行表明,邱有患谋杀妄想和嫉妒妄想等精神疾病的倾向。
加上精神病学教授的判断和精神专家的支持,可以说有相当多的证据。
如果你不注意这些事实,只注意邱的正常一面,很容易陷入误解,忽视他的精神症状。
由于评估开始时没有标准可循,而且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因此产生了不利于当事人的结论。
(2)评估启动前的立法和社会影响问题导致评估结论的科学性难以保证
精神病鉴定不同于其他鉴定。
一旦启动,其识别也有许多不确定性。
首先,虽然有一定的国内和国际判断标准,但这种鉴定本身是法律和医学的交叉学科。
它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纯医学的鉴定,而且它还具有许多主观色彩。
不同的专家可能在不同的时间或情况下得出不同的结论;其次,它也是一种回顾性评估,因此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也会降低;最后,也可能有精神科医生在其他方面的压力下寻求租金或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判断。
这些是精神障碍鉴定开始后将面临的具体问题,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宽泛,不够规范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精神障碍鉴定应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
5条第3款规定:,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无论是由省政府指定评估机构还是由司法评估委员会决定评估机构,都没有明确指定或决定哪一级医院是评估机构。
关于鉴定人的资格,《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病学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可以担任鉴定人。
这一规定可以说非常宽泛,“五年临床经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和“主治医师”模糊而宽泛,而且门槛太低,很容易导致“鱼眼珍珠”的发生。
专业权威性的缺乏和评估结果的随意性也极大地影响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由调查机关、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确定。
例如,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指定并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规定:“鉴定应当经总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合格人员进行。
必要时,也可聘用其他合格人员,但须征得估价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
“辩方没有参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最终建立。
这导致辩方由于程序不公平而怀疑鉴定结果可能是真实实体。
例如,在邱兴华案中,他的妻子一直要求对他的精神障碍进行鉴定,表达的观点是“让他明死。
”
2.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启动的负面影响
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当局的影响。
同时,法官不能完全中立。
特别是在处理此类重大事件时,任何小动作都可能引起公众愤怒。
近年来,邱兴华残忍地杀害了十余人,这无疑违反了人民的道德底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启动被告的精神病鉴定程序,将面临巨大的公众压力,甚至造成一些政治不稳定。
因此,在处理此类重大案件时,司法机关将在大多数情况下有选择地保持沉默,并对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持谨慎态度。
2、完善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构想
(1)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嫌疑人和被告开始评估的权利
在启动识别权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启动识别制度。
普通法国家强调当事方之间的平等对抗,双方都有开始权。
是否识别以及识别谁都由双方自行决定。
控方和辩方均可委托其专家出庭作证。
此时,诉讼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推动,法官基本处于中间地位。
受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官目前在中国的作用的限制,当事人不可能在中国启动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
然而,仍然可以给予当事方主动启动身份查验的权利。
当司法机关不启动鉴定时,被告可以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相关当局需要配合其识别行为,识别结果可作为法庭证据,如有疑问,司法当局可启动补充识别或重复识别。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错案和不公正案件的发生,而且可以加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参与。
我相信这也是中国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趋势。
(2)给予嫌疑人和被告启动身份查验程序的权利
“没有救济权,这不是一项权利”。
在我国当事人无权启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现状下,有必要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在邱兴华案中,其妻子和律师二审提出的精神障碍司法专家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的行动没有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
此外,没有救济制度,因此被告束手无策。
有必要给予嫌疑人和被告请求认证的权利和救济的权利。
请求认证的权利包括申请初始认证和重新认证的权利。
司法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其权限启动认证。
同时,双方均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认证。
如果他们的请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因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救济程序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赋予嫌疑人和被告选择辨认起始程序的权利
在不妨碍调查的前提下,应当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选择和任命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权利。
首先,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要更加明确、统一。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有不同的要求。
建议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评估。
同时,它必须是国家认可的三级医院或专业研究机构,以精神病治疗为其强项。
评估师的资格也需要提高。
规定他们必须是具有10年以上临床经验的副高级以上医生。
省级专家数据库应在省级基础上建立,必要时可跨省咨询专家。
考虑到司法精神障碍与医疗精神障碍的区别,可以定期召开专家会议,根据法律要求不断提高其判断标准。
第二,在选择过程中,要求双方同时在场,当选择结果一致时,开始评估。
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专家库中的抽签或抽签方式选择评估人,以确保评估人
的中立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最后,只有当双方无法选择时,法院才应履行选择责任,并最大限度地保持评估的中立性。
(4)正确处理评估启动程序与舆论的关系
首先,作为公安和司法机关,要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坚持法律的本质。
当公众的简单正义感与法律维护的程序正义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首先维护程序正义。
因此,在决定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时,应优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尽量避免社会因素的影响。
此外,对于公众来说,虽然他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他们对法律的具体程序和规定的理解不如专业人士那么清楚,他们可能会因为缺乏理解而干扰事后的司法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长期互动实现平衡。
舆论可以积极推动法律,正义也可以引导舆论向更良性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在精神杀人案件中,人民群众有很多疑问和困惑,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舆论的反应,增加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开展讲座,普及法律程序知识,这可以对舆论的影响产生积极影响。
3、结语
“正义不仅应该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可以看到的方式实现。
”程序正义应该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
不仅邱兴华案,而且近年来许多精神障碍患者都没有遵循这一点。
刑事司法包括实体司法和程序司法。
过去,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过分强调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忽视了程序正义对法治国家建设和人权保护的意义。
为了实现实体正义,双方当事人和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应享有同等或相应的权利。
致谢
在大学生活中,我遇到了我从未见过的人,改变了一些不良的学习习惯,看到了不同的情景。
从论文开始,每一步对我来说都是一个新的开始和一次新的考试。
许多人和事走到了一起,只在我心里留下了感激之情。
首先,我想感受一下我的论文导师。
这篇论文离不开老师的指导,离不开选题、开放写作和复习的话题。
我也想感受一下大学里所有给我知识的教授们。
因为有了你们的讲道和教导,我可以有丰富的知识基础来完成这篇论文。
我想表达我诚挚的感谢。
如今,我已经完成了毕业论文的撰写,在这里我向所有在这4年期间都动和支持我的老师、同学致以诚挚的感谢,希望大家的生活感来越心想事成,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