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赛鸽赌博案例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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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赛鸽赌博案例李峰
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至11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大集东侧平房,被告人*****以×赛鸽俱乐部名义,通过举行赛鸽比赛开设赌场,组
织参赌人员进行押注,参赌人员达280余人,赌资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案件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
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持有异议,
主要辩护意见为,1.本案中认定参赌人员达280余人的证据并不充分,账簿和网站上记载的参赌人员没有身份证号,不能仅根据账簿和网站上记载的参赌人员的姓名来认定参赌人员人数;280人之中可能有正常比赛的人员;即使280人中有参与了所谓的“赌博”行为,他们投
入的资金也不能全部认定为赌资,其中部分是购买足环的钱。
2.信鸽赛鸽是一种运动活动,和开设赌场没有任何联系。
*****举行赛鸽比赛不违反任何法规;奖金没有发放不应该是刑事问题;*****为了经营自己的俱乐部,只收取百分之十的管理费,这些投入和开设赌场不同,进行赛鸽比赛的人员是专业人士,如果将赛鸽比赛认定是开设赌场罪,那么参加赛鸽的人员也构成了赌博罪。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以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大集东侧平房为据点,以×赛鸽俱乐部的名义并雇佣孟某、马某1为工作人员,多次组织他人进行信鸽比赛。
2019年年初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组织、举办了多场信鸽竞翔比赛。
这些比赛设有以信鸽竞翔比赛成绩为奖金发放依据的“打单关”“打双关”“十一选一”“二十二选一”和“汽车大奖赛”等项目。
参与比赛的人员缴纳每场比赛的报名费,并可针对“十一选一”“二十二选一”和“汽车大奖赛”等项目进行押注。
被告人*****从收取的报名费和押注的钱款中抽取10%的金额。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在举办完信鸽比赛后,未能按时向参赛人员发放奖金。
经认定,2019年间,参加被告人*****组织的信鸽比赛的人员达280余人,被告人*****收取的参赛费和押注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
(2)远程库人口信息查询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劣迹情况及其到案情况。
(3)证人马某2的×赛鸽俱乐部赛事规程及各赛事成绩单证实,被告人*****组织信鸽比赛的规程及获奖情况。
(4)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出具的说明证实,未查询到×赛鸽俱乐部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区民政局职责是登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信鸽协会、篮球运动协会等)。
营利性企业的登记审批、监督管理不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
经在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赛鸽俱乐部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5)调取证据清单、关于举办2019年顺义区第十一届全民健身体育节系列赛事活动暨“庆祝建国70周年”首届京冀五区信鸽会员邀请赛的通知、邀请赛规程、安保方案证实,由顺义区体育局、顺义区体育总会主办,顺义区信鸽协会承办,协办合法的信鸽比赛的规程情况。
奖项设置情况为:一等奖(1-3名,分别是1000斤、800斤、600斤鸽粮)、二等奖(4-10名,各200斤鸽粮)、三等奖(11-100名,各100斤鸽粮)、纪念奖(101-500名,各50斤鸽粮)。
(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账本十二册证实,2020年2月17
日13时0分至15分,民警对马某2的×赛鸽俱乐部账本12册予以
扣押。
该12本账册记载了部分参加×赛鸽俱乐部举办的信鸽比赛人员的姓名、缴纳的报名、押注费用及参加的项目的情况。
2.证人证言
第一组:*****雇佣的人员孟某、马某1,*****亲属毕某、李某的证言
(1)孟某的证言
[1]于2020年1月7日12时的证言:我认识*****,我在×大集最东面的牌楼边上经营一家鸽粮店,从2014年开始经营至今。
2017年11月份*****通过别人找到我,打算在我的店面挂一个赛鸽俱乐部的牌,我们就这样认识了。
*****挂的牌叫“×赛鸽俱乐部”,挂在我店门口的上面了。
*****将我的店面设为他的俱乐部的一个办公点,当时说好每月5000元作为我的工资,让我平时给他帮忙,也就是有报名的给登记收费,比赛的时候帮忙收鸽子。
到目前为止*****一共给了我5万元。
报名收费的方式就是,有报名的就到我店里来报名(单关组的60元报名费,双关组的300元报名费),我收到钱后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的儿子和儿媳妇了,现金是毕某过来拿的,毕某的岳父也过来拿过,谁拿走现金谁给我打条。
2018年我们大概组织了8、9场比赛,比赛的奖金都发放了;2019年春天组织3场比赛,这3场比赛的奖金都发放了,只有个别人没有来领奖;2019年秋天一共组织了4场,前3场比赛奖金发放了,但是有人没有来领奖,第4场500公里的比赛奖金没有发放。
我不知道*****这个×赛鸽俱乐部是否有比赛的资质,不知道这个俱乐部是否有营业执照,我店里桌
子上贴的收费的二维码,一个是微信、一个是支付宝,都是*****儿媳妇的。
*****的儿子和儿媳妇在2018年过来管收钱和发钱,也管收鸽子,2019年过来只收钱和对账。
[2]于2020年6月21日21时的证言:我所收的现金,被毕某拿过2次,还有毕某的老丈人拿过1次,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都让他们签字了。
签字的收据就在我同事马某2给公安机关的赛鸽人购环的本上,就写在购环记录的正面空白处,具体写在哪张上我记不清了。
(2)马某1的证言
[1]于2019年12月30日17时的证言:我是×赛鸽俱乐部驯放员兼会计,我们赛鸽俱乐部的老板*****联系不上了,他欠着鸽友的奖金没给。
*****是在2019年12月27日开始不接电话,我和鸽友的电话都不接,地点在顺义区×地区×大集内,*****一共欠了大约270余万元。
*****是从2018年开始做这个赛鸽俱乐部,2018年3月份左右俱乐部搬到×大集。
我从2018年1月开始给他干驯放鸽子的活,后来我也帮着收参赛费。
2018年全年我们俱乐部运营正常。
今年到现在一共打了7场比赛,前3场的奖金都发完了,这后4场的奖金只发了一部分。
从今年11月开始,奖金就一直发不下来了,*****说没钱,有时还说卖房子筹钱,让鸽友等等。
等到12月27日这天,*****就不接电话了,人也找不到了,于是今天就有鸽友来报案,经过就是这样。
俱乐部的经营模式是,首先,老板垫资购进比赛用的相关设备,俱乐部自己订立比赛规则,之后号召鸽友来比赛,鸽友要是参赛就得
交参赛费,我们俱乐部按每只鸽子收参赛费,之后我们俱乐部组织比赛,比赛拿到名次的鸽友就能赢得奖金。
奖金从鸽友交的参赛费里出,奖金是每年年初制定一次规则,奖金的金额也都明确了,如果参赛费不够发放奖金了,俱乐部要将不够的奖金补齐。
2019年至今俱乐部
一共收到参赛费300万人民币,都在*****那里,俱乐部没有银行账户,这次欠的270余万元奖金就在*****收走的300万参赛费中。
[2]于2020年2月17日11时的证言:我之前提供的×赛鸽俱乐部11月9日500公里普赛的表格和其它比赛成绩的表格,是每次比
赛之后*****找负责网站的人制作的。
每次出完成绩后,负责网站的
人将成绩制作成表格发布到网站上,同时再给孟某发一份到手机上,孟某再往群里发。
我们将参赛的单据和每次押注的单据都交给张海涛,张海涛根据单据录入表格,将表格发布到网站上,同时将表格发给我和孟某,我俩再发到群里一份,鸽友可以在群里和网站上的表格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没问题的就以网站和群里的表格为准了,如果有问题再找我们进行更改。
张海涛还负责每次比赛完将成绩制作成表格发布到网站上,同时也给我和孟某发一份。
还有平时在网站上发布一些赛鸽的章程、规则等信息。
现在我一共找到了12本购环和押注明细,
大约400张左右,我愿意提供给公安机关。
2019年的比赛大概有三
四百人参加,得奖的有一百多人左右,参加人员有百分之九十押注了,单纯鸽友购买鸽环大概有100万左右,下注大概在200万左右。
这次比赛是否能给他人下注是鸽友们私下协商,可以给别人押注,俱乐部不管这事。
(3)毕某(*****之子)、李某(*****之儿媳)的证言证实,2019年李某用她的支付宝以及微信帮*****收过钱。
2019年3、4月份的时候,毕某帮*****到北京×赛鸽俱乐部拿过3、4次钱,总共大概有20万元。
这些收来的钱后来都按照*****的要求转给其他人了。
第二组:相关机关、单位人员的证言
(1)陈某的证言:我是顺义区信鸽协会会长,工作内容是信鸽运动政策宣传,技术指导,组织比赛,协调服务等。
我知道×赛鸽俱乐部,老板叫*****,俱乐部地点在×,该俱乐部最近组织了信鸽比赛,信鸽协会前会长张小平去当的裁判,×赛鸽俱乐部组织的比赛与信鸽协会没有关系,俱乐部组织的比赛是个人行为,不需要我们审批,出裁判只是一个技术指导。
俱乐部组织比赛的收费方式、奖金设置方法、玩法这些内容都是俱乐部自己设置,俱乐部组织比赛不用到体育局、民政局等部门审批,这属于企业行为,有工商发的营业执照就可以组织比赛。
信鸽协会属于民间组织,打比赛需要到体育局审批。
(2)庞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顺义区体育局主管社会团体相关工作,顺义区成立赛鸽俱乐部不需要体育局批准,赛鸽俱乐部属于盈利性质的企业行为,不需要到体育局进行批准,赛鸽俱乐部举办比赛也不需要到体育局备案和批准。
(3)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一科科长。
个人若是成立赛鸽经营主体的话,首先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多次实施经营行为的,按规定需要获取相应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等手续后才能进行经营行为,但如果是偶然的,
不以盈利为目的,个人由于喜爱自发组织的,极少数量进行的相应活动,就不需获取相应的资质。
第三组:鸽友的证言
(1)郝某的证言:2019年2月份左右,我通过×赛鸽俱乐部参加了一个赛鸽活动,活动承诺比赛结束后,名次好的返奖金,这个俱乐部是*****开的。
在2019年10月26日我参加了比赛,我最好的一只鸽子得了第21名,应该给我奖金,但是×赛鸽俱乐部的老板*****失去联系了,我怀疑被骗,就报警了。
参赛流程是每个鸽友花钱从
*****这里买信鸽足环,然后套到自家的小鸽子上,之后等鸽子养成年之后去参加比赛,有单关双关,单关参赛费每个足环60元,双关是每个足环300元。
单关入围每个足环奖金600元,名次靠前的再加奖金,双关入围每个足环奖金6000元,名次靠前的再加奖金。
每名鸽友买足环的个数不限,可以为自己的鸽子加注,有很多不同的玩法,比如金翅、聚宝盆、汽车,玩法都差不多,就是每个鸽友去押注,取前几名,如果在每个奖项上都押了钱,最后会得到比较丰厚的奖励。
这次比赛单关取前600名,双关取前100名,我一共参加了3次比赛,都是×赛鸽俱乐部组织的。
在2018年我参加了2次,当时奖金兑换了,2019年这次我参加一次比赛,但是奖金到现在都没有发。
参加这次比赛我一共买了30个足环,单关的,花了1800元,还压了汽车、金翅等奖项,花了大概1万元,我的收入应该收到22740元。
比赛大概有200人左右参赛,单关大概有2700只鸽子左右参赛,双关我就不知道了,因为这次我没有比赛。
目前大概有100人左右奖金没有发
放。
比赛流程是自己购买鸽子足环后,给自己养的小鸽子带上。
在2019年8月份左右,我们会拿着自己的鸽子去俱乐部验鸽子,让俱乐部有一个统计,然后在2019年10月份左右比赛。
赛的就是鸽子的分速,此次赛鸽从河南濮阳统一放飞鸽子,鸽子飞回鸽友家中,鸽子足环上有电子设备,每个鸽友家中有一个电子踏板,鸽子踩到踏板之后就会自动上传鸽子的到达时间、分速等信息。
此次比赛是否有信鸽协会的人参加我不知道,但是有鸽友监放。
本次比赛我是在×地区×赛鸽俱乐部直接交的现金,钱我直接给现场的工作人员了,那个工作人员叫马某1,交完钱之后对方给我收据了。
(2)证人王某、于某、别某、吴某、袁某、马某3、何某的证言证实,前述人员于2018年、2019年期间,参加了×赛鸽俱乐部举办的信鸽比赛及交纳参赛、押注费用的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于2020年1月7日10时的供述和辩解:因为我的赛鸽俱乐部在2019年举办了赛鸽比赛(2019年2月份组织的,比赛是2019年10月底和11月初举行的),至今还没有将奖金发放给鸽友,有鸽友告我诈骗,我就来派出所了。
我的赛鸽俱乐部叫×赛鸽俱乐部,经营地点在顺义区×大集最东侧的牌楼下边,这个门脸是孟某的,我只是用了他的地方。
孟某自己在这个俱乐部经营鸽粮鸽药生意,我租这个地方就是为了组织赛鸽比赛,因为孟某比较懂比赛的流程等,我就雇佣了孟某给我干活,同时我还雇佣了马某1给我干活,平时就我们三个人。
2019年年初我打算举办一场赛鸽比赛,于是我就通过微信
群、网站等渠道发布比赛通知,有鸽友看见以后想要到我这打比赛,就会到×大集东侧牌楼下我的×赛鸽俱乐部现场报名,报名的时候就会收费。
一场比赛分为两关,打单关(放飞一次鸽子)的鸽友费是60元一只鸽子,打双关(放飞两次鸽子)的鸽友费是360元一只鸽子。
同时会给报名的人每只鸽子一个脚环。
鸽友拿到鸽子脚环之后就会回家把脚环套在小鸽子的脚上。
等到2019年10月底的时候,先打第一关比赛,鸽友统一把鸽子送到×俱乐部,我们自己派车把鸽子都拉到河南濮阳放飞,鸽子自己会飞回家中。
最后按照鸽子的配速情况算出名次,再根据当时鸽友的投注情况算出奖金。
11月初的时候也是按照这个方式打了第二关比赛。
鸽友除了报名费,还能对自己放飞的鸽子进行押注,方式主要有“十一选一(意思是十一羽鸽子取一只最快的获奖)”“二十二选一(意思是二十二羽鸽子取一只最快的获奖)”两种方式,鸽友都是押注自己的鸽子,如果自己放飞的鸽子能够取得名次,就能根据下注情况获得更多的奖金,这种押注方式在赛鸽圈都是这么玩的。
参加这次比赛的鸽友大概有二百多人、六千多只鸽子参加了这次比赛,两关加起来一共收了320多万元。
鸽友支付的方式有在现场直接给现金的,交给我的工作人员马某1,马某1收完钱之后会交给我;还有一部分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的,因为我不会用微信和支付宝收款,我就把我儿媳妇李某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放在俱乐部,鸽友如果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就会转到我儿媳妇账户,我儿媳妇再按我的要求转出去,我让我儿媳妇把钱转到哪具体我都忘了,有的是还别人钱,还有用于别的经营花了。
开这个俱乐部以及举
办比赛参与经营的有我,还有马某1、孟某,我是老板,马某1和孟某都是给我打工的,我按月给他们发工资。
我儿子毕某和儿媳李某没有参与经营,他们不懂,也不喜欢这个,就是用了一下我儿媳的收款二维码。
我经营的赛鸽俱乐部没有营业执照,举办比赛是否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我也不懂。
[2]于2020年1月11日12时59分至13时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年初我开始组织赛鸽比赛,最后到11月份比赛打完,我用的玩法就是“打单关”“打双关”“十一选一”“二十二选一”和“汽车
大奖赛”共5种,这些玩法的规则都是过去鸽友们玩比赛玩出来的规则,具体取多少名次获奖和每个名次奖金多少都按照老规则,具体的数字我记不清了。
鸽友在玩的时候可以在这4种玩法里随便选择一种或几种,参加打单关(放飞一次鸽子)的鸽友给每只参赛鸽子交60元参赛费,比完赛之后按名次领奖金,参加打双关(放飞两次鸽子)的鸽友收费是360元一只鸽子,比完赛后按综合名次领奖金。
参加“十一选一”比赛的信鸽单独计算一下名次,之后信鸽的总数除以11得几就取前几名,之后按名次领奖金,参加“二十二选一”比赛的信鸽单独计算一下名次,之后信鸽的总数除以22得几就取前几名,之后按名次领奖金。
鸽友在玩这4种玩法的同时还可以给自己看好的信鸽押注,最低可以押注10元,最高可以押注100元。
如果这只信鸽拿到名次了,就可以赢钱。
这个“汽车大奖赛”也是一个单独的玩法,用赢汽车这个噱头,其实就是赢买一辆汽车的钱,我在打单关和打双关各组织了一个“汽车大奖赛”,分别用丰田卡罗拉和宝马汽车
做噱头,这2个比赛分别使用打单关和打双关的比赛成绩,但是玩的过程中单独押注,只取成绩最好的这个信鸽,所有奖金都给这名鸽友。
我组织比赛就是想赚点钱,我从收上来的钱款里抽取10%,这个总的钱款包括:卖信鸽脚环的收入和押注的钱款。
但是那2个“汽车大奖赛”我不赚钱,所有的押注都作为奖金给获奖鸽友。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机构对*****用于发布信鸽比赛相关信息的网站内与本案相关网页页面、列表中文章内容、网页文件进行固定的情况。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收据一份显示,于2019年9月2日,收到马某1交来的2019年技术指导服务费、预定2020年足环10000枚定金共计8千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组织、举办信鸽比赛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二是本案中认定参赌人员280余人,赌资220余万元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对于争议焦点一,合议庭的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1.*****举办的信鸽比赛属于赌博活动。
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信鸽比赛是以一定的偶然因素为依据,来确定财物输赢结果的活动。
而且本案中,根据参赛人员所缴纳的参赛费、押注钱款及按照比赛规则,参赛人员所能获得的奖金情况均已经远远超过正常的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故被告人*****举办的信鸽比赛属于赌博活动。
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开设赌场是指以营
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赛鸽俱乐部的名义,长期举办信鸽比赛赌博活动,雇佣相关工作人员,在固定场所接受参赛人员缴纳的参赛费及押注,并制定了比赛的规程,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要求。
对于争议焦点二,合议庭认为,本案中认定参赌人员280余人,赌资220余万元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1.公诉机关认定参赌人员、参赌金额的依据之一,是*****雇佣的工作人员马某2的,*****等人用来记录参赛人员缴纳的参赛及押注费用的账册,该账册详细记录了参赛人员的姓名、电话、押注的项目及交款金额,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人马某1的证言和网站上发布的内容,也与该账册记录的内容相互印证。
故辩护人所持的不能仅根据账簿和网站上记载的参赌人员的姓名,来认定参赌人员人数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被告人*****举办的信鸽比赛为赌博活动,无法从中区分出正常的文体活动和赌博活动,参赛人员缴纳的参赛及押注费用均为参加赌博活动的赌资。
故辩护人所持的280人之中可能有正常比赛的人员,参赛人员投入的资金不能全部认定为赌资,有部分系购买足环费用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
处罚。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收取的赌资人民币二百二十万零九千七百三十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账册十二本附卷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