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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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清地税发〔2010〕102号)第三条同时停 止执行。
核定征收流程图示
第一步骤 纳税人申报,递交相关资料, 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 定是否符合核定征收条件。
纳税人 申报
(三) 《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 (节选)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不能据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 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房 产性质划分为:转让普通住宅、保障性住 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 为5.5%。
第二条,对2007年2月1日前满足应进行 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 关应及时进行清算审核。对不能据实清算,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符合核定征 收情形的项目,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征管法》 第六十二条 (节选)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节选)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 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 Description of 通知》(国税发 the contents [2006]187号,粤地税 发[2007]24号转发)
自行清算与重点 清算相结合
二、《公告》具体内容解读
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据实 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适用核定 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土地性质划 分为:工业用地核定征收率为5%;非工业 用地核定征收率为5.5%。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 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核定率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的通知》 (国税发 [2010]53号,粤地税发 [2010]105号)
区分不同房地产 类型制定核定征收 率。 核定征收率原则 上不得低于5%。
历史问题的处 理原则
第二步骤
第三步骤
出具《通知书》或据实清 算。
出具《通 知书》送 达纳税人
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 确认
三、《公告》涉及法律责任
对未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 清算的纳税人,要依 法进行处罚;
对审核中发现重 大疑点的,要及 时移交税务稽查 部门进行稽查;
对涉及偷逃土地增 值税税款的重大稽 查案件要及时向社 会公布案件处理情 况。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 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解 读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0.11
内 容
《公告》制定依据
《公告》具体内容解读 《公告》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公告》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87号,粤地税发[2007]24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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