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不应确立严格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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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作者:张翠芳司成沅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刑事严格责任,是指国家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社会法益,允许不问犯罪心态而对被告人的某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虽未明确确立相应制度,但司法解释和单行法规中,已经体现了严格责任的精神,这也肯定了我国确立严格责任的可行性。

【关键词】严格责任;犯罪构成;主观意图;过错推定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132-01英美刑法中的刑事严格责任,是指国家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社会法益,允许不问犯罪心态而对被告人的某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重要的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

在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提高诉讼效率及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无犯意则无犯罪”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本不承认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存在。

认为“这些所谓犯罪行为(严格责任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是犯罪,只是可受行政处罚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或治安交通管理的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行为。

关于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要否规定严格责任,近年来在学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争鸣。

否定论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当采用严格责任。

罪过责任始终是我国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失责任与我国刑法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应予否定。

”1肯定论者认为:“为了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提高人们的注意力,同时为加强对某些特殊对象的特别保护,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严格责任条款。

”我国刑法正满足了这一社会要求,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以及在此期间颁布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都涉及到严格责任的适用,这说明在刑法领域,我国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前提下,肯定了严格责任的价值。

而且在我国适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

第一,严格责任具有与我国刑法理论融合的可能性。

基于英美国家在刑事实体理论上的灵活务实和程序上的严格规范,严格责任制度得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屡屡发挥积极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要求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第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第三,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1.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第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第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其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第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

1.2.2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第1 2期 ( 第 4 总 8期 )
No 2 Ge ealNo 4 .1 n r . 8
哲 理
Phl s p y io o h
21 第 1 0 0年 2期
No . 2 2 0 1 01
论 刑法 中 的严 格 责任
王冰心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 3 ) 0 0 8 摘要 : 中外学者对严格责任的概念争论不断 ,k0史渊 源来看严格 责任 , ., , z i 对界定 严格 责任很 有价值 。对严 格责 任价值分析 , 定其适 用的意义 , 肯 也是我 国刑 法的题 中之义。 同时 , 国的严格 责任 还未制度化 , 我 有待词 : 严格责任 ; 罪过责任 ; 价值 分析 ; 适用
中图 分 类 号 :9 4 1 2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是英美刑法 中独有 的一种刑事归 责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以罪过责任为归责原则 , 对其一直 保持反对态度。存在 即合理, 一种制度尤其存在的必要性 , 也就有其适用的合理性 , 不能一 味得摒弃。严格责任的适 用也存在着很多弊端 , 需要不断的优化制度设计 。 严 格 责 任 的 历 史 渊 源 和概 念


( ) 史 渊 源 一 历
罪过责任作为人类 历史 上的 巨大进 步 , 而被学者奉 为完美理论 , 可撼 动 。作 为它 的例外 , 格责 任从产 不 严 生到现在 , 都备 受争 议。有学 者认 为 , 刑法 从古 典结果 责 任 逐 渐转 向 现代 的意 志责 任 , 本 身 事 刑 法 在 对 人 自 这 身的认识 上及控制技术方 面取得的重 大进步 , 我们不应 发 , 立 法 上 表 明对 这 种 行 为 不 可 容 忍 和 统 一 处 理 的 态 当再 作 任 何 倒 退 。刑 法 所 关 注 的 仅 仅 是 人 的 意 志 , 行 在 是 度, 可谓 “ 两害相权 取其轻 ” 。于是英美 刑法开始突破 罪 为人 倾 注 于实 害行 为 的故 意 或 过 失 的罪 过 , 出 这 个 范 超 过责任原则 , 在大量 的判例 中适用一 种被称 为严格责 任 围刑 法 就 变 得 无 聊 , 得 多 管 闲 事 , 一 方 面 便 是 野 蛮 显 另 的制度。英美 法系是判 例法 为主导 的法系 , 尚实用 主 和残暴 。严格责任 在一 定程度 上 不问行 为人 主观 心理 崇 义, 法律 的形成大都来源于实际判 例 , 从个 案到一 般 , 由 态度 , 只要他 的行 为符合法律 规定或造 成了法律 规定的 此可见严格责任在 司法 实务 中 的运 用频 率。 由此 我们 危害后果就可 以定罪 , 提是 行为人 的行为对社 会公共 前 也可以推 导出 , 实践需要严 格责任的适用 。 利 益 造 成 了危 害 , 且 不 问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心 理 态 度 , 而 并 不是不考虑 , 只要被告人能举证或 列 出 自己辩护理 由就 ( ) 念 二 概 社会 上大量 的严 从严 格责任 的历史渊源来看 , 它作 为一种罪 过责任 完全可 以推翻 。如果不适用严格 责任 , 重事件发生 , 谁来保护受损 的公众 的利 益?谁来维 护受 的例外 , 与罪 过责 任 的不 同 应该 是我 们 界定 的 关键 因 刑 素。罪过责任是 以行为人的主观 罪过作为 归责的基础 , 害 者 的 人 权 ? 势 必 造 成 社 会 的 混 乱 , 法 功 能 也 会 减 弱 。所以 , 笔者认 为严 格责 任并 没有破 人权 , 而在 保 反 而严 格责任则 不 以主观罪 过为 归责 基础。那 它 以什 么 很多特 定群体 的利 为归责基础?从英美判例来 看 , 它是 以行 为人的行 为后 护人权方面有很多积极意义 。另外 , 最大 限 果为归责基础 的, 即行 为人 的行 为危害 了公 共健康 或社 益血药特殊保 护。刑法在这 方面采用 严格责任 , 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的权利 , 这也是 保 护人权 的表 现 , 笔 会安 全与福利 , 表面形式上看 它与行 为人 的主 观罪 过 从 者认为严 格责任与保护人权 不是 相对立 的。 并无关系 , 可是 是 否 以单 纯 的行 为后 果 就认 定其 为 犯 ( ) 二 公正与效率的博 弈 罪?当然我们 的答案是否定的 , 因为这是单 纯的客 观归 罪, 一向为学者所批判 。这就产 生了严格责 任的严格 程 严格责任在很 多情 况下 是因 为很 多案件 , 控方很 难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的 主 观 恶 性 与其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性 的 统 一 ,并 且 认 为 我 国 刑 法 “ 是 出 于 故 意 或 过 失 ” 不
的 行 为 “ 认 为 是 犯 罪 ” 的 规 定 ,明 确 排 除 了严 格 责 任 , 在 追 究 犯 罪 时 ,既 反 对 片 面 不 ③
的 “ 观归罪 ” 客 ,也 反 对 片 面 的 “ 主观 归 罪 ” 但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这 种 “ 客 观 相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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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 法 中 的 严 格 责 任
张 中
“ 犯 意 则 无 罪 ,也 无 刑 事 责 任 ” 是 传 统 刑 法 理 论 确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有 罪 的 一 项 基 本 无 原 则 。在 英 美 法 理 论 上 ,肯 定 刑 事 责 任 的 两 大 要 素 是 犯 罪 行 为 和 犯 罪 意 图 ,缺 少 任 何 一
统 一 原 则 ” 一 统 天 下 的 局 面 在 刑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被 打 破 ,出 现 了有 关 严 格 责 任 的单
行法规 和刑 事判例 。学 界对严格 责任存在 的合 理性也 展开 了讨论 ,为此 ,本 文借 以对严 格 责 任 的理 性 分 析 , 以就 正 于 学 界 同 仁 。
免 地 发 生 这 种 危 害结 果 ,在 理 论 上 称 之 为 意 外 事 件 ,行 为 人 对 此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而 在严 格 责 任 场 合 ,对 于 某 些 犯 罪 ,立 法 者 并 不 注 重 行 为 人 的 主观 罪 过 , 只要 行 为 在 客 观 上 造 成 危 害 结 果 ,就 要 求 行 为人 对 此 负 责 ,至 于 行 为 时 行 为 人 是 出 于 故 意 还 是 过 失 ,或 者 既 无 故 意 也 无 过 失 ,都 不 影 响 犯 罪 的成 立 。 第 二 ,客 观 上 造 成 了危 害 结 果 。 与 过 失 责 任 有 所 不 同 ,在 过 失 责 任场 合 ,如 果 行 为

试论严格责任及其任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试论严格责任及其任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会责任论和意思责任论 , 也不同于试图使两者折衷的人格责
任论 , 它是一 种不 以存 在 罪过 为要 件 的责 任形 态 , 产生 有 其 其历史必然性及现 实合 理性 , 不能 简单 的予 以肯定或 否定 。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 、 产 社会 化程 度 提高 的结果 , 仅反 映 生 不 了早期 工业社会的现实需要 , 且符合 英美 刑法的特点 。严 而 格 责任强调维护社会 的整 体利益 , 强调行 为人具 有防止危 害 结 果发生的义务 。严 格责 任 是仅适 用于社 会危 害性 比较 大 的侵害公共 福利的犯罪 、 公共卫 生安全及公 共道德 方面的犯 罪, 它并非真 正意 义上 的犯罪 , 而是通 常规 定在行政 、 交通等 管理法 规中 , 为公众利 益需要而 用刑罚 加 以禁止 的行为 。基 于这类 犯罪 的特点 , 刑罚 的适用 仅限 于处 罚较轻 的罚金刑 其 和短期 自由刑 , 除 了无 期徒 刑及 死 刑的适 用 。另外 , 于 排 由 这类犯罪 的特殊 性 , 观罪 过 一般 不易查 明 , 主 而且 被追 究者 般都 是真正的犯罪 , 以, 所 由被 告 承担举证 责任 , 当其举证 不能排 除合理怀 疑是 被判 有 罪 , 高 了诉 讼效 率 , 提 减少 了初 级法庭案件 繁多的诉 累 。

任犯罪。
普通法上 的严格责 任主要有 :1 公害罪 , () 指对公众福 祉 有潜在危 险的制造 噪音 等污染生态环 境 的犯 罪 ; 产品瑕疵 危 及公众健康 和安全 的犯 罪 , 以及危 险作业 造成他 人损 害的犯 罪, 不论其是否 有过 错 或者 是 否认 识 到 行 为 造成 的公 害 事 故, 只要造成 了潜在 的危 险 , 都要追 究 有关 责任 人 的刑事 责 任。( ) 2 中伤性诽谤 罪 , 以长 久性 的形 式公 布对某 人或某 指 类人具有诽谤性 内容 的材 料的行 为。此 时 , 只有在具备 正 当的辩护理 由及公 布 的内容 是真 实 的时候 , 不 构成 本罪。 才 () 3 渡神罪 , 只要行 为人 对上帝 、 经 等进行 亵渎 性攻 击 , 圣 不 论 出于何种 目的 要 定罪处罚 。( ) 4 藐视法庭罪 , 需证 明 无 行为人存在污蔑心理 , 只要有藐视法 庭的行为 , 即可定罪 。 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主要 见于一 些违反工 商管理 、 交通 管理及食品卫生 的法 律上 , 交通 法》 《 类 与药 物法 》 如《 、酒 、 《 环境法》 等判 例中。在 美国 , 酒店 老板只要 出售 几听饮料给 未成年人 , 即使他有充 分的理 由相信 该未成 年人 已达成 人年 龄, 也同样构成犯罪 。 二、 严格责任 的理论依 据 严格责任的存在受到丁众多 的指 责 , 其理 论牡础其 是为 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 。主要有 以下3  ̄, L t :

严格责任的法理思考

严格责任的法理思考

严格责任的法理思考[摘要]严格责任制度是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

它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增加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我们应严格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是现代社会追求效率的产物,是为维护一般公正而最小限度牺牲个别公正的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关键词]严格责任;诉讼成本;效率;公平刑事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客观责任(结果责任)被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所代替。

这种过渡的实现是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提出责任主义原则以后的事情。

自17世纪以来,普通法都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心态。

但在19世纪末,严格责任引入刑法领域后,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原则受到了挑战。

理论界也由此展开了关于严格责任的激烈争论。

本文试图通过对严格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找寻英美法系国家选择适用严格责任的内在根据。

一、严格责任概说何谓“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一般把严格责任的犯罪定义为“不需要有犯罪意图……只有行为(犯罪行为)就足够了。

有学者据此认为严格责任就是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这是对严格责任的一个误解。

因为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是法院在某类特定案件中,完全不考虑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只要能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定罪的情况。

它以因果关系为归责的基础,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完全排除主观要件的情况)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形。

而严格责任则有实体性解释和程序性解释:按严格责任的实体性解释,犯罪意图可能与定罪完全没有关系,有犯罪意图或无犯罪意图对责任来说可能都不是实质性的;按严格责任的程序性解释,起诉不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尽管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可能排除他的责任。

如采用实体性解释,则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责任,而这正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因为绝对责任完全排除主观要件(犯罪心态),而严格责任虽说对特定行为的某一非常重要的要素不要求犯意,但这绝不意味对构成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

23年度《八五普法导读》考试题

23年度《八五普法导读》考试题

2023年度《八五普法导读》第一编法治理念1.(多选题)下列哪些表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A 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B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C 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2.(单选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品格是____。

A 政治性B 思想性C 人民性1.(单选题)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__ __表现形式。

”A 根本B 最高C 基础2.(多选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提出,必须坚持实现党_________、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A 领导立法B 保证执法C 支持司法1.(单选题)2020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所致的训词中强调要把严格规范_____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A 公正文明B 公正公开C 依法公开1.(多选题)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法治不仅要求______,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

A 完备的法律体系B 完善的执法机制C 普遍的法律遵守2.(单选题)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__________,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A 《民事诉讼法》B 《刑事诉讼法》C 《行政诉讼法》1.(多选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_______的社会治理体系。

”A 公众参与B 法治保障C 科技支撑第二编法治大事记1.(多选题)《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提出,坚持_____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罪 中 占大多数 的 出于故 意或 过失 的犯 罪 。严 格责 任
机关无需证明行为人 的主观心理状态 , 即可使其 负
刑 事责 任 。换 言 之 , 只要起 诉 方 证 明被 告 人 具有 法 律规 定 的事 实 , 官就 可 以对被 告人 定罪 , 法 但是 行 为 人 能证 明 自己无 过 错 除 外 。 因此 , 格 责 任 的本 质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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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9月 第 1 9卷 第 3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 a o h n i oic n a n tuefrA miit tr o r l fS a x P lisa d L w I si t o d nsr os n t t a
为 程序 运作 和实 体规 范 的紧密 结合 。这 种观 点强 调
并不等于绝对责任 。 “ 法 中 的严 格 责 任 , 指 在 行 为 人 主 观 罪 过 刑 是 具体形式不明确时, 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
的行 为 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 制度 。 这 是 一 种 罪 过 责 ”
在于免除了起诉 方证 明被告人 主观罪过 的举证 责 任。 _这是对严格责任的程序性解释 , ”3 采取举证责
任 倒置 的过错 推 定 。它侧 重强调 严 格责 任在诉 讼 程
序上的运用 , 有利于节约诉 讼成本 , 提高诉讼效率 。 但严格责任之所 以在英美刑法 中得以确立主要是因
S p ., 00 et 2 6
Vo. 9 No 3 11 .
【 刑事法学论坛】
试论我 国刑法中 的严格责任
颜 娟
( 汉大学法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2
[ 摘
任。
要] 严格责任既符合我 国刑法规定, 又不违背我 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 定, 具有其合理性 ,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到刑 罚预 防 犯 罪的作 用。
关键词
严格责任
刑事归责原则 相对严格责任
绝对严格责任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2 1 . 0 2
在罪 过 , 说 明行 为人不 具有 道义 上谴责 的基 础条件 , 不能成 为 非 难 的对象 。 但是 在适 用严 格责 任 的场 合 , 刑法 是不 问行为 人主 观 上是 否存 在过错 的 ,只要 行 为人 在客 观上造 成 了一定 的危 害后 果, 就 要求 行为人 对其 行 为负 责。 第二 , 客观上 造成 了 危害后 果 。 严格 责任要 求在 客观上 必 须 造 成危 害后 果 , 否 则不适 用于 严格 责任 , 严 格责 任是 一种不 问主 观 过错 的责任 , 其 主观 罪过形 式可 能是故 意、 也可 能是过 失, 不需 要 控方 去认 定 , 因此 只 能从客 观结 果上 加 以认 定 , 若 客观上 没有 造 成危 害 结果 ,严格 责任 便无 从 谈起 。此处 与过 错责 任不 同 的 是, 只有在过 失罪 过支配 下 , 才要求 在客观上 造成危 害后果 , 在故 意 意识支 配下 , 行为只 要将 内心意 思外化 为危 害行为 , 不管 在客 观上 是否 造成 了现 实 的危 害 结果 , 均可 以追究 其刑 事责任 。 第三 , 严格 责任 的适 用必 须 由刑法加 以明确规 定 。 严 格 责任 是一 种不 问主观过错 的责 任 , 只 要行为 人造成 了危 害后果就要 承 担刑 事责任 , 这是 一种 很严 厉 的责任 , 出于公 共政 策和诉 讼效 率 的考 虑而规 定 的 , 其使用 可 能造成 个 案的不 公正 , 刑法对 其适 用 范 围必须加 以明确规 定 。 ( 二) 严 格责 任 与过错 责任 的 区分 所谓过错 责任 是指行 为人主观 上具有 故意或 过失 , 客 观上 实 施 了危 害社 会 的结果 , 依法 追究 其刑 事责任 。 严 格责任 和 过错责 任的 区别主 要体 现在 以下 两个方 面 : 第一, 对行 为人 心理 态度 的 要 求不 同 , 在 过错 责任 中 , 犯罪 的故 意和过 失 是认定 行为人 构成 犯 罪和应 对犯罪行 为 负刑事 责任 的必备要件 , 即承 担刑事 责任主 观上 必须 具有 罪过 ; 而严 格责 任则是 不 问主观 上是否 有罪 过 , 可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在确定犯罪构成和责任的时候,并不考虑犯罪人的过错和主观意识,只要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与过失责任和故意责任不同,过失责任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犯错等原因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而故意责任则是指犯罪人明知故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法律规定了哪些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比如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肇事罪、食品安全中的刑事责任等等。

在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责任的确立有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哪些行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明确规定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认为是无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严格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在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立法基础是非常稳固的,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依据。

严格责任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主要是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出发点的,其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严格追责,可以有效地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格追责,可以有效地保障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形式,更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严格责任对于各个领域的犯罪具有普适性。

在我国刑法中,对严格责任的规定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而是涵盖了多个领域。

比如在刑法中对于药品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显示出了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普适性。

这种普适性使得严格责任成为了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撑点,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二)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最初也称为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但是,只有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才存在绝对责任。

实际情况是,如果特定行为的某一单独要素不要求犯意,那么这个罪行就被视作或者说是适当地被视作严格责任犯罪。

某一要素通常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

[7]也就是说,并非某个行为的全部内容都不要求犯意,而仅仅有可能是对行为中的某一个部分不要求犯意,其他都要求,但是,由于存在不要求犯意的情况,也称为严格责任,而且这种情况更为常见。

(三)严格责任的来源严格责任主要来源于制定法,在普通法中,在英国只有在公共妨害、刑事诽谤罪、蔑视法庭罪中存在。

[8]在美国,由于各州都已经实现了法典化,不存在法典以外的严格责任的情况。

在制定法中,严格责任的存在方式有两种形式:第一,制定法明确规定了某一犯罪是无过错犯罪,但这种情况很少;第二,空白法条,即在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中,省去了关于罪过的词,而将该罪的成立是否需要过错,留给法官裁决。

这类法条相对较多。

由于在空白法条中的严格责任需要法官通过裁量权来确定,但是,法官对待严格责任的态度不一,差别较大,这就使严格责任被滥用的几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严格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存在大量的质疑。

因此,尽管很难取消严格责任,但是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成为英美国家的一个趋势。

在美国,哈里·布莱克曼法官提出了严格责任的适用领域是:第一,法定罪而非普通法罪;第二,存在一个明显的立法政策,而且这个政策将被犯罪心理要件所削弱;第三,制定法所施加的标准是理性的和被人合理期待的;第四,刑罚不重;第五,定罪并不严重。

[9]通过这些限制,严格责任实际被在刑罚很轻的一些情况下适用,在刑罚严重的犯罪中,不存在严格责任的适用空间。

(四)严格责任的存在领域从存在领域来看,严格责任主要存在于涉及公共福利和重大道德的领域,而以公共福利的领域为主。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摘要:严格责任最早出现于民法领域,是为了追究没有主观罪过或难以证明主观罪过的侵权行为的责任。

一个多世纪以来,严格责任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英美刑法的一大特色,并且对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学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介绍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责任,以期对我国严格责任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法严格责任19 世纪以来,由于主观罪过证明难度的加大以及刑法对公众利益保护的侧重,英美法系刑法引进了严格责任的概念。

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完全不一致,因而我国学者大多误以为严格责任即绝对责任,并归之为无过错责任。

为此,以下笔者将详细介绍之。

一、严格责任制度概述(一)严格责任的起源与发展在严格责任出现以前,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是以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构成要素的,即只有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然而,到了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初,英美刑法开始突破这一“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

随着近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对公众有很大危害而犯罪意图又难以证明的犯罪,若把犯罪意图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往往会使被告逃脱惩罚,使法律形同虚设。

由此,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应运而生。

严格责任早期运用的含义是:在实行责任的绝大部分情况下,通常的观点是,只要具备了犯罪行为方面的某些特定因素,那么,被告人对事实的无知或认识的错误(不管这种错误多么合理),都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这是因为,对于具备这种特定因素的案件来说,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如何,是不需要证明的。

即使被告人没有任何过错,也仍然被认为是没有辩护理由的。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严格责任适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中,其中,又以前者居多。

所谓“公共福利犯罪”,又称“管理规章犯罪”,主要是指那些违反公共福利管理法规,给社会带来高度危险的行为,如出售掺杂掺假食品、药品,卖酒给未成年人,危险驾驶,买卖赃物,持有违禁品,等等。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浅谈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制度

浅谈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制度
摘要 :责任是刑法理论 中的核心概念之 一,大陆法 系 刑 法理论 的通说混淆 了有责性与刑事责任 两个概 念 ,因而关于责任 的研 究缺乏科学性。责任理论应该严格 区分有 责性 与刑事责任 两个范畴,有责性是 犯罪成立意义上的主观归责条件 ,刑事责任是犯罪成立后的客观法律后果。在 此基础上才能进行责任要素、责任本质和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 固有的属性 、 面貌 和发展的根本性质 , 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 物而成为其 自身的内在规定性。 刑 事责任的 本质 , 是刑事责任存在的合理依据和根本属
性。
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 , 道义责任论认为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实现正义。社会责任论认 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 刑事 责任 的本质 说明 的是犯 罪人为 什 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的抽象、应然根据 。道 义责 任论 和社会 责任论分 别从伦理性 和社 会性 两个视 角 出发寻求刑事 责任 的存在 根 基 ,为刑事责任提供正当化论证。本质的不 同, 是基本立场和存在根基 的对立 , 而不仅 仅是细枝末 节的差异 。 道义责任论和社会 责 任论的立 场是水火不容的 , 而这恰恰是其他 责 任理论所难 以承担的理论 品格 。因为 , 我 认 为道 义责任 论 和社 会责任论 是关于刑事 责任本质 的理论 。 ( 四) 责任根据——刑事责任的存在基
一严格区分有责性与刑事责任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责任观念都没有真正抓住刑事责任的本质因为它们立论的基础是把刑事责任限定在责难的主观要素方面而忽视了刑事责任首先是对行为的责难是因为危害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法学论 坛 2 0 1 4年 6月 ( 下)
浅谈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制度
张 莹碉 ( 西北政 法大学,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它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规定。

在刑法体系中,严格责任是指无论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如何,只要其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即可独立构成犯罪,不需要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的有罪心或过失。

相对于其他责任形式,严格责任对于犯罪行为的规范更为严格和细致,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严格责任一般适用于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型罪名,如交通肇事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这些罪名所规定的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无论犯罪人是否有恶意或过失,只要符合法定的客观要件,就可以构成犯罪。

这种规定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扩大。

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严格责任的使用可以提高刑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过将犯罪行为的规定更为明确和严格,可以减少对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的依赖,使刑法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严格责任的采用也可以对犯罪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增加其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意识。

严格责任还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在审理犯罪案件时,严格责任的原则可以简化证明过程,减少争议和争论,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犯罪人来说,只要证明其符合法定的客观要件,就可以确定其犯罪事实,无需进一步考究其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这种简单和明确的司法思路有利于推动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并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严格责任的使用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严格责任的原则可以平衡法律公正和个人自由的关系,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严格责任也可能导致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结果。

因为严格责任并不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过失程度,可能会对无辜的个人或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惩罚,影响其权益。

在适用严格责任的也需要对特殊情况和特殊个案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以避免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结果出现。

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同时也对于提高刑法的针对性和司法效率有重要影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犯罪责任人不需要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的过错或过失,只要行为符合法定标准,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严格责任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

严格责任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为了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法律对这些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制度,强化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严格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刑法主观方面的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往往难以直接证明,尤其是对于那些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犯罪行为,对主观方面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采用严格责任的法定规定,可以使犯罪行为难以逃脱法律的追究,更好地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责任的建立和适用也体现了对预防和防范犯罪的重视。

通过对某些行为设置严格的责任,可以迫使人们在行为中更加谨慎和权衡,降低犯罪的发生率,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严格责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由于严格责任不需要证明犯罪人的过错或过失,容易导致刑罚的过重和不公,对犯罪人的人权权益造成侵害。

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严格责任又显得过于苛刻,适用不当。

在具体的刑法适用中,需要充分权衡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对于犯罪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平衡。

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在适用严格责任的也需要注意保护犯罪人的人权,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导语: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即不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当刑事责任。

下面是为您的严格责任适用理论分析论文,欢送阅读,供大家。

严格责任原那么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中已被广泛运用在有关环境犯罪领域中。

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对严格责任理论进行了介绍和探讨,但在环境刑法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和如何适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本文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出发,在阐释我国学者关于适用严格责任的争论观点的根底上,进一步分析将严格责任引入我国环境犯罪惩治中的必要性及具体适用方式。

环境犯罪;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我们现今所称的严格责任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那么。

根据学界关于严格责任的各种观点和学说,对于其定义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严格责任是对必须遵守的义务的违反,无论主观方面表现为何,只要有相应的违反行为,均应承当责任。

2、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即不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当刑事责任。

在这种定义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是其需要承当刑事责任与否的唯一依据,也就是“绝对责任”或“绝对严格责任”。

3、严格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在做出该行为时假设其主观罪过形式无法证明也不影响其被指控的犯罪的成立,从而令其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远低于绝对严格责任,虽不要求公诉机关对于行为人究竟是成心还是过失加以证明,但它仍需要行为人对于其危害行为主观上存在罪过,至少存在着过失,而不是一律不问其心理而加以惩办。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严格责任,在评价行为人是否需要为其行为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时都不需要考虑其主观罪过的具体情况,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作者:简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6期摘要严格责任是英美法律中存在的相关性概念,由于严格责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会涉及到一定的人权处理问题,因此英美法律在使用的过程中对其实际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但是对我国刑法内容进行探究,其中并没有对严格责任进行明确形式上的认定,因此对于所谓“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其是就是对我国法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立场进行解释。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推定责任作者简介:简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特勤局。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39我国刑法其中存在不少违反责任主义的规定,但是其并没有绝对责任的存在。

因此,我国刑法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公开承认公害犯罪场合下的推定责任,并将其合理性进行确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各责任制定的相关规则来对犯罪人的实际责任进行证明。

其主要就是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之下的责任主义松散的表现。

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的严格责任,其存在的原因并不是其责任主义的松动而导致的。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liability without fault)主要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

关于严格责任的相关定义,我国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其更多的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指“法律许可对于部分缺乏主观形式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行为或者其实际结果的责任追究。

”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某些特定的行为的一种或是多种行动要件的制定过程中不要求故意、轻率或是疏忽的犯罪,就被称作是严格责任犯罪”。

在此过程中就会出现将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间的关系不明的状况,认为其是在缺乏有许可形式的绝对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论我国刑法中得严格责任一、严格责任得概念(一)严格责任得概念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liability without fault)是英美法中得概念.关于严格责任得定义,有多种讲法,有得人认为严格责任“指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得特别行为或结果追究刑事责任.”[1]有得人认为“某些关于特定行为得一个或者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有意、轻率甚至疏忽得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2]有得人认为严格责任确实是绝对责任,“即许可对缺乏(无需控方证明)犯罪心态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3]有得人认为严格责任是“在没有罪过得场合要求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有学者指出,在严格责任犯罪中并非不存在有意和过失,只是由于证明困难不要求证明而已.因此,严格责任确实是一种不咨询主观过错得刑事责任.[5]考虑到严格责任差不多逐渐地非绝对化,现在得严格责任,“责任是严格得,但不是绝对得”.[6]将严格责任称之为绝对责任并不理想.同时,考虑到在严格责任中并非不存在有意和过失,而是不要求控方证明有意和过失,从语言得准确性上来讲,将严格责任定义为“一种不咨询主观过错得刑事责任”是比较合理得.严格责任在民法和刑法中都存在,本文所述得严格责任仅指刑法中得严格责任.(二)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最初也称为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然而,只有在比较极端得情况下才存在绝对责任.WwwCOm“实际情况是,假如特定行为得某一单独要素不要求犯意,那么那个罪行就被视作或者讲是适当地被视作严格责任犯罪.某一要素通常是特别重要得要素,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罪得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7]也确实是讲,并非某个行为得全部内容都不要求犯意,而仅仅有可能是对行为中得某一个部分不要求犯意,其他都要求,然而,由于存在不要求犯意得情况,也称为严格责任,而且这种情况更为常见.(三)严格责任得来源严格责任要紧来源于制定法,在一般法中,在英国只有在公共妨害、刑事诽谤罪、蔑视法庭罪中存在.[8]在美国,由于各州都差不多实现了法典化,不存在法典以外得严格责任得情况.在制定法中,严格责任得存在方式有两种形式:第一,制定法明确规定了某一犯罪是无过错犯罪,但这种情况非常少;第二,“空白法条”,即在对犯罪成立条件得规定中,省去了关于罪过得词,而将该罪得成立是否需要过错,留给法官裁决.这类法条相对较多.由于在空白法条中得严格责任需要法官通过裁量权来确定,然而,法官对待严格责任得态度不一,差不较大,这就使严格责任被滥用得几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严格责任存在得合理性存在大量得质疑.因此,尽管非常难取消严格责任,然而限制严格责任得适用范围成为英美国家得一个趋势.在美国,哈里·布莱克曼法官提出了严格责任得适用领域是:第一,法定罪而非一般法罪;第二,存在一个明显得立法政策,而且那个政策将被犯罪心理要件所削弱;第三,制定法所施加得标准是“理性得和被人合理期待得”;第四,刑罚不重;第五,定罪并不严峻.[9]通过这些限制,严格责任实际被在刑罚非常轻得一些情况下适用,在刑罚严峻得犯罪中,不存在严格责任得适用空间.(四)严格责任得存在领域从存在领域来看,严格责任要紧存在于涉及公共福利和重大道德得领域,而以公共福利得领域为主.由于常常和工商企业活动相关,因此有得刑法著作将其作为法人犯罪得一种情况.[10]在美国,公共福利领域中存在得严格责任如交通法、食品法、酒类与药物法、污染防止法等领域中规定得:向未成年人卖酒,向公众销售不纯得食品,违反交通和机动车规则等.在非公共福利得道德领域,非常多州都将与经未成年女子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规定为严格责任罪,“一名男子即使合理地认为一名女性差不多成年,能够与之发生性行为,也可能被定为强奸罪.”[11]尽管绝对得严格责任非常少存在,然而严格责任怎么说存在相对和绝对之分.相对得严格责任是指同意辩护理由存在得严格责任,绝对得严格责任是指不同意被告提出任何辩护理由得严格责任.相对得严格责任,只是不要求控方证明被告人得主观过错,但被告能够以“无过失”等理由进行辩护.由于它并没有脱离主观责任得轨道,仅仅属于证明责任得倒置,因此仍然属于罪过责任得范畴.绝对得严格责任下,只要控方证明被告有法定得行为和造成了法定得结果,法院就可对被告定罪.绝对得严格责任,由于惩处无罪过得危害行为和结果,因此脱离了罪过责任得轨道.在遵守责任主义得大陆法系国家,绝对严格责任被刑法学讲和立法所反对.二、英美法中严格责任得现状在英美法中,严格责任得合理性一直受到质疑.支持严格责任得论据要紧有:第一,维护公共利益.自工业革命以来,立法机关发觉得一个新咨询题是:尽管有得行为并不具备道德恶意,然而会严峻地危害公共安全、健康和福利.[12]为此,英国法官肯尼迪勋爵(kennedy)认为“假如一个人为获利选择从事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死亡或者损害危险得出售业务,他就必须为此而承担一定风险.”[13]通过适用严格责任,能够促使企业慎重预防可能发生得公共危险,爱护社会利益.第二,便于诉讼.由于非常多公害犯罪危害非常大却难以证明行为人得心理状态,而且,调查行为人得犯罪心理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为了幸免放纵犯罪者,宁愿牺牲一些公正性.第三,社会心理同意.“社会为了有效阻止一些危险性行为,情愿同意这种针对个人得‘相对不公’.”[14]反对严格责任得论据是:第一,爱护公共利益.认为一个要求犯罪心理得机制比一个摒弃它得机制更加有利于促进立法机关去寻求爱护公共利益得合理途径.[15]第二,违反罪过责任原理.如英国得蒂普洛克勋爵认为“处罚一个差不多履行其注意法律所禁止行为得公民义务以及差不多采取所有适当注意幸免事实违法行为之人,是未必理性和文明得刑法得.”第三,不公正.因为它将导致对无罪过得和不应该要求他们以任何方式改变自己行为得人得定罪.[16]第四,主观心理证明得难度不应成为剥夺被告人抗辩权得理由.第五,法院得判决必须站立在清晰得事实得基础上,不能为了方便诉讼通过推定责任来定罪.[17]由于严格责任受到广泛得质疑,尽管英美国家没有完全取消,然而,为了幸免导致过分得不公正,存在很多限制严格责任得措施.除了仅仅将严格责任适用于轻罪之外,在英国,还存在关于严格责任得法定辩护,如《1990年食物安全法》规定,部分犯罪属于严格责任犯罪,同时也规定“关于受到上述任何罪行得指控得人,假如他能够证明他差不多采取了所有合理得注意和作出了所有正当得努力以幸免自己或自己所支配得人实施有关犯罪,则能够作为辩护理由”.[18]在1968年《贸易种类法》和1971年《滥用药品法》中都规定了法定得辩护理由.另外,被告人还能够主张“第三者过错”进行辩护.[19]在美国以及英联邦各国,行为人也能够以“缺乏犯罪心理”作为积极抗辩理由,这种辩护称为善意辩护.[20]这种辩护产生了一个重要得效果:它将严格责任变成了推定责任.[21]三、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关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有确信讲、否定讲、折中讲得立场.然而,本文认为,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过责任,因此所谓严格责任“是否存在”得咨询题,事实上是对我国刑法得解释态度咨询题,或者讲是否应该在我国刑法中承认严格责任并据此解释相关法条得咨询题.而那个咨询题又和对刑法中责任主义得贯彻程度以及对严格责任概念得理解息息相关.(一)违反责任主义得情况是存在得由于对严格责任得概念理解得不同,学者关于我国是否存在严格责任、是否应该支持存在严格责任得观点随之不同.英国得威廉姆斯教授认为,凡是法律或者事实错误实际上妨碍了罪过,然而刑法难道不减免其罪责得情况,均可被视为严格责任,因此,任何国家得刑法中都存在严格责任得情况.[22]这个地方显然是一种扩大了得“严格责任”,它将“严格责任”得外延扩大到了“违反责任主义得责任”得范围.假如如此理解,这种“严格责任”在我国也是存在得,有学者确实是在如此得概念中认为我国刑法存在“严格责任”.[23]本文认为,除上述威廉姆斯教授所列举得情况外,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得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绝对确定得法定刑等,都有违反责任主义得嫌疑,都能够算作这种意义上得“严格责任”,基本上应该被反对得.(二)不存在绝对责任假如将严格责任理解为“绝对责任”,不应认为我国刑法中存在该类“严格责任”.因为我国刑法第14、15、16条明文规定了行为人只有具备有意或过失时,才能构成犯罪,不具备有意、过失时,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同时,基于责任主义之法理,从爱护人权角度,也不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存在“绝对责任”.因为处罚一个履行了注意义务得人是不正义得,而且也无益于个不预防和一般预防得实现.因此,在解释有关法条时,应该基于责任主义得立场进行解释,而不应该从认为我国存在严格责任动身解释.比如关于奸淫幼女得,应该以行为人具备认识幼女得年龄得可能性为条件,当行为人得确没有认识幼女年龄得可能性时,不应认定为犯罪.[24]在这一点上,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咨询题得批复》(下文简称《批复》)得立场维护了责任主义得差不多法理.(三)推定责任得类型假如将严格责任理解为“推定责任”,那么它在我国刑法中是存在得,然而,本文认为严格责任或曰推定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存在两种不同得类型.第一种是关于属于公害行为得严格责任或曰推定责任;第二种是关于传统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得严格责任或曰推定责任.第一种“推定责任”由于将举证责任加之于被告人,实质上增加了被告人承担刑罚得风险,因此,并没有完全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它是责任原则与现代风险社会下刑法社会操纵目得得一个调和,在这调和中,差不多上保障了责任原则得立场,因为假如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责任得话,就不构成犯罪.这种调和得背景是现代社会得进展、风险社会得到来.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得发达,人得活动能力、妨碍范围得扩大,一个人得行为有可能给周围得非常多人造成高度风险.“工业社会,差不多由其本身系统制造得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25]风险社会得到来,使得人类共同体得利益经常处于某种不确定得危险中,为了人类共同体得安全,社会应该操纵个人得行为对人类共同体得风险,要求实施风险行为得人提起高度得慎重精神,预防公害得发生.在犯罪学领域,操纵风险得理论也逐渐显露出其重要性,在刑法学领域,雅各布斯得功能主义责任论也表达了人类对风险社会到来得担忧和刑法因应.人类不能阻碍科技得进展,因此全人类必须要承担科技进展得风险,然而,风险得制造者应该承担更多得慎重义务.“推定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风险制造者得慎重义务,同时又不至于过度损害其自由,因为当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他能够证明自身无责任时,仍然能够不受惩处.然而,我国社会怎么说没有完全进入后现代化社会,现代化造成得风险仍然存在于特别领域中,而且,由于这种公害得危险只在特别得领域中存在,不应将这种风险预防行为扩大到人们所有得行为中,在不涉及公害得领域,严格维护责任主义仍然是保障自由所必须得.而且即使在涉及公害得领域,由于采取“推定责任”也足以起到刑法所能起到得一般预防得效果,因而不应反对责任原则得基础地位,不应该主张绝对责任.因此,本文认为,应该承认公害犯罪特别场合下得“推定责任”得合理性,并应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推定责任得规则来界定行为人得证明责任.能够借鉴英美法得经验,推定责任能够存在于可能造成严峻公共安全损害得公害犯罪中,或者讲能够在危害公共安全得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或曰推定责任得立场来解释有关主观罪状模糊得法条.如刑法典第135条中得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该罪得主观要件,能够在适用严格责任或曰推定责任得立场来确定行为人得证明责任.由于严格责任或曰推定责任更要紧得是一种证明责任得分担咨询题,不属于纯粹得刑法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承认严格责任或曰推定责任并不妨碍刑法中完全承认责任主义得原则,也不应该因为该举证责任分担得咨询题而否定完全得责任主义得存在.关于第二种严格责任或曰推定责任,有得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刑法中得严格责任推定责任得情况.[26]本文认为,在将严格责任理解为推定责任从而属于证明责任划分规则得立场上,该理解是正确得.由于司法实践中得确存在证明有难度然而又不能不惩处得咨询题,刑事诉讼法中得无罪推定原则存在松动得情况,该犯罪便是适例.但该罪存在得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得缘故,不是由于责任主义本身得松动所致,根源在刑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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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不应确立严格责任制度
由于存在着行为人无罪过也被定罪判刑的可能性,因此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备受刑法学界的关注,并引起了理论纷争。

近年来,一些学者极力推崇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制度,并主张在我国刑法中引进严格责任制度。

但本文作者经研究认为——刑法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只要行为人实施某一法定行为(或不作为)或导致某一法定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它分为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

前者是指刑法规定的,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行为(或不作为)或造成了法定结果,即可判令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而相对的严格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某一法定行为(或不作为)或造成某一法定结果即可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相对严格责任情况下,被告人可以“无过失”等理由进行辩护,其辩护理由可影响到罪名是否成立。

我国刑法应否确立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罚和预防妨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但是它也可能使无罪过的人受到刑罚处罚,这是对刑法正义的偏离。

我国刑事法及其理论和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具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我国不能盲目地引进英美法系的刑事法律制度或刑法理论,否则我国刑法理论将产生混乱。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不应确立严格责任制度,主要理由如下:
(一)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会违背刑法正义。

无社会危害性则无犯罪,而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取决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

若没有罪过,那么,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说该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更不能说该行为是犯罪。

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实际上就是在刑法上确定无罪过的行为也能构成犯罪,即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可构成犯罪。

因此,严格责任犯罪中之无罪过犯罪缺乏存在的正当性,从而有违于刑法正义。

严格责任的适用的确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但是诉讼的根本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

若以效率为名确立严格责任制度,连无罪过的行为也予以定罪,实际上是本末倒置。

(二)严格责任制度会造成犯罪构成理论的混乱。

若确定绝对严格责任,由于刑法确定,只要行为人实施某一法定行为(或不作为),或导致某一法定结果,即应以该罪定罪,因此
这实际上是在实体上确定其中的一些无罪过的行为也是犯罪。

对于相对严格责任来说,如果被告人确实具有无过失等合理的辩护理由,也可不构成该罪。

对此有学者认为,相对严格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实行过错推定。

由于相对严格责任在定罪时所考虑的是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内的四要件,只不过在起诉时免去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明责任,而推定其有过错,因而也是不矛盾的。

将相对严格责任理解为过错推定责任,笔者并无异议,当然将其理解为罪过推定责任更为贴切。

但是,这种罪过推定责任也是违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

如果刑法确定了相对严格责任,实际上是在刑法中以程序要素确定了实体内容。

由于被告人不能提出确实的合理辩护理由来证实自己的行为无罪过,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罪过,这实际上将那些客观上无罪过而又无法提出确凿证据的行为假定为有罪过而以犯罪论处。

这是从实体上肯定无罪过的行为也可构成犯罪,因此相对严格责任同样破坏了我国的犯罪构成合理架构。

(三)相对严格责任制度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当前世界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内涵为:凡是受刑事指控的人,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同时,它包含以下内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若控方没有获得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推定被告人无罪。

如果刑法确定相对严格责任制度,那么只要被告人不能提出确实的、无罪过的合理辩护理由,就可以推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罪过的犯罪行为,即使客观上行为人并无罪过。

这实际上是有罪推定。

(四)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的犯罪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别。

我国刑法认为,犯罪是具有一定(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或严重)的程度,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而英美法系国家将许多仅是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以犯罪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在工商、交通等管理法所规定的绝大多数严格责任犯罪行为,在我国被作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看待。

我国行政法和民法上确立严格责任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对于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法和民法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制度也能较好地处罚破坏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和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保障行政法
和民法的贯彻执行。

因此,没有必要破坏犯罪构成的合理架构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而在刑法上确立严格责任制度。

对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是严格责任犯罪而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奸淫幼女犯罪,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措施予以解决,不一定需要在刑法上确立严格责任制度来解决。

我国刑法未确立相对严格责任
许多刑法学者在论述严格责任问题时提出,我国刑法实际上已规定了若干相对严格责任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奸淫幼女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并不容纳严格责任犯罪,前面列举犯罪均不属于相对严格责任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刑法第十六条则规定,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在制定现行刑法时,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立法上的疏忽,以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一些犯罪在罪过形式方面存在模糊规定,甚至出现罪过形式的空白条款,前述所列举的犯罪即属此类情况。

但是,根据现行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些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以犯罪构成理论和其他相关理论来断定其罪过形式。

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前部分规定以及后面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罪过推定的严格责任犯罪。

笔者认为,“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不属于该罪的罪状范围,它应与该款最后一句“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结合理解,即这两部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个有关行政处罚(或称财产保安处分)的行政规范,而行政法是可以适用严格责任的。

相关对策亟须确立
(一)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奸淫幼女犯罪、拐骗儿童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取证困难的犯罪,可采取下述刑法对策来应对其取证难的问题。

1、对于故意犯罪,有时要证明其主观心态为故意是很困难的。

为了防止这些故意犯罪逃避法律制裁,我们可以在刑法上增加相应的过失犯罪来应对。

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法官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具有较大的伸缩性,需要法官自由心证来确定。

例如,对于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犯罪,可通过相应增加“过失奸淫幼女罪”来应对取证困难的问题。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属于不作为犯罪,条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说明某种特定事实的义务。

对其他个别取证困难的犯罪,也可以考虑以不作为犯罪的形式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说明某种特定事实的义务。

(二)确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证据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因其合理性已被许多国家适用。

其证明标准是要求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认知达到确信程度。

自由心证原则应当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原则,并在立法上予以规定。

对于前述取证困难的犯罪而言,由于其具有隐秘性或静态性,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可专门对这些特殊犯罪规定一些相对宽松的证据认定规则,以便使自由心证原则在这类特殊案件里得到科学的贯彻。

如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认定方面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就可以使我们能更好地打击和预防取证困难的犯罪和其他犯罪。

(三)加强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惩治侵犯公共利益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所规定的绝大多数严格责任犯罪,在我国仅被看成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加强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适当扩大行政法和民法上严格责任的范围和处罚力度,以保证各种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民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我国没有必要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将这些行为规定为严格责任犯罪而动用刑罚,我们通过加强行政、民事立法和执法同样也可在很大范围内达到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严格责任犯罪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欧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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