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库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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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馆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档案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公安部、国家地震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档案馆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档案馆库的所有档案、设施、设备以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馆库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档案馆库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档案馆库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制定档案馆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档案馆库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负责档案馆库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条档案馆库消防安全管理人:
(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负责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五)负责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
第八条档案馆库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九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要求:
(一)灭火器:根据档案馆库的火灾危险性,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灭火器;
(二)消防栓:按建筑面积和楼层配置消防栓,并确保消防栓的供水充足;
(三)消防水池:按消防用水量配置消防水池,并确保消防水池的清洁和有效;
(四)消防水泵:配备消防水泵,确保消防用水泵的正常运行;
(五)烟感报警器、火灾探测器等自动报警系统:按建筑面积和楼层配置,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按建筑面积和楼层配置,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完好;
(七)防烟排烟设施:按建筑面积和楼层配置,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完好。

第十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与管理:
(一)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
(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
(三)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更换、维修和改造,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档案馆库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
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有效性;
(二)电气线路、设备、电器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
(四)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
(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的开展情况;
(六)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

第十三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要求:
(一)对一般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二)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及时报告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三)整改火灾隐患,应确保消防安全,不得影响档案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档案馆库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火灾预防、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方法;
(五)应急疏散演练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档案馆库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章应急处置与报告
第十八条档案馆库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扑救、疏散和救援等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报警,报告火灾情况;
(二)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三)组织人员疏散;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
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档案馆库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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