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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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
一、简易门诊是医院针对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定期开药或开具相关医学检验单的门诊。

二、简易门诊接待不得接待初诊患者,不得接待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三、简易门诊的医师须在患者持有相关疾病就诊病历资料,且不需要调整治疗方案时,方可按照原病历上注明的口服药品和服用剂量开具处方。

医师须在病历上记录开药日期。

四、简易门诊的医师不得开具静脉注射药品处方。

五、简易门诊的医师不能开具下列药品:
(一)、第一、二类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激素类用药,抗肿瘤药物,生药制品。

(二)、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用药物,如强心药、抗心律失常药、及中药汤剂。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六、简易门诊的医师可以开具普通检验、检查申请单,不能开与相关慢性病无关的检验、检查和大型设备检查申请单,如:CT、核磁共振,核医学检查等。

七、简易门诊的医师不负责解释检验、检查结果。

八、简易门诊接待同一患者同一疾病三个月内连续取药不得超过三次,连续取药三次后的患者须到相应专科门诊复诊。

九、各科简易门诊的医师由相应专科负责管理。

十、简易门诊的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质。

十一、简易门诊开放时间应与医院门诊开放时间相同,并进行公示。

十二、简易门诊只收挂号费。

十三、简易门诊不得开具各种医学证明文件。

十四、简易门诊不得开展体检工作。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具体解释可以向医务科咨询。

医务部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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