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期末考试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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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空,每空2分,共20分)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
2.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涉外税收)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有关对外国纳税人征税的部分。
4.在判定双重法人居民身份时,国际上通行的顺序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注册地标准)。
5.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时的认定标准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6.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立以(地域管辖权)为依据。
7.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标准,国际重复征税可分为(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和(事实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8.各国单方面采取的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9.(扣除法)和(减免法)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而不能彻底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10.国际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有(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11.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包括:(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
12.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及费用分配的原则有(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13.常见的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有两种,即(固定比率方法)和(正常交易方法)。
14.国际税收原则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
15.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程序有(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6.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特征有(规范化)和(内容弹性化)。
17.国内商品税的管辖权原则有两种,即(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
18.在前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历次多边谈判中曾经采取过的关税约束及减让方法有(逐项法)、(线性法)和(协调法)。
19.(国际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地域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亦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2.实际所得原则:又叫归属原则。
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3.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4.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依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税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其实质是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性。
5.全部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6.抵免限额: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依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可简化为=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7、分项限额:在多项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在国政府根据其在外国各项的所得,分别按照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的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某项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8、税收饶让: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它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9.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
10. ?国际税收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
11、国际税收惯例:(1)任何主权独立的国家都拥有征税权(2)以收入净额为税基课征所得税并实行独立核算原则(3)对投资所得课征预提税并限定税率分享收入(4)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5)实行税收饶让鼓励投资(6)实施转让定价税制防范国际避税(7)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规范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8)外交税收豁免(9)国民税收无差别待遇(10)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国际税收冲突
12、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及其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等方面问题,通过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种对缔约国各方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
13、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指导各个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各个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所依照或模仿的标准式文件。
14、普惠制: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通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应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做出同样的优惠;发达国家在提供这种优惠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
15、国际税收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或者实行避税地税制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如何理解国际税收的概念?
(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简述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1)属人原则:一国政府依据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亦称居住国原则。
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只能对该国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或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2)属地原则:一国政府依据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亦称来源国原则。
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只能对该国领土疆界内发生的所得或财产行使其征税权力。
3.简述实际所得原则及引力原则的含义。
实际所得原则(归属原则):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引力原则:当一非居民外国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尽管该外国公司在本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不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活动及常设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不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并为该常设机构总所得一并纳税。
4.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措施有哪些?(自己斟酌删减)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予征税,而仅对来源本国内的所得征税,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予征税,而仅对来源本国内的所得征税。
分为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减税法。
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及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可以有效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普遍采用。
5.比较全额抵免法及限额抵免法。
(1)全额抵免法及限额抵免法都属于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的计算方法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境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
(2)在全额抵免法下,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全部已缴外国税额;在限额抵免法下,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已缴外国税额,抵免限额),其中抵免限额=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居住国税率。
6.简述税收饶让的方式。
税收饶让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差额饶让抵免,二是定率饶让抵免
(1)差额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非居住国享受的按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及按税法税率征税的差额,视同按税法税率已征税,予以抵免.(2)定率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承担的税款,按税收协定规定的固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给予抵免
7.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跨国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①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②税率的差异③税基的差异④避免重复征税方法的差异⑤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⑥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8.举例说明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3)所得课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5)及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
9.为什么说延期纳税是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重要前提条件?
(1)延期纳税是指居住国的本国母公司从子公司应取得的所得,在子公司未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本国母公司暂不就其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
(2)在实践中,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设在税率较高的发达国家,而关联子公司则有许多设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地。
母公司为了避税的目的会把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向避税地子公司转移。
但避税地子公司的利润要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到跨国母公司名下;如果这时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没有“延期纳税”的规定,即母公司来源于避税地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无论是否汇回都要申报纳税,那么,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向避税地子公司转移利润就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10.简述反税收协定滥用的措施。
1)单边规定:大部分国家的国内税法是通过运用反避税条款或反滥用税约条款来防范,如瑞士和美国
2)双边规定:①节制法②排除法③透视法④征税法⑤渠道法⑥真实法
11、简述国际税收原则的基本内容。
(网上搜索而得)
(1)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是指在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决定其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人、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应尊重他国的税收主权。
(2)平等互利原则:主权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及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使有关国家从国际交易的所得中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跨国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4)国民待遇原则
12、简述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专项国际税收协定指缔约国各方所缔结的广泛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条约或协议,亦称为“综合税收协定”
(2)一般国际税收协定指缔约国各方为处理相互间某一特定税收分配关系或特定税种问题所缔结的条约或协议,亦称为“单项税收协定”
(3)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①人的范围: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国各方居民的人。
②税种范围:在这类税收协定中通常是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有关税种的名称。
(4)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及协定适用范围有关的基本用语和及协定大部分条款有关的基本用语,这类用语在协定中通常以特别条款作出定义,如缔约国各方的地理概念、人、公司、国民、居民、常设机构等;一类是只涉及特定条款的专门用语,这一类用语往往在特定条款中附带作出定义,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5)国际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当同一笔所得涉及到两个国家时,究竟应该由哪个国家行使征税权力,就需要运用冲突规范,在两个国家之间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
(6)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一般国际税收协定采用的居住国对已由非居住国一方行使地域管辖权课税的所得或财产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有两种,即免税法和抵免法;依据缔约国的协议,缔约国各方可联系本国税制的有关规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也可区别所得或财产类型同则采用两种方法;此外,如经协议,缔约国双方或其中一方同意给予饶让,也应在协定中加以明确(7)有关特别规定:明确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无差别待遇;建立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
13.简述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程序。
(1)谈判:有关缔约国就协定的内容和所涉及的税收事项获得—致意见所进行的交涉过程(2)签字:缔结税收协定的一个关键性程序,表示缔约国双方均同意接受税收协定对自己征税行为的约束(3)批准:缔约国一方的国家领导人成立法机构对本国签字代表所签署税收协定的确认,同意接受税收协定的约束(4)互换批准书:缔约国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构批准税收协定的证明文件
14.简述避免商品课税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各国实行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论各国统一实行哪一种课税原则,都可以避免税收管辖权的相互冲突,有利于促进商品的跨国自由流通,这时商品的国际重复课税也不再可能发生(2)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实行单一税率,而且汇率可以随意调整,那么无论统一实行哪种商品课税原则,都不会影响按照各国的比较优势确定的国际分工(3)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制度采用多种税率,并且对同一种产品各国规定的税率差异很大,那么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则是比较有利的,这样可以使各国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实际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消费地原则是比较有利的。
15.如何认定恶性国际税收竞争?
(1)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认定标准(2)侵蚀各国税基(3)导致税负扭曲(4)破坏税收中性,扭曲国际资本流向,阻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流动(5)增加征税成本
五、论述(12分)
1、简要论述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判定某跨国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税收居民主要分为自然人居民身份和法人居民身份。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①住所标准——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分为客观标准(家庭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和主观标准。
②居所标准——强调的是人们居住的事实但并不强调其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
③停留时间标准——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积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
各国通常同时采用住所或(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一就可被判定为本国居民。
我国目前就采用住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①注册地标准(法定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②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③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这里的总机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④选举权控制标准
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为注册地标准和控制地标准2.比较综合限额抵免法及分国限额抵免法。
(1)综合限额是指在多国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将其来自各国的所得,综合起来计算出的统一的抵免限额。
计算方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全部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外国应纳
税所得额×本国税
(2)分国限额是指在多国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在国政府根据其在各国的所得,分别按照不同国别计算的抵免限额。
计算方式如下:
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某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某外国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3)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公司都有盈利时,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有利;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公司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有利。
居住国政府的经济利益及纳税人是相反的,一般来讲,分国限额抵免法比较合理。
3.什么是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它们各有什么优缺点?
(1)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分配方法:从影响利润的各个因素中选其主要因素作为分配依据。
(2)优点:①简化工作;②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转让定价。
缺点:①分配标准难以确定;②及真实情况相比出入较大
(3)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是指跨国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收入及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精神进行分配。
(4)优点:①相对公平合理;②有可行的操作方法缺点:①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②可比交易难以找到③工作量大
4、简要论述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1)价格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2)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四、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取得总所得100万美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美元,来自境外乙国的所得为30万美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
试计算:⑴甲国政府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款;
⑵甲国政府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激纳的税款。
⑶甲国政府采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激纳的税款。
答:甲国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来自于乙国的所得免税。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70×40%=28(万美元)
甲国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9)×40%=36.4(万元)
甲国采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40%-9=31(万元)
2.某纳税年度,甲国的居民公司A,某年取得全球税前所得200万美元,同年还收到其乙国子公司B被扣缴了预提税后的股息28万美元。
B公司当年税前所得为100万美元,已按乙国30%的税率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30万美元,并按20%税率代扣代缴了A公司股息预提税7万美元。
甲国实行抵免法,公司所得税率为40%。
试计算A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额。
答: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28+7)/(1-30%)=50(万美元)
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30×(28+7)/70=15(万美元)
母公司承担的境外税额=15+7=22(万美元)
抵免限额=50×4020(万美元),小于22万美元,因而实际可抵免税额为20万美元。
A公司应纳甲国所得税=(200+50)×4020=80(万美元)
3.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乙国有一个分公司,A公司某年取得来源于甲国的所得为500万美元,甲国的税率为30%。
分公司当年取得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为3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100万美元,已在乙国纳税20万美元;财产租赁所得200万美元,已在乙国纳税80万美元。
试计算:⑴如果甲国采取单项限额抵免法,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⑵如果甲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答:⑴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美元),大于已纳税额2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20万美元。
财产租赁所得的抵免限额=200×30%=60(万美元),小于已纳税额8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6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20—60=160(万美元)
⑵综合抵免限额=300×30%=90(万美元)
在乙国的已纳税额=20+80=100(万美元),大于抵免限额,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9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90=150(万美元)
4.甲国母公司A在乙国设有子公司B,某纳税年度,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股息500万英镑。
乙国税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率为30%,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限制税率为10%,固定税率为20%。
甲国采取抵免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试计算:⑴若甲国采取差额饶让,则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多少?⑵若甲国采取定率饶让,则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多少?
答:⑴乙国税法规定应征预提所得税=500×30%=150(万英镑)
乙国按限制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10%=50(万英镑)
二者之间的差额100万英镑在甲国视同已征税额予以抵免。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50+100=150(万英镑)
⑵乙国按固定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20%=100(万英镑)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100万英镑。
5.甲国某跨国集团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公司。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5%,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18%。
2012年2月,A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零件以15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又以30万美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出去。
经甲国税务部门查询后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根据甲国政府掌握的资料,该批零件的直接生产成本为12万美元,间接生产成本为3万美元,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一般毛利率为25%。
试分析该跨国集团采用的避税手法和整体税负的变化以及甲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答: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转让定价调整前: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5-12-3)×35%=0(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15)×18%=2.7(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0+2.7=2.7(万美元)
甲国可以根据组成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后:
该批零件的组成市场价格=(12+3)÷(1-25%)=20(万美元)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20-12-3)×35%=5.25(万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20)×18%=1.8(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5.25+1.8=7.05(万美元)
由此可见,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总税负减轻了7.05-2.7=4.35(万美元)
甲国通过对转让定价的调整,避免了税款损失5.25-0=5.25(万美元)
6.6.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
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
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25%.另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分析:(1)中国政府为什么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