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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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为: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临时使用除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土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用地审批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5、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6、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人个;
2、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经办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临时用地的立项或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3份);
4、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
5、申请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3份);
7、临时用地界址坐标电子版和用地范围图(复印件3份);
8、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环保、林业等如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提交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用地单位出具不在该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承诺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及复垦承诺书(原件3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附件: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