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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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是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矿井、矿山设施、煤矸石堆放场、煤矸石堆放车道等。

第三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采取全员参与、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
第五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检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矿井开展情况及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矿山设施的完好程度及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煤矸石堆放场及堆放车道的稳定性;
(四)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测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应当定期进行,频次根据安全风险等级而定。

第九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地震、大雨等自然灾害,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应当及时进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第十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应当采取现场监控、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关键部位。

第十一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二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设备应当能够及时反映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设备应当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监控中心相连,确保主要负责人及时获取监控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设备应当备有相应的备份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工作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工作的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九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所有。

以上是关于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的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实际操作中需根据煤矿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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