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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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表
以下是一个示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表的格式。

请注意,此表格需要根据您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序号隐患部位隐患描述隐患等级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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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线部分员工未佩戴防护眼镜一般增加防护眼镜的佩戴提醒标识,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佩戴眼镜的必要性张三已完成
2 仓库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严重立即清理消防通道的杂物,确保通道畅
通无阻,加强仓库管理,防止杂物堆放李四已完成
3 电气设备部分电线裸露在外,存在触电风险重大对裸露的电线进行
绝缘处理,加强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王五未完成
4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指示标识不明显一般增加安全出口指示标识的亮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能够快速找到出口张三进行中
此表格的说明:
1. "序号":隐患的序号,方便管理和追踪。

2. "隐患部位":隐患发生的具体位置或部门。

3. "隐患描述":对隐患的具体描述,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

4. "隐患等级":根据隐患可能带来的风险评估,分为一般、严重、重大等。

5. "整改措施":针对隐患的具体整改方案或建议。

6. "整改完成时间":预期完成整改的时间。

7. "整改责任人":负责整改的负责人或团队。

8. "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的实际完成情况,如"已完成"、"未完成"、"进行中"等。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范文(3篇)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范文(3篇)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范文一、引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有效的信息统计分析和及时的报送制度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关键。

本文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份合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范本,以便企业能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二、信息统计分析制度1. 隐患排查结果统计(1) 按照隐患的类型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统计,如火灾隐患、施工安全隐患、电气设备隐患等。

(2) 统计隐患的数量,包括已整改和待整改的隐患数量。

(3) 统计隐患整改的及时率,即隐患发现后能及时整改的比例。

(4) 统计隐患整改的有效率,即隐患整改后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比例。

2. 隐患排查工作进展统计(1) 统计隐患排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已完成和待完成的任务数量。

(2) 统计隐患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即已完成任务的时间占总任务时间的比例。

(3) 统计隐患排查工作的质量进展,即已完成任务中整改合格的比例。

3. 隐患整改情况统计(1) 统计已整改的隐患数量,包括主动整改和被动整改的数量。

(2) 统计隐患整改的及时率,即整改工作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比例。

(3) 统计隐患整改的有效率,即整改后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比例。

三、报送制度1. 隐患排查报送流程(1) 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由责任人将隐患排查报告整理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 报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隐患整改情况等。

(3) 报送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或现场汇报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 隐患整改报送流程(1)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责任人将整改情况报告整理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 报送内容包括隐患整改的时间、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

(3) 报送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或现场汇报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 隐患整改验收报送流程(1)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 报送内容包括隐患整改的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第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第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永续经营的重要保障,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及时发现、排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本报告表,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风险,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报告基本信息•报告时间:[填写日期]•报告地点:[填写地点]•报告对象:[填写对象名称]三、排查范围本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主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主要排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设施安全性检查;2.生产作业环境检查;3.人员操作规范性检查;4.物料存储安全检查;5.火灾防范措施检查;6.应急演练及应急预案检查。

四、排查内容1. 设备设施安全性检查•[填写检查内容及结果]2. 生产作业环境检查•[填写检查内容及结果]3. 人员操作规范性检查•[填写检查内容及结果]4. 物料存储安全检查•[填写检查内容及结果]5. 火灾防范措施检查•[填写检查内容及结果]6. 应急演练及应急预案检查•[填写检查内容及结果]五、隐患整改措施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节点和监督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消除。

六、报告结论通过此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本报告发现并记录了部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希望企业能严格按照整改计划的要求,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员工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以上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期待各相关单位能够认真执行,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和企业安全。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2008年4月8日袂蚁第一条为了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制订本工作规范。

肆第二条江苏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

袄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薂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蒈第四条各级安监局应当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模板)

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模板)
填报单位(盖章): 隐患级别
排查治理情况
排查数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统计分析表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
一般事故隐患
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数量 整改率(%)
1、隐患责任部门: 2、隐患类型分布:
8
7
7
6
隐患分析情况 4
2
0 设备设施 “三违”行为
3、隐患类型占比: 4、安全管理改进建议:
序号 1 2 3 4
隐患描述
隐患类型分布
5
5
3
2
2
急管理
消防
防护用品
隐患汇总清单
治理措施
隐患排查日期 责任部门 隐患级别 整改情况
隐患分类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
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和公司管理要求,将隐患类型分为:电气、消防、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化工品、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 相关方管理、现场管理、作业许可、安全标识、记录管理、“三违”行为、其他等15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月报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月报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月报表填报单位(盖章):统计月度:年第月
类别季度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

(项)
已整改

(项)
整改率
(%)
整改投入
资金
(万元)
隐患排查

(项)
已整改

(项)
整改率
(%)
整改投入
资金
(万元)
未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列入治理计划
计划整
改数
(项)
落实目
标任务
(项)
落实经
费物资
(项)
落实机
构人员
(项)
落实整
改期限
(项)
落实应
急措施
(项)
落实整
改资金
(万元)
第月数
月至本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
主要的应急防范措施:
注:1、《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安全部负责归档备查,并按照政府要求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

2、隐患等级分为重大和一般。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
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
3、产生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缺陷。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试题 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试题 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表现分为几类(B).A、2类B、3类C、4类D、5类2、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是属于(B)的表现形式。

A、物的危险状态B、人的不安全行为C、管理上的缺陷3、隐患分级的标准不包括(D)。

A、隐患的整改B、治理和排查的难度C、影响的范围D、安全事故大小4、发生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的措施(A)。

A、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B、边整改边生产C、发现事故隐患后即可生产5、导致事故的根源是(D)。

A、物的危险状态B、人的不安全行为C、管理上的缺陷D、隐患6、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A)进行登记。

A、事故隐患的等级B、事故隐患的信息C、事故隐患责任7、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事故排查工作的参与人员可以不包括(A)。

A、生产管理人员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工程技术人员D、其他相关人员8、(C)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A、政府单位B、中介机构C、生产经营单位D、其它社会机构9、(A)的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重大事故隐患B、较大事故隐患C、一般事故隐患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当建立健全(D),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A、监督管理制度B、行政处罚制度C、约谈制度D、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C),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A、事故隐患报告制度B、举报奖励制度C、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1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B),并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A、承租合同B、安全生产管理协议C、生产管理协议13、(D)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用文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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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季报表
所属乡镇:
填报单位(盖章):报告期:年第季度
顺延)报所在乡镇、开发区安全机构备案,同时通过电子邮箱(cfajjlcs@)报县安监局备案。

栏目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2、隐患等级分为重大和一般。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产生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缺陷。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单位负责人(签字):填报人(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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