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重点技术改造,是指以关键共性技术为核心,通过技术升级和装备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三条本细则的实施主体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提供支持,企业负责申报和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支持包括财政支持、技术支持、市场支持等多方面的支持措施。
第五条本细则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本细则所指的重点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材料技术、装备技术、生产工艺技术等。
第七条本细则的实施周期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申报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企业申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应提供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计划、技术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企业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有明确的技术难题和推广价值。
第十条申报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和推广能力,具备相关产业经验和市场销售能力。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资助标准和额度。
第三章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项目评估结果,确定资助标准和额度。
第十三条资金支持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补贴、利息补贴、技术开发支持、设备更新支持等。
第十四条资金支持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每个阶段的拨付条件和金额由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在使用资金支持时,应按照规定进行统计、报销和监督。
第四章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和指导。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可以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和转化的支持。
第五章市场支持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采购、贴息、减免税等方式,支持企业产品的市场化推广。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展览、推介会等活动,促进企业与市场的对接和合作。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可以为企业提供市场调研和市场营销的支持,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政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于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的企业,政府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扣减资助额度或取消资助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可以对本细则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