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简介市规划局公告为了把中心城市建设成区域性现代化大城市,根据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我市决定调整修编《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为此,市规划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经过多方考察,聘请建设部直属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并在广泛借鉴、吸收国外优秀城市规划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全方位比较分析,研究制定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顺利通过国家、省专家组评审。
现将规划(纲要)简介予以公示,恳切希望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抱着对城市发展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结合自己的工作、生活实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尽可能吸纳到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中,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特此公告市规划局2006年9月15日为了进一步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西部开发”、“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给带来的发展机遇,满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组织对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现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简介如下:一、规划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整合和节约资源,合理配置各类要素,繁荣地方经济,传承历史文化,突出名城特色,构建和谐社会中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宜居宜业城市。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年〜2010年,远期为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到今后30年〜50年,至本世纪中叶左右。
(三)规划围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共分三个层次,即市域、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
1.市域。
市域围为市辖的一市、两区、十县的行政辖区围,总面积2.66万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
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综合考虑城市功能拓展、水源保护、生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未来建设用地发展等因素,适当扩大原有城市规划区围,增加鸭河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和能源基地、官庄油田周边区域、王村以西物流工业园区及其他发展备用地,总面积3759 平方公里。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3)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3)第二节城市性质和城市职能 (4)第三节城市规模 (5)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6)第一节区域协调 (6)第二节市域生态系统和空间管制 (7)第三节城镇化和城乡统筹 (11)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 (16)第五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节市域市政基础设施 (20)第七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23)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与布局 (24)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 (25)第一节空间布局 (25)第二节居住用地 (27)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8)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31)第五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33)第六节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36)第七节城市交通 (39)第八节市政基础设施 (44)第九节综合防灾减灾 (50)第十节环境保护 (54)第十一节城市特色和整体城市设计 (56)第十二节旧城更新 (58)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60)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62)第六章附则 (64)附表 (65)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指导南阳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编制《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1.2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针对南阳人口大市、历史文化名城和生态环境重点地区的特点,着重加强城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等多方面的统筹协调。
全面提升城市经济社会实力和区域综合影响力,打造中原崛起的新支点,引领豫西南及周边地区快速、稳步、高效地发展。
第1.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年)》等上位规划;3、《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等区域发展战略;4、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第1.4条规划期限2011-2020年。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宛政办[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4〕55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7月25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对拟收储土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南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那么为标准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1. 编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包括规划的调研、编制方案、方案的公示和听证、审议、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2. 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开展的定位、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布局、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等内容。
其中,城市开展的定位应明确南阳市的定位与开展目标,空间布局应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交通布局应注重公共交通的开展,绿地系统应保护和增加城市的绿地面积。
3. 规划编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参与的原那么,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
三、区域规划1. 编制程序南阳市区域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程序与城市总体规划类似。
区域规划的范围可以是全市范围、区县范围或特定地区的范围。
2. 规划内容区域规划主要包括该区域内的城市用地、道路、绿地、水系等设施的布局和设计。
区域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功能分区。
3. 规划编制要求区域规划的编制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同时注重保护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区域内的协调开展。
四、详细规划1. 编制程序南阳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程序包括规划的调研、编制方案、方案的公示和听证、审议、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详细规划的范围可以是街道、小区等特定区域。
2. 规划内容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具体建筑物的布局、道路网络、绿地、设施配套、交通组织等内容。
详细规划应与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功能分区。
3. 规划编制要求详细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进行,保障建筑物的平安和环境的可持续开展。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现将《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四章公用事业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八章市场管理第九章河道管理第十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章附则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台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增强市民城市意识。
市中心城区所有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居民都有参与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美化城市环境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履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能,市城建、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商贸、水利、环保等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履行相关的城市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必须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22年3月4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管辖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doc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参考Word)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8类、中类35类、小类42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简介南阳市规划局公告为了把南阳中心城市建设成区域性现代化大城市,根据河南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我市决定调整修编《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为此,市规划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经过多方考察,聘请建设部直属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南阳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并在广泛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城市规划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全方位比较分析,研究制定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顺利通过国家、省专家组评审。
现将规划(纲要)简介予以公示,恳切希望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抱着对南阳城市发展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结合自己的工作、生活实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尽可能吸纳到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中,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特此公告南阳市规划局2006年9月15日为了进一步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西部开发”、“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给南阳带来的发展机遇,满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有效地保护南阳历史文化名城,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南阳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组织对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现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简介如下:一、规划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整合和节约资源,合理配置各类要素,繁荣地方经济,传承历史文化,突出名城特色,构建和谐社会中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宜居宜业城市。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年~2010年,远期为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到今后30年~50年,至本世纪中叶左右。
(三)规划范围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共分三个层次,即市域、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
1.市域。
市域范围为南阳市辖的一市、两区、十县的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66万平方公里。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外装修)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临时建筑、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
第四条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行。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面积)计算。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0.3万平方米小于3万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按表2、表3、表4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7•【文号】国办函〔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南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豫鄂陕交界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南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南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7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8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南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宛政〔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宛政〔2018〕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更好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推动城乡科学、有序发展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制定了《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无记名表决制度(试行)》《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一)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三)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市规委会的组成(一)市规委会的人员组成详见调整后的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市规委会下设技术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省内外城乡规划、建筑设计、交通市政、风景园林、环保、水利、社会科学、产业发展、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宛政办〔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规划核实职责转为日常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城乡规划,强化城乡规划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报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对鸭河工区和官庄工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中心城区内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五)负责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信访稳定工作。
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2•【字号】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由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2024年8月29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控制线是指为保障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总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范围界限。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包括物流仓储用地。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应当遵循严守总量、合理布局、刚性管控、占补平衡、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控制线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控制线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业用地控制线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中心城区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工业用地控制线相协调,详细规划应当衔接落实工业用地控制线。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程(包括室外装修)及⼀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临时建筑、居民和村民⾃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各类⼯程建设应采⽤南阳独⽴平⾯坐标系和国家⾼程系。
第四条各类⼯程建设除应满⾜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章⽤地管理第⼀节城市⽤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地按其主要⽤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分为⼤类、中类和⼩类三个层次,其中⼤类10类,中类46类,⼩类73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
第六条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应遵循⼟地使⽤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
凡表1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第三节绿地管理第⼗四条中⼼城区内公共绿地、⽣产绿地、防护绿地、⽣态绿地等各类规划绿地,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内⽤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管理。
第⼗五条中⼼城区内市级公共绿地⾯积不⼩于300亩,区级公共绿地⾯积不⼩于100亩,游园级公共绿地⾯积不⼩于30亩。
第⼗六条防护绿地包括卫⽣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压线⾛廊防护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防护绿地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有害性⽓体及污染物的⼯⼚应设臵卫⽣防护林带,且宽度不⼩于50⽶。
2、⽩河两岸绿地宽度不应⼩于80⽶,市区⽔库周边的绿地宽度不应⼩于200⽶。
3、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防护林带宽度不应⼩于300⽶。
南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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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8类、中类35类、小类42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凡用地单位征用相邻已修建城市道路或未修建的城市规划道路,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函告已征用的除外),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需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土地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2.4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规确定。
尚未编制控规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规划条件。
2.2.5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总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
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环保、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或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实施规划许可。
2.2.6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总体布局;2、建设项目应与城市交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衔接和协调;3、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规划要求。
2.2.7 城市已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综合批发市场等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根据总规或控规的要求统一开发建设。
严格控制教育、医疗、公用设施、绿地广场、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建设。
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8 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都应结合周边用地实际情况,坚持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开发改造的原则,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低于表2-1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零散开发的小块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整合开发或优先作为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表2-1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三节地下空间利用2.3.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2.3.2 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禁止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2.3.4 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河道、环保和地质条件等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5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2.3.6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
2.3.7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3.8 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2.3.9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2.3.10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以及工程管线综合管沟、专项工程管线敷设规划要求等内容。
2.3.11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设施。
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12 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规划预留临路地下空间接口,以便今后连成一个整体。
2.3.13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等归档。
第四节绿地管理2.4.1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的要求,依据总规和控规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管理。
2.4.2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2.4.3 居住区绿地、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以下指标:1、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
2、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一般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用地等一般不小于35%;旅游设施用地一般不小于40%;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用地等一般不小于20%;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一般不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业用地项目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区改造区域项目的,可对本条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大于5个百分点。
2.4.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2.4.5 沿城市内河(不包括白河城区段)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20米,沿总规保留的水沟(渠)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1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规覆盖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规确定。
3.1.2 尚无批准的控规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地块,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参数表3-13.1.3 在项目单位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原审批文件规定的或表3-1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3.1.4.1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配建指标,应以表3-2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参数表3-23.1.4.2 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小区级以上的居住用地,社区服务配建指标应增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符合表3-3的规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参数表3—33.1.5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项目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省规定控制指标参数的规定,若有变化时,依新指标参数为准。
第二节建筑间距3.2.1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节能、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