侬磊、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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侬磊、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3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28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建军
【审理法官】胡建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侬磊;江海波
【当事人】侬磊江海波
【当事人-个人】侬磊江海波
【代理律师/律所】刘丽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丽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丽娜
【代理律所】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侬磊
【被告】江海波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上诉人应对其主张无效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上诉人侬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1:53:37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侬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江海波负担。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侬磊、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328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侬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侬磊因与被上诉人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7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侬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江海波负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江海波在本案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江海波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侬磊支付江海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2020年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侬磊承担江海波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担保费共计36000元;3.判令由侬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判决结果:一、侬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海波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1年4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2020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侬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海波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驳回江海波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上诉人应对其主张无效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上诉人侬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胡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延立
书记员尹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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