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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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晋政办发〔2016〕162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7日印发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指导设区的市、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体系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和受灾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

XX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机制,提高全区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XX通知》(X政规[2021)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灾后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包括:(-)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拨的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救助物资。

(二)使用上级财政、区财政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三)其它救助物资。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下拨的各类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二)区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

第二章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采购资金预算,送区财政局审核并列入年度预算,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采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等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区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申请、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三章冬春救助类型和标准第八条救助类型。

分四类:一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绝收面积占比80%以上)、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严重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50%-79% )、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一般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比30%-49% ),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四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致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乡村人口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

第三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三)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五)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四条依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将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划分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自然灾害四个等级。

达到《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视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未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视为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县承担、省级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

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市县筹集。

第五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灾情。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

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明确救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救助原则(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规定及时向其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二)救助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坚持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落实各项灾害救助措施。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3.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重点救助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4.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坚持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台账、张榜公示,及时发放、注重效果。

二、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

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于2016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6年10月19日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减灾委员会。

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财社〔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11]6号)和《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II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7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金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洪涝、浓雾、大风、雷电、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镇(金山工业区)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协作,协同应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街道(乡镇)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救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以及紧急援助外省市救灾资金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

市、区应急部门应根据具体灾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本市可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自然灾害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情况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

(一)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二)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但达不到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三)一次自然灾害过程达不到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同时要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完善应急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序、高效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我市发生洪涝、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台风、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高温、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及其它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2)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3)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4)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2.1组织体系2.1.1指挥机构成立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与黄石市减灾委员会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成如下: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科协、黄石军分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旅游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外侨办)、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民防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武警黄石支队、黄石消防支队、国网黄石供电公司、黄石电信公司、黄石移动公司、黄石联通公司、省无委办黄石管理处、黄石保险行业协会、市地震局、市红十字会、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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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长府办函〔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长府办函〔201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0日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长春市减灾委员会2.2 专家委员会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救灾装备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准备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3.8 宣传、培训和演练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4 其他设施恢复重建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管理和更新8.4 预案解释部门8.5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适合长春市自然灾害特点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等。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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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榆政办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榆政发〔2012〕71号)废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工作原则 (4)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5)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5)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5)3灾害预警响应 (13)4信息报告和发布 (14)4.1 信息报告 (14)4.2 信息发布 (15)5应急响应 (16)5.1 Ⅰ级响应 (17)5.2 Ⅱ级响应 (19)5.3 Ⅲ级响应 (22)5.4 Ⅳ级响应 (24)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6)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6)6.2 冬春救助 (26)6.3 恢复重建 (28)7保障措施 (29)7.1 资金保障 (29)7.2 物资保障 (30)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31)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31)7.5 人力资源保障 (32)7.6 社会动员保障 (32)7.7 科技保障 (33)7.8 金融保障 (33)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34)8奖励与责任追究 (34)9附则 (35)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宁政办[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08〕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启动条件3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3.2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4 应急准备4.1 资金准备4.2 物资准备4.3 通信和信息准备4.4 救灾装备准备4.5 人力资源准备4.6 社会动员准备4.7 宣传、培训和演习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灾害预警预报5.2 灾害信息共享5.3 灾情信息管理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7.2 恢复重建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管理与更新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冀应急救灾〔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通知冀应急救灾〔2020〕1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解决机构改革后部分地方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资金拨付进度迟缓、申请审批流程不健全等问题,更好地落实各地自然灾害分级负担管理责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灾害救助主体责任。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用于解决受灾地区居民衣、食、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急钱、救命钱”,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救灾资金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确立救灾资金“红线”意识,保证救灾资金使用安全,切实履行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做到突发灾情时及时摸排受灾群众救助需求,科学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积极筹措救灾资金,妥善安排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资金。

二、认真落实救助政策,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各地要按照《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3〕147号)规定,落实分级负担资金,加大本级救灾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严格限于灾害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及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运送等支出项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用于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无关事项。

救灾资金使用公示模板

救灾资金使用公示模板

救灾资金使用公示模板摘要:一、引言二、救灾资金使用公示内容1.救灾资金来源2.救灾资金分配方案3.救灾资金使用情况4.救灾资金监管措施三、公示期限及反馈渠道四、结语正文:【引言】在我国,救灾工作一直备受重视,救灾资金的使用更是关乎灾区人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特制定救灾资金使用公示模板。

以下为救灾资金使用公示的详细内容。

【救灾资金使用公示内容】一、救灾资金来源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社会捐赠、国内外组织援助等。

我们将按照救灾资金的来源渠道,合理分配和使用救灾资金。

二、救灾资金分配方案1.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灾区;2.按照受灾程度、受灾人口、基础设施重建等因素,合理分配救灾资金;3.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衣物、住房等;4.重点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如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

三、救灾资金使用情况1.定期公布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分配、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等情况;2.详细记录救灾资金的使用过程,确保资金用到实处;3.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救灾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四、救灾资金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监管;2.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3.开展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公示期限及反馈渠道】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为期1个月。

在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1.联系电话:xxxxxxxx;2.电子邮箱:xxxxxxxx;3.来访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结语】救灾资金使用公示旨在提高救灾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我们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为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灾区重建贡献力量。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5篇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5篇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5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5篇纵观人类的历史可以看出,灾害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自然变异,二是人为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精选篇1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各在建工地的财产安全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加强对在建工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及早制定防范措施和部署各项工作,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平安度汛。

二、组织领导成立汛期在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三、防洪度汛措施各在建工地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

防洪度汛工作要采取主动控制早研究早布置早着手早落实防患于未然。

(一)加强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各在建工地要成立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抗洪与应急抢险工作方案,制定责任制度,并将责任细化落实到个人。

(二)做好物质资准备,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各在建工地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做好雨衣雨鞋手电救护担架常用救护用品铁锹编织袋河沙碎石车辆等物资的购买与贮备工作,同时要组织精壮人员成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第一时间投入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去。

(三)加强防洪度汛宣传,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各在建工地要充分利用标语广播电视职工会议等有效途径开展防洪度汛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工人的防灾意识,并在汛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抢险救援实战演练。

(四)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各在建工地要开展汛期安全生产自查,一是检查项目防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汛期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岗位和责任人的情况;二是检查施工场地临时办工场所宿舍工棚仓库等设施的安全防护,尽量避开可能受滑坡坍塌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的.区域;三是强化对施工现场对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排水运输道路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及水下作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四是加强施工期间气象和施工的监测,及时预警,有效开展预防措施。

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4号

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4号

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粤财社[2014]184号2014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购置、加工及储运灾害救助物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省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救助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民政厅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年度省级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负责信息公开,按规定开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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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省财政2015年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公示(附后)。

公示期自6月1日至6月6日,共6天。

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省财政厅以书面形式反映。

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附件:省财政2015年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明细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30日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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