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01
•【字号】梅市府办[2009]66号
•【施行日期】2009.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范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细则。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包括市直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二手房);
(二)符合《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向梅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梅州市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呈批表》;
(三)《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正式发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已按揭的须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上交有关材料;
(二)市房改办负责审查材料、核定住房货币补贴的金额,并造册报市财政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材料;
(三)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受理时间为本年度9月份;
(四)由市房改办于本年度11月份将审查核定符合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名册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复核并于本年度12月底前将补贴金额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一般干部职工20000元;
(二)科级干部23000元;
(三)处级干部27000元;
(四)厅级干部35000元;
(五)事业单位被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比照现职同级干部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七条本细则自2009年2月9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一年,即从2009
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