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津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年来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较明显,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自觉承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坚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无缝链接的监管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突出工作重点,实施科学长效管理;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奖励与惩戒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注重食品安全;坚持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模式探讨

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模式探讨

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模式探讨作者:吴祖强刘明明崔凯陈怡波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10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面临如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如何监督等诸多问题,导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较窄、数量较少、做法不一,实施情况缺少监督,决定有效性有待提高。

本研究收集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深圳等6省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制定的30项重大事项决定作为调查样本[1],对重大事项决定的启动、审议、监督等环节进行实证分析,归纳出自主型、批准型、衍生型、混合型等四种行使模式,并从程序设计角度提出如何进一步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若干思考和优化模式。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环节分析(一)重大事项议题的确定。

重大事项议题的来源,在现有体制下,大部分是同级党委确定。

但调查也发现:(1)代表议案是议题的重要来源。

如江苏省制定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都是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作出的。

在调查样本中,有5件即17%是由代表议案提议产生的。

但也有的省市重大事项决定很少源自代表议案,说明不同省市在行使重大事项权领域对代表议案的重视程度不一和代表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权的理解不一。

(2)监督工作派生决定议题。

如天津市制定的《关于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和浙江省制定的《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均是在听取和审议政府相关情况报告的基础上作出的。

但总体来看,由监督事项派生出重大事项决定较少,说明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之间的互动、互补关系还未引起重视。

(二)决定议案的提出主体和形式。

在决定议案的提出主体上,调查样本中,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占54%;“一府两院”提出的占23%;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占23%;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津市场监管法〔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6月5日经第3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市场监管委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止食品浪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本市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食品浪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已经2022年3月18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四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督促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者开展的证后审查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市市场监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资质情况、从业人员管理、生产及环境条件、食品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一致性审查、标签标识、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证后审查采取“一表三随机”(即统一审查表格,随机确定审查时间、随机确定审查人员、随机确定被审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执法总队,各承检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抽检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复检和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

经我委2022年2月1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检工作第三章异议工作第四章工作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复检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依法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异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异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行为。

天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天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天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是指天津市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生产、销售、餐饮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民众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食品生产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员工培训,提升生产质量。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处罚等。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原料供应商的合作,定期检查原料质量,确保原料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回收召回不合格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8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王东峰2016年9月21日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五条5、《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6、《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8、《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9、《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四条10、《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十八条11、《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2、《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4、《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5、《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一条1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17、《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18、《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2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22、《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七条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三、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关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规定1、《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模式探讨

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模式探讨

( ) 三 决定草 案的提 出和起 草。在 提 出决定 草案
制定 的《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的主体上 , 调查样本 中, 由政府提出的 占1%; 0 以常 性 别终 止妊 娠 的决 定》关 于进一 步加强农 村卫 生工 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会主任 会议 的名义 提 出的 占6 % ; 《 3 以人 大 有关 委 7 作的决定》 都是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作出的。 , 在调 员 会 名义 提 出 的 占 2 % 。而 在起 草决 定 草案 的主
查样本 中 , 5 即 1%是 由代表议 案提议产 生 体上 , 有 件 7 人大有关委员会起草的 占6 %; 立专 门起 0 设
的。但也有 的省市重大事项决定很少 源 自代表议 草组起草 的 占3 % ; 0 政府部 门起 草 的占 1%。可 0
案 , 明不 同省 市在 行使 重 大事 项权 领域 对 代 表议 见 , 说 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委员会 或者专门起草
议案集中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 中。这几个议案是政府提 出的社保 、 医保改革方案, 而 由人 大作 出批准 这些 方案 的决 定 。 涉及 人 民群 对 众 切身利 益的改革 方案行 使重 大事 项决定 权 的做法 体 现 出人 大在决定 重大 民生 问题 上 的权威 地位 和表
廑 塞
人常会使大项 的式讨 大委行重事航权模探
口 吴祖 强 刘明明 崔 凯 陈 怡波
讨 论决 定重 大事 项是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的重要 职 津市制定的《 关于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 权 。 由于 全 国人 大 尚未 出台相 关法 律 , 其他 法 律 督 的决议》 而 和浙江省制定 的《 关于建设 生态省 的决 和各 地 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也 比较 原则 , 大 在行 使 重 定》均是在听取和审议政府相关隋况报告的基础上 人 , 大事 项 决 定 权 时面 临 如重 大事 项 的范 围如 何 界定 、 作 出的 。但总体 来 看 , 由监督 事项 派 生 出重 大 事项 议题 如何 选取 、 定程序 如何启 动 、 决 决定 草案 的起 草 决 定较 少 , 明重 大事 项决 定 权 和监督 权 之 间 的互 说 和 审议 以及 表决 程序 如 何规 范 、 决定 实 施效 果 如何 动 、 补关 系还未 引起重视 。 互 监督 等 诸 多 问题 , 导致 行使 重 大事 项决 定 权 范 围较 ( ) 二 决定议 案的提 出主体 和形 式。在 决定 议案 窄 、 量较 少 、 数 做法 不一 , 实施情 况缺少监 督 , 决定 有 的提出主体 , 调查样本 中, 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效性有 待 提高 。本 研究收 集上海 、 北京 、 天津 , 浙江 、 的 占 5% ;一府 两 院” 出 的 占 2 % ; 大有 关 委 4 “ 提 3 人 江苏 、 深圳 等 6 市人 大 常委 会近 年来 制 定 的 3 项 员 会提 出的 占2 % ; 有常 委会 组 成 人 员 5 以上 省 0 3 没 人 重大事 项 决定 作为 调查样 本 , 重大事 项决 定 的启 联 名提 出的 。在决 定议 案 提 出 的形 式 上 , 决定 草 对 有 动、 审议 、 监督 等环 节进行 实证分 析 , 纳 出 自主 型 、 案 、 归 方案或 者建议 三种形 式 。在 调查 样本 中 , 以决定 批 准型 、 生 型 、 合 型等 四种 行使 模式 , 从 程序 草 案 形 式 提 出 的 占 8 % ; 方 案 形 式 提 出 的 占 衍 混 并 7 以 设 计 角度 提 出如何 进一步 行使好重 大事 项决 定权 的 1 O%; 以建 议形 式提 出 的 占3 。 % 以方案 形 式提 出 的 若 干 思考 和优化 模式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0【实施日期】1999.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9年9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二、第三条改为第四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三、删去第五条。

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现并纠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总结执法工作经验,及时推广。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问题。

”四、第六条修改为:“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制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2号【发布日期】1982-11-19【生效日期】198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四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五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分别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

”2.删除第二十三条。

3.删除第二十六条。

4.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的用盐,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并保留食盐购货凭证。

”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持证经营情况,应当依据有关盐业法规进行检查。

”6.删除第三十六条。

7.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8.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扣押或者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

”9.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查验食盐运输工具;”。

二、对《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十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

关于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

关于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

关于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并通过不断加强执法检查来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进行详细介绍。

一、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目的1、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2、维护国家形象和形象的美誉度;3、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4、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市场经济管理水平;5、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对象在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存在着许多不良行为,如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对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辅料生产企业;2、餐饮企业、超市、商场和食品零售商;3、进口食品生产企业;4、家庭生产和经营的食品。

三、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程序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程序:1、选择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依据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可能存在的不良行为,选择需要检查的对象;2、发出检查通知:通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说明检查事由和方式,并告知对检查情况的处理办法;3、检查准备:执法人员组织编制检查计划、准备相关设备和工具;4、进场检查: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对其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等进行检查,调查取证;5、实地取样:对涉嫌违法或不合格的食品采取现场抽样;6、取样监督:执法人员对取得的食品样品进行分类、存储、标记等操作,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7、送样检测:将取得的样品送到权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8、出具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出具检查报告,通知违法单位及相关部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罚。

四、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注意事项1、检查时应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违法限制、打击和妨碍经营自主权。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学校食品安全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家批准的本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下列职责:(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五)化妆品监督管理;(六)管理标准化工作;(七)监督管理计量工作;(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九)商标监督管理;(十)广告监督管理;(十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十二)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十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十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1997年5月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其敖和市卫生局局长张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所作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检查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1997年4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检查结束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市进一步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卫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市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更加深入地贯彻食品卫生法,把食品卫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此,特作如下决议: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市人民要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对我市食品卫生法执法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巩固成果,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我市食品卫生工作。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继续搞好食品卫生法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进一步跟踪复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卫生执法水平。

三、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食品卫生法制观念。

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依法经营的观念。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津市场监管食产〔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22〕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防范化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通知》从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加强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加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加强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为食品生产企业解难纾困开展帮扶,做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扎实落实、坚持从严主基调的“三坚持”,做到坚决排查到位、坚决整治到位、坚决严守安全底线的“三坚决”。

二、聚焦群众关切。

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舆情信息、媒体报道反映以及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等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2019年以来发现的相关问题,各区局要在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基础风险调查和动态风险排查;聚焦重点区域、突出重点食品、聚焦共性问题,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把排查防控风险作为工作常态,精准抓好落实。

三、突出重点环节。

坚持源头防范和标本兼治,各区局要做到食品安全风险精准识别、精准防范,针对重点环节逐一排雷。

优选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试题库通用题库精选答案

优选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试题库通用题库精选答案

优选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试题库通用题库精选答案第1部分单选题(50题)1. 下面有食品添加物不正确的说法是()。

A:膨化剂中最容易引起关注的是化学污染物铝的超标问题B:含铝食品添加剂专指含铝的膨松剂和抗结剂(如明矶、硅酸铝钠)C:面制食品中铝限量指标�lOOmg/kg(以质量计)D:膨松剂主要用于饼于、蛋糕、烧饼等焙烤食品,油条、油饼等油炸食品,中国慢头和膨化食品等中答案:B2.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A: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C: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答案:D3.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A:尚没有明确规定B:限制C:强制性要求D:鼓励答案:D4. 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不正确的是()。

(九十七条)A: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B:只需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其他的不需要C: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D: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答案:B5. 下列食品处理区,哪些是不得设置明沟的()。

A:专间、备餐场所、烹任场所B:备餐场所、烹任场所C:专间、备餐场所D:专间、烹忏场所答案:C6.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食品安全解冻方法()A:流水解冻B:冷藏解冻C:烹任解冻D:室温解冻笨安.口木. D7. 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答案:B8.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B: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C: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D: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答案:B9.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完整定义是、()A:准备包装或制作食品的总称B: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C: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的食品D: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答案:B10.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积极进行食品卫生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我市实施食品卫生法办法,使之更便于操作,以推动食品卫生法的贯彻落实。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四、认真接受群众监督,继续抓好群众对食品卫生投诉的办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群众反映食品卫生问题的正常渠道,切实发挥其作用。对于群众的投诉要妥善处理,保证件件有着落。已经解决的问题,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复;正在处理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应强烈而又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协作,限期完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要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市人民要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巩固成果,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我市食品卫生工作。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继续搞好食品卫生法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进一步跟踪复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卫生执法水平。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506(颁布时间)
19970506(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
(1997年5月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其敖和市卫生局局长张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所作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检查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1997年4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检查结束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市进一步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卫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市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更加深入地贯彻食品卫生法,把食品卫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三、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食品卫生法制观念。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依法经营的观念。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导和表彰食品卫生工作守法、执法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在食品生产销售中的问题,营造在食品卫生方面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做好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