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1.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的说明卫生部副部长王伟各位委员:一、草案拟定经过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是在全国贯彻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卫生法规的基础上,总结了三十多年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并参考了一些国家的食品卫生法规而写成的。
本法自一九八一年四月开始起草,先后召开各种类型的调查讨论会议共二十多次,并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地征求了意见;草案报国务院后,今年四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委征求意见;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前后共收到意见一千四百多条,改稿十多次。
普遍认为颁发《食品卫生法》十分必要,本法送审稿内容是基本可行的。
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司法部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六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会上的意见和精神,在考虑某些条款的可行性方面、行政和刑事处罚方面又稍作了修改,有的问题有待“实施细则”规定解决。
为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本法的充分准备,将生效日期推迟到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
《食品卫生法》(送审稿)分九章四十五条。
主要内容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管理原则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各生产经营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负责自己的食品卫生和安全,设置卫生管理、检验机构;规定实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因违反本法造成危害或损失时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人民的利益。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3.08.02•【字号】京政办发〔1983〕98号•【施行日期】198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京政办发〔1983〕98号文件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此法的颁XXX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关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创食品卫生工作新局面的法律保证。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市的食品卫生工作,现对实施《食品卫生法》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国家和集体食品企业、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的个体商贩等大量发展的食品经营渠道增多的情况,充实和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力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配齐食品卫生监督人员。
要严格履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任命手续,各级监督员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
助理监督员、检查员必须由同级卫生局任命。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手管理、检验机构,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区、县、局、公司等单位和大型食品厂、大饭店要设置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组织,做到层层有领导抓、有专门机构管,有专职人员负责把好卫生质量关。
对新职工,应先经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的学习、训练、方能上工作岗位。
对经理、厂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技师、厨师等实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制度,学习卫生知识不少于一百小时,并应作为晋升职务、评定技术职称的一个条件。
凡未按规定学够上述学时的,要尽快补上,并予以考核。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1. 引言食品安全是国家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本文档是关于2021年版细则的概述和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抽检对象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抽检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 食品销售企业 - 餐饮服务单位 - 进口食品 - 农产品市场3. 抽检范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范围包括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指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残留农药 - 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 - 食品中的重金属和有害物质 - 食品中的营养成分4. 抽检方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用无特定目标的样品抽检方式,即通过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化验。
具体的抽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随机抽样 - 典型案例抽样 - 重点监控抽样 - 投诉举报抽样5. 抽检标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标准主要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
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指标,抽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食品中的限量标准 -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食品残留农药标准 - 食品中微生物指标标准 - 食品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标准 - 食品中营养成分标准6. 抽检结果处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合格:抽检样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认定为合格。
- 不合格:抽检样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认定为不合格。
- 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抽样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7. 抽检信息公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抽检结果将在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指定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抽检日期 - 抽检对象 - 抽检结果 - 处理情况8. 监督责任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监督。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我国不断出台一系列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是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补充的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和实施。
实施细则中包含了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等环节,旨在确保食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首先,在食品生产环节,实施细则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实施细则对食品加工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可靠。
其次,在食品经营环节,实施细则加强了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且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销售合格的食品。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及设施设备的要求,确保经营环境符合卫生标准,保障食品的品质和安全。
另外,在食品消费环节,实施细则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标识、广告宣传和食品配送等方面的监管。
实施细则规定了食品标签上必须明示的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等,保障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所购买食品的相关信息。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食品广告宣传必须合法真实,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还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实施细则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处罚。
这不仅能够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也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更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
总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其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领域之一,对于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至关重要。
为此,我国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食品卫生法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
一、食品生产与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与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们拥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食品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接受正规培训并持有相关职业证书,以确保其具备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的能力和素质。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并获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例如,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制度,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环境和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与应用: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需要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环节都能够进行有效的追溯。
追溯体系可以帮助快速准确地找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源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二、食品生产与经营的监督与检验食品生产与经营的监督与检验是食品卫生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它能够有效地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与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1. 食品生产与经营现场的监督: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食品生产与经营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设施设备、原料使用、工艺操作等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 食品质量检验: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和监测,通过检验来评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知食品生产与经营者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1979-8-28执行日期:1979-8-2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卫生标准第三章食品卫生要求第四章食品卫生管理第五章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集体食堂)所生产、经营的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都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食品”,指已经过加工和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和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指粮食、油料、糖料、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食品添加剂”,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为防腐、改善色香味和品质等而加入的和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纸等。
第二章食品卫生标准第三条一切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致病病菌病毒、无寄生虫、无腐败霉变、洁净无杂质,于人民健康有益无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
第四条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
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国家标准,指量大面宽、涉及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报国家标准总局,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部标准,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下达执行。
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第4—3条
根据第15条的第1—3点和第17条1点的规定检查,一旦发现特定的食品或添加剂已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收集、生产、加工、制备或贮存,或被特定的人收集、加工、生产、制备或贮存,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或者,一旦特定食品或添加剂被怀疑来自于加工区域的食品卫生控制点或来自于部法规规定的其它地方,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为了防止有害卫生危害的发生,在听取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能会禁止下列食品或添加剂的销售或作为销售目的的收集、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或制备。
5、在本法律中,术语“容器/包装” 指的是用于盛放或包装食品或添加剂的物品,这些食品或添加剂在传送时也同时提供这些容器或包装。
6、本法律中,术语“食品卫生”指的是与人类消费食物有关的卫生状况,包括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包装的卫生。
7、本法律中,术语“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通过电子传输线将健康劳动福利部使用的相关计算机(还包括输入/输出单元和那些想按照第16条款规定的要求发布通知的每个输入/输出单元连接起来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
格式8(与第18-8条相关) 88
格式9(与第18-8条相关) 89
格式10(与第18-9条相关) 90
格式11(与第18-10条相关)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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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3(与第18-13条相关)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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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与第2条相关) 101
表格1-2(与第2条相关) 102
表格2(与第3条和第5条相关) 104
表格2-2(与第4条相关) 109
表格3(与第5条相关) 112
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2003年3月
JETRO
标准信息服务署
前言
为了更广泛地向国外团体介绍日本的法规和相关法律及体系,JETRO编辑出版了本英文材料。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影响范围,介绍日本在开放市场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法规和标准的主要条款,促进对外出口和熟悉国外的工业标准化,以及提高国际上对日本体系的理解。
我们希望本出版读物对您了解日本法律、标准和体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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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些被致病菌污染或怀疑被污染,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
(4)那些由于不清洁、混合或添加剂的物质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
(备注)
1>第4条(2)条款: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法规23号(下文中指“部法规”)的第1条
[对新生食的人限制销售]
第5章 商务[第19-21条] 70
第6章 杂项条款[第22-25条] 73
格式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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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3(与第18条相关) 78
格式4(与第18条相关)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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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6(与第18-4条相关) 86
格式7(与第18-7条相关) 87
2003年3月
日本外贸组织信息服务部
2-5,Toranomon 2-chome
1949年至今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10月,中国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遵循最严谨的标准”“应当遵循最严格的监管”等内容删除或修改,并新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一章,从食品安全立法等方面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程序及范围等要求,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作用。
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现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仍未建立统一规范。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存在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一、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950年,《食品卫生法》颁布。
食品卫生法在继承《食品卫生法》基本精神及立法宗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食品卫生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食品卫生法的实施、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食品卫生管理中生产销售安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等诸多方面[1]。
中国是食品大国和消费国。
我国近年来发生了不少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例如2008年南方冰冻灾害造成约200万吨生猪死亡;2013年湖北武汉小龙虾“毒情”暴发;2016年广西百色百香果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等。
此外,食品安全问题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社会关注。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来,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
1、《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于195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食品卫生法》以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为立法宗旨,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和义务、食品卫生员的工作条件、公共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食品卫生法》的实施对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2号【发布日期】1982-11-19【生效日期】198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四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五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分别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第一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但是,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依然没有做出规定。
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备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注:目前未见到有具体省份公布相应的备案实施细则或是备案企业清单。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预计各省会陆续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
4、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8.19•【文号】国卫食品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2024年8月19日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日本部分修订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及标准
理 。另外 .动 植物 保护 及疫 病控 制 、经济 贸 易争 端
等不 涉及食 品 内容 的业 务仍 继续 保 留在加 拿 大农 业
部 加拿 大食 品安 全现 行机 制是 加拿 大卫 生 部制 定
食 品 安全标 准 和相 关政 策 .并参 与食 品安 全公 共 活 动 :联邦及 地 方食 品安 全检 查机 构检 查企 业 符合联
量 监 控措施 是 有效 的 从 国家 标准层 面 上看 。现行
有 效 的蜜 蜂 产 品 国家 标 准 有 7 9项 .行 业 标 准 1 2 2
项 .部 门公 告 的指 定标 准 5项 .共计 2 0 6项 。随着 标 准体 系框 架 不断 完善 ,逐 步将 产 前 、产 中 、产 后
职能 .将 过去 由加 拿 大农业 部 负责 的 “ 食 品供应 链 安全 ”职 责划 归加 拿 大卫 生部 此举 涉及 到原来 由 加 拿大食品安全检查署 f C F L  ̄ )承 担 的责 任 将 转
移 到加 拿 大卫 生 部 和加 拿 大公 共 卫 生局 ( P HA C) 此 次 调 整 主 要 目的是 为 了实 现 食 品 安 全 的 统 一 管
册 管理 .提 高工 作效 率 ,农 业 部农 产 品质 量安 全 中
心组 织 开发 了 “ 无公 害农 产 品检查 人员 及 师 资培 训
与 注册 管理 系统 ” 。 日前 ,该 系统 正式 启 用 。今 后 , 各省 工作 机 构开展 无 公害农 产 品检 查人 员 ( 检 查 员
和 内检 员 )培训 和注 册 ,包括 培 训 计 划 上报 审 核 、
年厚 生劳动省令第 1 2 1号 )及 食 品 、 添加 剂 等 规 格 。其 中设定 杀菌剂 i s o p y r a z a m、 杀 虫 剂 i mi . c y a f o s 、氯 虫 酰 胺 ( c h l o r a n t r a n i l i p r o l e )、氰 霜 唑
台湾地区修订实施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
台湾地区修订实施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时间:2014-09-03 15:23:00.0 来源: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关键词:食品安全2014年8月1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301号令,修订“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并更名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
如下:第一条本细则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及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第三条本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中央”主管机关的准用许可字号,指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所定的编号。
第四条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有毒,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天然毒素或化学物品,而其成分或含量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五条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染有病原性生物者,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受病因性生物或其产生的毒素污染,致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六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品名,其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名称与食品本质相符。
二、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者,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名称;未规定者,可使用CNS 标准所定的名称或自定其名称。
第七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净重、容量,应以公制单位或其通用符号标示,并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内容物中液汁与固形物混合者,分别标明内容量及固形量。
但其为均匀混合且不易分离者,可仅标示内容物净重。
二、内容物含量,可视食品性质,注明最低、最高或最低与最高含量。
第八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称,应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所定的品名,或一般社会通用的名称标示,并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属甜味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者,应同时标示其功能性名称。
二、属复方食品添加物者,应标示各别原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现在时代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可是有很多黑心商人做一些过期的食品或者质量很差的食品拿出来卖,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经过了一些事件的教训,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只有食品安全了,才能保障我们的生活,由此国家也十分重视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个法案,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下面跟一起来看一下。
现在时代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可是有很多黑心商人做一些过期的食品或者质量很差的食品拿出来卖,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经过了一些事件的教训,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只有食品安全了,才能保障我们的生活,由此国家也十分重视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个法案,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下面跟一起来看一下。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榕教体[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教体[2012]98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民办高校:福州市教育局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育的意见(中发[200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了《福州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实施细则》。
现将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食堂认真遵照执行。
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学校法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具体抓落实,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核算员和学校卫生技术人员,依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好用人关,具体职责如下:(一)学校开办食堂的决策应通过学校行政例会研究决定。
应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学校行政例会研究决定,定期组织教职工、学生、家长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评议。
1.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关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食堂必须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审查及验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五条有关食堂选址卫生要求:一是学校食堂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是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三是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原料应选用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2. 采购原料时,应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
3. 原料入库前,应进行验收,确保原料质量符合要求。
4. 原料应按照分类、分区、分架、分层的原则进行储存,并定期检查,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5. 原料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霉变、虫蛀等现象。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制作食品时,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保持个人卫生。
2. 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清洁卫生。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加工时间、温度,防止食品变质。
4.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五、食品销售与供应1. 食品销售区域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食品销售时应严格遵守标签、标识制度,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3.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确保食品新鲜、卫生,避免过期、变质。
4.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
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
七、食品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接受上级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
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履行职责。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更是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实施细则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主体、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南。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管,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和责任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
其中,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细则还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包括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细则的出台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使相关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其次,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再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最后,细则的出台也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提高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
总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希望通过细则的实施,能够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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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篇一: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日本食品卫生法2003年3月jetro标准信息服务署前言为了更广泛地向国外团体介绍日本的法规和相关法律及体系,jetro 编辑出版了本英文材料。
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影响范围,介绍日本在开放市场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法规和标准的主要条款,促进对外出口和熟悉国外的工业标准化,以及提高国际上对日本体系的理解。
我们希望本出版读物对您了解日本法律、标准和体系有所帮助。
2003年3月日本外贸组织信息服务部 2-5,toranomon 2-chomeminato-ku, tokyo 105-8466 japantel:03-3582-6270 fax:03-3582-5662目录食品卫生法第1章总则[1-2条] 2 第2章食品和添加剂[3-7条] 2 第3章设备和容器/包装[8-10条] 7 第4章标签和广告[11-12条] 8 第4-2章日本食品添加剂标准[13条] 8 第5章检查[14-19条] 8 第5-2章指定实验室[19-2至19-16条] 12 第6章职责[第19-17至24条] 16 第7章省略第8章杂项条款[26至29-6条] 19 第9章刑事条款[30-33条] 23 补充条款 25 食品卫生法强制法令29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第1章食品、添加剂、设备和容器/包装[第1-4条]42 第2章标签[第5-9章] 50 第3章产品检查[第10至14-4条]58 第3-2章进口通告[第15至15-2条]60第4章食品卫生检测实验室和食品卫生检查员 [第16至18-3条] 63 第4-2章指定实验室[第18-4至18-13条] 66 第5章商务[第19-21条] 70 第6章杂项条款[第22-25条]73 格式和表格格式1(与第18条相关)75 格式2(与第18条相关)76 格式3(与第18条相关)78 格式4(与第18条相关)82 格式5(与第18-3条相关) 83 格式6(与第18-4条相关) 86 格式7(与第18-7条相关) 87 格式8(与第18-8条相关) 88 格式9(与第18-8条相关) 89格式10(与第18-9条相关)90 格式11(与第18-10条相关) 91 格式12(与第18-11条相关) 92 格式13(与第18-13条相关)93 格式14(与第23条相关) 95 格式15(与第24条相关) 100 表格1(与第2条相关) 101 表格1-2(与第2条相关) 102 表格2(与第3条和第5条相关) 104 表格2-2(与第4条相关) 109 表格3(与第5条相关) 112 表格4(与第5条相关) 112 表格5(与第5条相关) 113 表格5-2(与第5条相关)113 表格5-3(与第5条相关)113 表格5-4(与第5条相关)114 表格5-5(与第5条相关)116 表格6省略表格6-2(与第15条相关) 116 表格6-3(与第15条相关) 116 表格6-4(与第15条相关) 117表格7(与第18-2-2和第18-6条相关) 117 表格8(与第18-3条相关) 122 表格9(与第18-5条相关) 124 表格10(与第18-5条相关) 126 表格11(与第18-5条相关) 129食品卫生法法律号233 ,1947年12月24日最终修订:法律号104,2002年8月7日【篇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坚持投料新鲜。
在烹调、分菜过程中防止污染。
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分开。
冰箱食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操作程序。
2.加工间设有排烟排气装置,要求卫生扫除时清扫,。
紫外线灯每天中午消毒1小时30分钟,防蝇灯要求每天亮灯驱蝇。
3.食堂用具每天蒸汽消毒,踏水池每天早晨更换消毒水。
4.厨房整洁,厨具、刀板、器皿生熟分开。
熟食器皿加盖有防尘、防蝇设备,保证使用。
做好本岗卫生环境,定人定物,厨房包括库房。
要做到四无(无蚊、无蝇、无蟑螂、无老鼠),每周大扫、每日小扫,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积水。
5.鸡蛋提前用清水浸泡20分钟,然后再用温水清洗,把消毒残液冲净方可加工。
6.蔬菜、水果洗前需盐水浸泡20分钟,浸泡液高出浸泡物。
防止有毒菜混入。
如:野芥菜、野蘑菇。
有些蔬菜、瓜果某些部位有毒,如豆角茎、土豆胚芽,应去掉有毒部位方可食用。
7.每学期末组织食堂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堂实施细则。
8.菜加工的温度应不低于70摄氏度。
9.所有餐具、用具要有明显标志,并分类存放,不得混用。
10.吃过的食品包装袋要保留一天,当天的食品要留验一天。
11.按要求合理使用机器,有问题及时反映,安全操作,杜绝意外事故发生,机器用后涮洗干净,每周消毒1次。
12.加工菜的过程中,菜块要适合幼儿,一般长、宽、厚在1厘米以下,豆腐快不大于2厘米,咸淡程度适合幼儿年龄特征。
13.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
如有特殊情况,进入食堂要穿工作服。
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1.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查体,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性消化道传染病、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食品工作。
2.食堂工作人员要穿戴好工作服后方可上岗(工作服包括大褂、裤子、帽子、胶鞋)。
工作时不得戴耳环、戒指,以免操作时落入食品中,造成污染。
3.入厕前换下工作服,入厕后要用肥皂洗手。
4.食堂人员必须保持手的清洁,勤洗手、勤剪指甲。
5.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不吸烟。
禁止对食品打喷嚏、擤鼻涕、用勺直接尝食品。
6.接触食品要用工具夹。
7.工作前要洗手,工作服每人两套、帽每人两顶、鞋每人一双保持整洁,勤洗、勤换,隔日清洗,每次清洗用1:150td消毒,浸泡5分钟。
幼儿饮食制度1.饮食管理(1)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伙委会(园领导、炊事人数、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及孩子家长代表)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伙食费要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3)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按人按量供应主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4)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幼儿伙食。
(5)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营养量、并要保证幼儿的蛋白质摄入量。
(6)按时开饭,要保证幼儿愉快进餐;时间不少于20—30分钟,保证幼儿每顿吃饱吃好。
2.幼儿伙食(1) 食谱要适合幼儿的年龄,使幼儿能吃到多种多样的食物,把1日的食物定量标准恰当的分配到食谱中,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
(2)要注意调配花样,增加幼儿进食量,科学烹调,尽最大努力保存营养素特别要防止维生素的损失。
(3)对体弱儿饮食的管理,要根据病儿病情做病号饭。
3.饮食卫生(1)要保持厨房的清洁,经常清扫。
(2)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厨房用具、刀、菜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食具一餐一消毒,(3)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买来熟食加热处理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要培养幼儿不偏食、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5)搞好幼儿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幼儿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用肥皂水擦洗,再用净水擦干净。
(6)炊事员要坚持上灶前洗手,入厕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
【篇三:食堂管理细则】食堂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食堂管理,保障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环境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堂就餐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公司食堂分为: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
二、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由管理办统一管理。
三、食堂班现有职工5人,设班长1名,主厨1名,厨师3名。
第二章管理细则内容一、食堂所需物品的领取程序:1、物品的采购和领用程序:(1)工具、必须用品、配套用品的采购流程如下:采管办查询库房存有的物品,库管填写《出库单》,由领用人签字领取。
采管办查询库房没有的物品,由管理办职员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管理办主任审核签字,主管经理审批签字后,第一联交采管办去采购,第二联交财务办,第三联留存管理办。
物品采购入库后,由经办人按规定签字领用。
(2)劳动防护用品由采管办按标准定期采购入库,食堂按规定定期到采管办签字领取。
2、菜品、肉类的采购和领用程序:由食堂班班长,按食堂规定的食谱填写《食堂生活物资订购单》,由管理办主任审核审批签字,第一联交采管办去采购,第二联交财务办,第三联管理办留存。
采管办采购完菜品、肉类后,交食堂班班长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入库(储物间)。
如果没有达到验收标准,退交采管办经办人。
采购的菜品、肉类由管理办职员监督验收称重,并在《食堂食材进货、验货情况汇总表》填写相关品名及数据,食堂班长验收签字、管理办监督人签字。
管理办一个月抽查一次当日的菜品、肉类供应价格和市场价格,抽查日期随机,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3、粮油、调料的采购和领用程序:由食堂班班长,按食堂用量(一个月)填写《食堂生活物资订购单》,由管理办主任审核审批签字,第一联交采管办去采购,第二联交财务办,第三联管理办留存。
采管办采购入库,食材批量与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办。
食堂班长领用粮油、调料,填写《出库单》,由管理办主任审批签字,第一联交采管办留存,第二联食堂留存,第三联交管理办留存。
(2)食堂班长领用粮油、调料时,达到验收标准后入库(储物间)。
如果没有达到验收标准,退交采管办经办人。
4、菜品、肉类、粮油、调料每天出库必须称重,由出库人负责将品名与数量如实填写在《食材使用数量统计表》中,并签字确认。
二、食堂的开饭时间规定:早饭:8:10-8:50,中饭:13:30-14:10,晚饭:20:00-20:40,夜餐:00:30-01:10(定点开饭,食堂大门提前3分钟打开),开饭时间按照生产期和非生产期进行调整,具体事宜由管理办进行协调。
三、食堂职工就餐时间规定: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必须在开饭之前时间结束,开饭期间不能就餐。
四、食堂职工上岗人数规定:早班人数为2人,中班人数5人,晚班人数2人,夜班人数1人。
当班人员每天必须按规定菜谱制作饭菜。
夜班人员完成工作后,在职工公寓指定食堂人员床位休息。
五、食堂职工评比规定:分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厨师,当职厨师每三天轮换一次。
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厨师,在照片栏标牌明示,每三天调换一次。
行政食堂和职工食堂厨师,每月进行一次食堂厨师综合评比,由管理办组织就餐员工参与进行,评比结果张榜公布。
依据评比结果,第一名厨师奖励100元/月,末名厨师罚款100元/月。
依据每季度综合评比,综合评分优秀的食堂人员,选为食堂厨师班长。
六、食堂食谱规定:职工食堂依据管理办下发的菜谱进行食材加工,无权对菜谱进行跨日调整,每月调整次数不得超过2次;职工食堂午餐菜品b1和b2每两周循环一次;法定节假日和厂庆日增加2~3个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