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全文
食品从“卫生”到“安全”——解读《食品安全法》
1 沈 阳 军 区联 勤 部 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 心 2 沈阳军区总医院综合二科 3 哈 尔滨 军 分 区 干休 所 卫 生 所
1 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食品安全隐患重重
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 准 ,避免 目前食品卫生标 准 、食 品质量标准 、食 品营养标准之间交叉与重复 的局 面。《食 品安全法》对食 品安全进行 了全面 的 阐述 ,内容 包括 :① 食品 、食 品相 关产 品中的致病性 微生 物 、农药 残 留、兽药 残留 、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 的限 量规定 ;② )食品添 加剂 的品种 、使用 范围 、用 量 ;③ 专供 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 的 主辅 食 品的营养 成分要求 ;④ 对与食品安全 、营养有关的标签 、标识 、说明书 的要求 ;⑤ 食 品生产经营过程 的卫 生要求 ;⑥ 与食 品安全有关 的质 量要求 ;⑦食 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⑧其他需 要制定为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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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从 “卫 生 ”到 “安 全 ”
沈阻部队
曹
— — 解读《食 品安全法》
易彬 樘 李 东力 肖月华 张 文
关键词 食 品卫生 食品安全法
1995—10—30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 生法 》 (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使 食品卫生 工作 走上 了法 制 的 轨 道 。但 面 对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人 民 对 食 品 卫 生 、食 品 保 健的需求 ,以及近几年不断发生的“瘦肉精 ”、“三聚氰胺 ” 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屡现 背景下 ,2009—02—28十一届 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七 次会议 通过 了新 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 品安全法》)并 于 2009— 06—0l起 正 式 施 行 。 《食 品 安 全法 》全 文 共 lO章 104条 。 本 文 对 这部 法 律 进 行 解 读 。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摘要:1.食品生产和加工2.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3.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4.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5.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6.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续期和人员培训问题7.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变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涵盖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续期和人员培训等问题。
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其中,食品生产和加工包括食品原料的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则涉及食品的销售、餐饮服务、食品配送等环节。
食品安全法对这些环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也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并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食品相关产品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食品安全法对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卫生性和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续期和人员培训问题也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许可证的续期,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人员培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包括“五取消”和“四调整”。
其中,“五取消”是指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等;“四调整”则是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进行了调整,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附录精选演示课件.ppt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
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
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
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
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
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
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
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精选举文和摘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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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 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 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 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 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 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 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生产许可(31条)第三章生产者质量义务(10条)第四章监督管理(7条)第五章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国家标准或其部门公告等方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规则,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承担对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健康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人员;(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厂房设施,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五)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产品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___市食品安全条例于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0日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___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 ___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 ___、 ___、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 ___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 ___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 ___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 ___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 ___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 ___规划和;(三) ___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___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 ___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 ___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2.1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2007年10月 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讨论通 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 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 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不得在 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是什么?
这些年我国的食品加工业发展成为全球发展最 快的产业之一。食品专家表示,食品添加剂是 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 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 天然物质,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 能带来危害。如“瘦肉精”猪肉、苏丹红辣椒 酱……按法第46条,添加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 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这为“蒙牛”特仑苏牛奶事件作了很好的注解。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 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 、“管 理打架”、“标准打架”。 “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 “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 “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新法对食品领域的许可进行了重大调整, 即原来的餐饮单位不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 证》,改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且 发证机关由原来的卫生部门变更为食药监部 门,食品流通经营和生产加工单位不再需要 办理卫生前置审批,而将卫生责任给了核发 许可的单位(例干菜店和酱醋厂不需再办卫 生许可证;许可前置与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全文)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全文)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中的食品卫生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提升餐饮业的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饮业指餐馆、酒店、快餐店、食品摊点等提供食品和饮料供消费者就餐或购买的场所。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章食品卫生许可管理第四条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经营场所的证明、经营者的身.分.挣明、餐饮业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等。
第五条食品卫生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实地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在餐饮业经营场所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未获得许可证的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经营。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变质食品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原料来源合法,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第五章处罚与附则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餐饮业经营者,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附件:1. 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格2. 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餐饮业:包括餐馆、酒店、快餐店、食品摊点等食品服务场所。
2. 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的从事餐饮业经营所需的证照。
3. 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过食品卫生许可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的证明餐饮业经营者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条件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食品安全法律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食品安全法律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触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的法律含义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完整版)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完整版)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格业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食品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民原则,确保全面有效地推进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依法制定罚则,确保处罚准确、公正、合理。
第五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依法实施,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依法可采取以下种类的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时关闭;(五)吊销许可证;(六)注销登记;(七)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确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附件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格附件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2.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它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
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
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
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
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
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
《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出台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下文是我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施行 ] [保健福祉家族部令第号, , 全文修订]保健福祉家族部 (食品政策科)第条(目的) 为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同法施行令委任的诸般事项及其施行所需的事项,制定本规则。
第条(食品等的卫生处理的标准) “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法”) 第条第项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以下简称“食品等”)的卫生处理标准如附表一。
第条(允许销售等的食品等)系含有或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有含有和沾染之忧的食品等,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可根据法第条第款附加条款认定没有危害人体健康之忧而无须禁止销售等。
. 符合法第条第项、第项或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食品等的制造、加工等的标准及成分规格(以下简称“食品等的标准及规格”)的;. 虽无第款的食品等的标准与规格,但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经法第条规定的食品卫生审议会(以下简称“食品卫生审议会”)的审议,认定其有害程度没有危害人体健康之忧的。
第条(禁止销售的病畜肉等)法第条所指“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规定的疾病”指下列各款的疾病:. “畜产物加工处理法施行规则”附表第款丙目规定的禁止屠宰的家畜传染病;. 李氏杆菌病、沙门氏病、巴氏杆菌病以及旋毛虫症。
第条(食品等的限时标准及规格的认定等)①制造和加工食品等的人根据法第条第项或法第条第项,可限时取得有关制造、加工等的标准和成分规格的食品如下列各款:. 食品(仅限于用于原料时)甲.国内首次用作原料的农产物、畜产物和水产物等;乙.以提取、浓缩和分离等方式取自农产物、畜产物和水产物等,意欲用作食品的原料。
. 食品添加剂甲.采用提取、浓缩、分离和精制等方式,从天然物质取得有用成分的物质;乙.以根据法第条第项,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公示的成分制造出来,用于对器具或容器、包装的杀菌、消毒的食品添加剂(以下称“器具等的杀菌、消毒剂”)。
. 器具或容器、包装:根据法第条第项,用于个别标准或未公布规格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器具或容器、包装。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全文_食品安全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全文_食品安全今年7月,卫生部发布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此《规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
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
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1.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全文)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20__年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便于清扫、冲洗,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三)食品加工、贮存、销售场所杀虫灭鼠,应使用器械或低毒杀虫灭鼠药,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四)餐饮单位应当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和防蝇、防尘等专用保洁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
宾馆、招待所餐厅、食堂及饭店的餐(饮)具应当进行餐次消毒;(五)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防腐设施;(六)宾馆、饭店制售冷荤凉菜,应当做到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七)从事送餐业务的企业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冷荤与热食品不得用同一容器混装,食品容器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质时限和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八)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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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凤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概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攻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信品生产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流水线、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材料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流水线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本健康有害的;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材料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持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隆重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隆重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