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特殊食品等管理规定的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2 按照药品进行注册,注册费用高昂,导致产品价 格高,大大限制了这类产品的研发和临床使用,产 业的良性发展受到遏制。
1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没 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 关标准,此类产品的生产、销 售与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特殊医学 用途
配方食品
3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的“ 食品”法律 地位,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 的历史性的进步。必须明确的 是 ,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 是食品,不是药品,但不是正 常人吃的普通食品。
目录
01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原则 02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03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1
第一部分
新食品安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原则
1
2
表现在对保健食品、
表现在对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进行 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建立
产品或配方的注册或备案,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而且
普通食品则不需要。
是强制要求,企业不落实
则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行
政处罚。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 广告管理的规定,婴幼儿 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对出厂 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 批检验等。
02
第二部分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标准中对于全营养配方食品,规定了适用于 1—10 岁、10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能量、蛋 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各种维生素矿物质等的所有必需营养素含量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要求, 各个营养素含量的要求是在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基础上,考虑我国已经颁 布实施的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通则》(GB25596-2010)等对营养素的要求而制定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主要是关于食品标签和广告的规定。
该章节包括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功能性食品标签的规定、特殊食品标签的规定、食品广告的规定等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
1. 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食品标签应包含食品的名称、原料及配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
标签应清晰易懂,字体字号应符合规定。
2. 功能性食品标签的规定:功能性食品标签应明确表示功能性成分及其功能、使用方法、使用对象等信息,并符合功能性食品的标签规定。
3. 特殊食品标签的规定: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的标签应符合特殊食品的标签规定。
同时,对于特殊人群食品(如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的标签应符合相应规定。
4. 食品广告的规定:食品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食品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等。
广告涉及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食品标签和广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1、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增)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的食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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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政策建议
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科技进步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未来食品安全监管将更加注重智能化 、精准化和便捷化。同时,全球化和 跨境电商的发展也将对食品安全监管 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
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推动企业落 实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 题。
监管要求
一般食品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 准,生产经营者需取得相应许可 ,并遵守食品生产、加工、储存 、运输等环节的卫生规范。
特殊食品分类及监管
特殊食品定义
指具有特殊营养需求或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 。
监管要求
特殊食品除需符合一般食品的监管要求外,还需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其 标签、说明书等需明确标注适用人群、功效成分等信息,且生产经营者需取得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的 食品分类
目录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 食品分类及监管要求 •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机构 • 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与义务 •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价与展望
0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法律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 把控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 ,确保原料来源可靠、质 量合格。
生产过程监控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 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 监控,确保生产工艺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产品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 出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 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殊工种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确保特殊工种食品安全。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特殊工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二)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九条企业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采购特殊工种食品原料。
第十条企业应对采购的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原料进货台账,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验收情况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特殊工种食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特殊工种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章销售与餐饮服务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特殊工种食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特殊工种食品的销售记录,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包括(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殊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以下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包括哪些。
一、特殊食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这些食品由于针对特定人群或具有特殊功能,其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需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特殊食品的种类1.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它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增强免疫力类:如蜂胶、人参、枸杞等。
(2)调节血脂类:如红曲、大蒜、银杏等。
(3)改善睡眠类:如酸枣仁、夜交藤等。
(4)抗氧化类:如葡萄籽、番茄红素等。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患有特定疾病、特殊生理状况或特殊需求人群的营养需求而设计的食品。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特殊治疗食品:如糖尿病专用食品、肾脏病专用食品等。
(2)特殊营养食品:如老年营养食品、孕妇营养食品等。
3.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需求而设计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幼儿配方奶粉等。
4. 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老年人食品:如老年营养食品、老年保健食品等。
(2)运动员食品:如运动营养食品、运动员保健食品等。
(3)素食食品:如素食配方食品、素食保健食品等。
三、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1. 注册或备案制度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除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外,还需进行产品或配方的注册或备案。
特殊食品管理制度
特殊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殊食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检验、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特殊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特殊食品生产第四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工艺等进行生产。
第五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原料和成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特殊食品经营第七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等进行经营。
第八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注册的特殊食品。
第四章特殊食品监管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特殊食品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特殊食品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信息公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依法公开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第十四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和投诉及时予以解答和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殊食品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消费者对特殊食品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特殊食品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A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保健食品的专有标识为蓝帽子标志B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
该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根据营养需求满足程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根据适用对象年龄,分为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C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目前我国已批准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是婴幼儿配方乳粉。
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分为:1、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3、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经营资质(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载明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品种相一致;(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新版《食品安全法》逐款权威解读三之特殊食品
新版《食品安全法》逐款权威解读三之特殊食品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原则】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条文解读本条在原法第51条第1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规定。
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是指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表现在:一是注册或者备案制度。
生产普通食品只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不需要进行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外,还要进行产品或者配方的注册或者备案。
二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国家对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是采取鼓励的态度,不强制要求。
但是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要求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其他管理制度。
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等。
这些都是比普通食品更严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条文解读本条在原法第51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是对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食品法律法规及特医食品FSMP标准清单
食品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特医食品主要法规篇目录基础篇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0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03.特医食品注册管理办法04.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0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0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0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0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报用户手册研发设计篇0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0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0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生产篇0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0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0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临床应用篇0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0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03.特医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04.特医食品炎性肠病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05.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06.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07.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其他篇0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02.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03.特殊食品备案检验机构增至192家0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机构共6家0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已批准30款以上产品。
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食品经营活动,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特殊食品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特殊食品经营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按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主体,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活动。
第二章资质要求第四条从事特殊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仓库应符合特殊食品仓库储存需要,贮存条件有温度、湿度要求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五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备案。
- 1 -第六条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应载明特殊食品经营项目,且实际经营品种与经营项目一致。
第七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
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
第三章一般要求第九条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特殊食品专业知识,具备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特殊膳食食品执行标准
特殊膳食食品执行标准特殊膳食食品是指针对特殊人群的食品,其营养需求和口味需求都不同于常规食品。
因此,特殊膳食食品需要执行特定的执行标准,以保证其安全、营养和口感。
以下是特殊膳食食品的执行标准:营养素含量和比例:特殊膳食食品需要根据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来制定其营养素含量和比例。
这些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
执行标准中需要明确规定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和比例,以确保食品能够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
食品添加剂和限制物质:特殊膳食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限制物质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
执行标准中需要明确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限制物质的种类和用量,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健康。
原材料和质量要求:特殊膳食食品的原材料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要求也需要符合相关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中需要明确规定使用的原材料的种类、质量要求和采购标准,以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安全。
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特殊膳食食品的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需要符合相关执行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等。
执行标准中需要明确规定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以确保食品的生产质量和安全。
标识和包装要求:特殊膳食食品的标识和包装要求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
执行标准中需要明确规定标识和包装的要求,包括产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食品。
特殊膳食食品的执行标准是保证其安全、营养和口感的重要措施。
这些标准需要涵盖营养素含量和比例、食品添加剂和限制物质、原材料和质量要求、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标识和包装要求等方面,以确保特殊膳食食品能够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并保证其安全和健康。
蛋糕烟花灰 食品安全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蛋糕烟花灰食品安全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食品安全法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本文以蛋糕烟花灰为例,探讨食品安全法在这种特殊食品中的应用和规定。
通过对蛋糕烟花灰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食品安全法对于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重要性。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将介绍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产生的背景和目的。
接着,我们将详细分析蛋糕烟花灰的食品安全问题,探讨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然后,我们将重点探讨食品安全法在蛋糕烟花灰中的应用和规定,包括法律对该类特殊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标识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从总结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对蛋糕烟花灰食品安全的建议以及展望未来食品安全法的发展等方面进行讨论。
通过本文的撰写与阐述,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并对蛋糕烟花灰这类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与指导。
同时,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在蛋糕烟花灰中的应用和规定的研究,也可以作为未来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参考。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结构,包括各个章节的主题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以下是文章结构的内容: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章节组织和阐述蛋糕烟花灰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和规定。
引言部分将在开始时进行概述,介绍蛋糕烟花灰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
随后,我们将阐明文章的结构和组织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文的内容。
最后,我们会明确本文的目的,以指导读者对文章的整体主旨和要点有清晰的认识。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主要的章节。
第一章节将讲述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
在这一章节中,我们将回顾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程,探讨其出台的原因和目的。
通过了解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蛋糕烟花灰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非常重要。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以下哪一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11项。
详见下文。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一、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二十一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苏食药监规〔2015〕2号)】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二、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消费提示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下列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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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