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读(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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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者是属于过渡元素。 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 金、银等,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 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 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 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 体导致重金属中毒。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 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 填充、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 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中的许多内容 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例如名称、 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 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这些内容的标示都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 法,需要制定标准规定统一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解读(释义)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同时废止(101条)
❖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 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 括细菌、病毒、真菌等。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 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日前使用的农药,有 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 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 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 危害人体健康。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 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等)中原型 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 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彭松剂、胶基 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 剂、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 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 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 工助剂等22类。
上述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人为添加 到食品中,但是由于生产过程、环境污染等原因会 或多或少进入食品中,最终进入人体。人体摄入的 危害物质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 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 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Baidu Nhomakorabea品 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 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 者天然物质。
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制 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婴幼 儿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 够得到合理的膳食营养,必将为其以后一生的身体和 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各 种营养成分必须搭配科学,某种营养成分既不能过多 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会引起中 毒。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 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 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 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 全。同样,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也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的规定。
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威胁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从多方面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 稳定。目前,公众对食品企业的期望日益增强,期望 食品企业尽快主动地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很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 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一个企业产品的优质和安全 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积极履行保证食 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对于食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能 够带来积极的作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 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 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 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 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本条列举了八项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 量规定。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包 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一是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可以赢得市场和人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三是可以加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 活水平。
本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 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 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 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增进社会的 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 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 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 督,即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 督等。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 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 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