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临时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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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
临时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23
•【字号】哈政发法字[2003]33号
•【施行日期】2003.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
输水管线临时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33号)
为确保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建设临时用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临时用地控制范围:自五常市沙河子镇沈家营村起途经五常市向阳镇、杜家镇、五常镇、安家镇、背荫河镇、拉林镇、牛家镇,双城市周家镇,阿城市杨树乡、新华镇,平房区至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输水管线中心两侧15米,全长176.53公里。

本条前款规定的输水管线临时用地控制范围,以输水管线施工图为准。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下列审批或登记手续: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三)工商、税务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临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 改变土地类别、现状;
(二) 转让、抵押土地;
(三) 改变房产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四) 挖建鱼池、打井、开荒、植树、搭建温室大棚。

四、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临时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在输水管线施工时需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补偿。

五、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临时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权属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应当顾全大局,不得妨碍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线建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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