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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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力度,切实维护“两节”“两会”期间安定和谐社会局面,根据《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通知》(X自然资源发〔201X〕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打击体系,凝聚强大打击合力,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持勘查
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发现无证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取缔。
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结合扫黑除恶工作要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越层越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煤炭、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井下实测发现的越层越界违法开采矿山企业,并函告国土部门。
国土部门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层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坚决遏制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违法行为
各乡镇要配合国土部门对涉煤涉矿工程进行集中清理。
凡未经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不论以什么名义、由哪个部门以什么形式批准或同意,均属违法行为,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同时,要及时向涉煤涉矿工程项目的审批(立项)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协同监管。
(四)严密防控利用废弃矿井非法采矿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责任分工,严密监控各类废弃矿井,防止利用废弃矿井非法盗采资源。
一经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严查重处;构成犯罪的,结合扫黑除恶工作要求,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各矿山企业
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如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排查监管(包含露天采矿企业),负责对私采矿点的取缔。
对发现的私开矿点,要立即书面函告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牵头组织国土、公安等部门,严格按“六条标准”予以取缔;对发现露天采矿企业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报告并配合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要加强对所辖村委负责人的监督,坚决杜绝各村委与企业擅自签订资源开采协议。
(三)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排查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私挖滥采、废弃矿井、超层越界行为的排查巡查,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查扣没收矿产品和相关设施设备,对非法采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