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截至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8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8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8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规定,省厅决定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8年度)》(以下简称《名册》)编制及公告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对象及条件截止2008年8月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三大类和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无违法违纪行为,符合法律、部颁规章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规定条件的,编入《名册》。
二、具体步骤(一)鉴定机构核对申报。
1、鉴定机构填写《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附件1),鉴定人填写《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附件2)。
2、鉴定机构对照江苏司法行政网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电子版)(网址:http:///sfjd/zxgg/),自行核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事项并填写《名册登记事项确认表》(附件3)。
登记事项有变更的,一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材料要求见附件4)。
3、少数尚未完成仪器设备达标验收任务,或虽已开展仪器设备达标验收但申报材料不全仍需补充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填写省厅下发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达标情况确认表》、《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
4、各鉴定机构要结合我省开展的司法鉴定专项检查要求,对2007年6月以来有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
主要包括:一是2007年6月至2008年8月机构业务数量、同比增长(减少)情况、采信率、鉴定人变动情况;二是遵守人大《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三是参加省、市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完成学时、人员参训率,机构组织自学情况:学习内容、完成学时、参加人数等;四是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援助情况:完成件数、减免费用数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4.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8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向各新闻媒体通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相关情况。
省法院技术处苏华处长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徐洪新法官参加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法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由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并于2014年4月9日开始接受各类鉴定机构报名。
在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后,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从电子信息平台中产生鉴定机构。
这是全省法院落实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领域也属初次探索。
下面,我把《意见》的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随着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增加,委托鉴定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
2013年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数为45743件,涉及鉴定类别多样,达到42个,其中委托法医临床类鉴定案件最多,为31504件,占68.87%。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和选择鉴定机构非常关注。
过去的主要做法是,由各市中级法院编制分类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或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统称为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
名册的编制,解决了规范委托鉴定行为,防止案件承办人员随意确定鉴定机构和随机选择机构范围等问题,方便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一是部分鉴定机构被排除在备选名录之外。
鉴定机构较少的地区大多数机构能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机构较多的地区由于法院对鉴定机构资质等级、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等有一定门槛,一些机构因不符合要求不能被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江苏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丁小健 女
副主任技师
法医物证鉴定
周惠英 女
高级实验师
法医物证鉴定
高路迅 女
副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顾 民 男
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汤建平 男
副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陈群 男
副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教师
法医临床鉴定
宋春杰 男
副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邢光前 男
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张辰官 男
副教授
教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韩群颖 女
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袁孝如 女
教授
法医临床鉴定
郭军 男
教授
教师
法医物证鉴定
曹新 男
教授
教师
法医物证鉴定
杜显刚 男
讲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张志威 男
讲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李开 男
讲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张智弘 女
主任医师
工程师 实验师
机构名称: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22号17栋 法定代表 沈晓林 机构负责 管晓东 联系电话: 025-85530119 传 真: 025-85618503 邮政编码: 210008 电子邮箱: sfss88@ 许可证号: 320106006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
于 焱 男 居晓斌 男 潘猛 男 张小燕 女
江苏省司法鉴定鉴定时机怎么判断?
江苏省司法鉴定鉴定时机怎么判断?一般说来,如果涉及到司法鉴定,受轻伤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由公安机关签订伤情鉴定委托书,具体鉴定时间需要等伤愈合之后,这个养伤的过程大概要花费三到六个月,鉴定开始后,三到五天的时间就能拿到鉴定结果。
江苏省司法鉴定鉴定时机一般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内完成,若是约定时间没有完成司法鉴定,可以延长时间,那么大概能延长多久?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般说来,如果涉及到司法鉴定,受轻伤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由公安机关签订伤情鉴定委托书,具体鉴定时间需要等伤愈合之后,这个养伤的过程大概要花费三到六个月,鉴定开始后,三到五天的时间就能拿到鉴定结果。
江苏省司法鉴定鉴定时机一般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内完成,若是约定时间没有完成司法鉴定,可以延长时间,那么大概能延长多久?下面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时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有效期为5年。
主要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司发通[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4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方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名称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名册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四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汇编、公布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六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一年度截止到12月31日已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工作。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纸质版《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封面应当注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和编制年份。
第七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许可证号、机构负责人、机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业务范围、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姓名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注明法定代表人。
同时载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名称和查询、监督电话。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苏司通[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121号)各市司法局、档案局: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2014年2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全面提升全省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公开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第二条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全省各级法院需要委托鉴定机构的,应当从信息平台中产生。
全省各级法院不再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
第三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所列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或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其他鉴定机构,可以自愿进入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人民法院不得对鉴定机构进入电子信息平台设置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第四条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的机构信息,属于江苏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所列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由省司法厅经江苏法院网统一向省法院提供;其他类别的鉴定机构,通过江苏法院网自行填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各类鉴定机构在确认进入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江苏省外的鉴定机构向省法院提交,江苏省内的鉴定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交。
江苏省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
2、资产评估
江苏东宇国际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华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京天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工程造价
南京华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原名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造价咨询中心)、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华盛兴伟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华盛兴伟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五)土地评估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宁达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大陆土地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天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价格鉴证
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
(七)质量检测、鉴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国家丝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纺织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南京东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造价咨询部、江苏无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建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中天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房地产评估
无锡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无锡市广正评估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兴市恒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阴翔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资产评估
江苏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中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镇江恒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工程造价
江苏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造价咨询部
2014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Sheet1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机构名称:湖北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20007029
住所: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金龟山
法定代表人:荣繁机构负责人:荣繁
联系电话:0724-859125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成传伏杨敬欣郭孝平高汉平向华荣繁
*在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检查督导中被省司法鉴定协会评定为“合格”等次。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湖北省
(2017年度)
湖北省司法厅编制
2016年12月
湖北省司法厅公告
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满足诉讼需要和保障公民诉权,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北省)》(2017年度),并予以公告。凡未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未列入本《鉴定名册》(新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除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谨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监督。
*在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检查督导中被省司法鉴定协会评定为“合格”等次。
机构名称:湖北襄南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20009178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周铁城机构负责人:周铁城
*在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检查督导中被省司法鉴定协会评定为“合格”等次。
机构名称:湖北楚垣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20008140
农药药害司法鉴定初论
农药药害司法鉴定初论口/曹 欣,冯宸源,朱晋峰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农药药害事故。
在农药药害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之间如果产生争议纠纷,经调解不成,便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就是两起由农药药害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
案例二 原告赵某曾3次在被告某地植保医院处购买了由被告常隆公司生产的杀虫剂“阿维·三唑磷”,按说明书的配对比例兑水及中性稀土肥料后,在其承包种植的枣树上喷施后,赵某发现部分枣果出现红斑及裂口现象,遂通知两方被告委派代表到枣园查看。
三方又另选了一处未施药的地块进行试验。
几天后,试验枣树枣果同样出现了红斑及裂口现象。
然后三方共同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赵某的枣树枣果有药害发生与施用杀虫剂“阿维·三唑磷”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估算了经济损失。
对于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人民法院予以采信[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新兵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在上面两起农药药害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都将农药药害鉴定结论作为重要的裁判案件的依据。
不同的是,在第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委托的鉴定主体是农业局依法设立的农药监督管理站,是对农药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部门,而第二起诉讼中,鉴定报告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
前者属于农药药害的行政鉴定,而后者属于农药药害的司法鉴定。
两者虽然都包含对农药药害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调查,但是在启动程序和鉴定结论效力等方面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
农药药害司法鉴定既包含一般司法鉴定活动的普遍特征,同时又有自身综合性、群体性和季节实效性的特点。
综合性是指在认定使用农药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不仅要考虑涉案农药本身,还应考虑其他环境因素如土壤和气候等对农作物的影响。
群体性是指农药药害事故往往牵涉范围较广,造成损失严重,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质量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苏司通[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质量年活动的通知(苏司通[2011]58号)各市司法局:为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提高司法鉴定整体质量,发挥司法鉴定的司法保障职能,在“争当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排头兵”活动中实现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整体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
根据司法部《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和省厅部署的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司法鉴定规范质量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司法鉴定的队伍建设、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质量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稳步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范围为省厅核准登记的各类鉴定机构。
(二)举办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
为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质量,举办全省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
范围为省厅核准登记的“三类”鉴定机构。
(三)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和窗口规范化建设。
1、认真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落实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3、建立窗口规范化标准,提升窗口规范化服务水平。
范围为省厅核准登记的各类鉴定机构。
(四)建立投诉通报和鉴定质量责任机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及审判机关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使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决定》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公告《名册》并送省内各级法院。
各级法院因诉讼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时,应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和公告的《名册》中进行选择。
选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在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时,首先由当事人对《名册》中鉴定人、鉴定机构或选择范围进行协商;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按一定方式随机确定,随机选择范围的名录由法院按一定程序确定;个别案件,不宜随机确定或无随机选择余地、无随机选择条件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初次鉴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在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原则上委托本地机构,本地机构为两个以上时,以随机方式确定。
再次鉴定时,应在排除首次鉴定机构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随机方式确定。
对公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直接指派或聘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根据《决定》关于法律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精神,法院需要进行鉴定时,应首先委托法律特别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苏司通[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苏司通[2017]3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1、建立基础信息分享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有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奖惩、能力评估、鉴定人出庭、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数据自动交换。
2、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分工合作,加强协调和工作联动,进一步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关系。
对于有关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中的共性问题,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在全省范围统一执业引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交流。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审判活动和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情况及问题。
建立重大敏感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缠访缠讼事件。
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有关专业性会议和培训,尽可能向对方开放。
3.支持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督促司法鉴定机构落实法律援助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缓收、减收受援人鉴定费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名录
鉴定机构名录医疗纠纷类鉴定机构省外: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省内: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枣庄)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济南)伤残等级类鉴定机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文检类鉴定机构天津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天津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宁夏分所(时间鉴定)重庆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时间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时间鉴定)房地产评估类鉴定机构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明和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类鉴定机构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海天资产评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类鉴定机构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睿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华泰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忠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量鉴定类鉴定机构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青岛建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价格评估类鉴定机构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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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320106005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18号楼101室) 邮政编码 机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通过认证认可情况 210097 赵杰 胡敏强 025-83249948
法医物证鉴定(含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 通过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2012101641S
讲师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硕士 博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本科 硕士 本科 硕士 本科 本科 博士 硕士 硕士 硕士 本科 硕士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 5 4 3 3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执业范围4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1958年12月 高级工程师 1966年10月 高级实验师
1974年3月 1972年11月 1975年10月 1977年8月 1966年10月 1923年10月 1972年2月 1955年10月 1971年8月 1954年10月 1970年1月 1973年3月 1982年10月 1969年6月 1983年1月
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
出生年月 1962年5月 1966年10月 1974年7月 1966年4月 1967年9月 1951年1月 1970年6月 1959年8月 1974年1月 1974年10月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工程师 副教授 教授 实验师 研究员 副教授 讲师
痕迹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痕迹将定 法医物证鉴定 痕迹将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姓名 赵杰 包俊 何治中 籍康 张镭 冯玉英 李意 李钢 莫祥银 杨红晓 姚杰 王昉 性别 女 男 男 男 男 女 女 男 男 女 女 女 执业证号 320106005001 320106005002 320106005003 320106005004 320106005006 320106005007 320106005010 320106005011 320106005012 320106005013 320106005014 320106005017
获得司法鉴定执业资质年限 学历 执业范围1 执业范围2执业范围3 本科 博士 博士 本科 博士 本科 本科 本科 博士 硕士 本科 本科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微量鉴定 微量鉴定 微量鉴定 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1954年11月 高级实验师 1981年9月 中级实验师
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范围5 执业范围6 痕迹鉴定 痕迹鉴定 痕迹鉴定
执业范围7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执业范围8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顾敏芬 周家宏 刘梅 潘飞燕 常青 周开亚 刘荃 李南 张红军 李培林 卜新章 张晓峰 潘溪 张林群 金鑫 程光宇 王小军
女 男 女 女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320106005018 320106005019 320106005020 320106005021 320106005023 320106005025 320106005026 320106005027 320106005028 320106005029 320106005030 320106005031 320111005032 320111005033 320112005034 320113005035 32011300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