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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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
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3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63号)
市政府各部门:
《2012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2012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
为积极应对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鼓励市级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商业性金融机构:各市级商业银行(含恒信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与期货公司(营业部)等金融机构;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
(三)金融行业管理部门: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省信用联社绍兴办事处、市保险协会。
二、考评标准
(一)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考评标准
1.对商业银行的考评标准
市政府拨付2012年度商业银行年度考核奖励金额200万元,设四类十一项指标(详见附件)考核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年终根据所有商业银行总得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并根据各家得分情况计算奖金。
当年新设的商业银行不参加考评,由考评小组酌情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市财政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年终激励考核并入本办法,其中2011年末市级财政性存款在各家银行余额的20%加上2012年度市级财政性存款增量,与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及政府重大事项协调的落实情况考核挂钩,具体挂钩办法另行制订。
将考核结果与银行行长个人所得税市财政可用部分挂钩。
考核得分前三位的银行行长按所得税市财政可用部分的80%以内予以补助,考核得分第四至第八位的银行行长按所得税市财政可用部分的50%以内予以补助,考核得分第九至第十三位的银行行长按所得税市财政可用部分的40%以内予以补助,考核得分第十四至第十八位的银行行长按所得税市财
政可用部分的30%以内予以补助,考核得分排名在十九位以后的,按所得税市财政可用部分的20%以内补助,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人行、银监和财政等部门制订相应实施办法。
2.对保险机构的考评标准
寿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产险中的车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六计奖,其他按万分之八计奖;政策性农业保险在2倍(含2倍)责任以内的赔付,按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六计奖。
对从绍兴市外引进资金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保险公司,按当年引入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3.对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考评标准
按当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其中,政府奖励款总额的70%按实际贡献分配,30%用于奖励年度最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考评标准
按农业发展银行当年全市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1-2计奖,最高不超过商业银行考评第一名实发奖励额的30-50%。
(三)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的评价标准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原则上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考核奖励总额(不含与个人所得税挂钩考核部分)的10%确定。
1.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的评价内容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全年存、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快于全部贷款增速,所占比重不断提高;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金融债等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发展。
(2)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抵质押物范围;全年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60亿元以
上;积极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发展。
(3)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项金融协调工作,健全风险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资金链和信贷资金用途的监测,牵头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评银行”活动。
2.绍兴银监分局的评价内容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