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地方开展表彰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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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地方开展表彰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活动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公布日期】2003.06.16
•【文号】劳社部函[2003]98号
•【施行日期】2003.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
地方开展表彰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民营企业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劳动保障部与全国工商联研究决定,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联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名额
(一)表彰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民营企业(以工商联会员企业为主)。

(二)表彰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营企业发展的情况,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数量控制在10-40户之间,全国总量控制在1000户以
内。

在省级表彰的基础上,择优评选出100-150户,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工商联进行表彰。

二、时间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活动安排:
7月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选工作;8至10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和工商联联合开展评审表彰活动。

(二)全国表彰活动安排:
11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上报全国表彰企业名单;12月份完成全国表彰企业评审工作。

2004年一季度劳动保障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进行表彰。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条件
(一)2000年以来在安排就业和帮助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做出较大成绩和贡献;
(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能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健全有效,近三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四)企业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五)企业无使用童工现象,无歧视女工现象,无侵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现象;
(六)企业的各项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均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所有职工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无无故拖欠现象,没有因雇主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四、组织工作
(一)此次表彰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工商联共同组织实施。

(二)劳动保障部和全国工商联成立联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地方表彰活动的协调指导以及全国联合表彰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

协调指导小组由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张龙之任组长。

协调指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临时办公地点设在全国工商联会员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的联合表彰工作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劳动保障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表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颁发牌匾,劳动保障部门为受表彰企业优先无偿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项咨询服务,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由劳动保障部和全国工商联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税收、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和工商联联合表彰的先进民营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表彰和鼓励办法。

(二)受表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由《中国就业》杂志、《中华工商时报》、《中国劳动保障报》等报刊进行典型事迹宣传报道。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联将开展表彰工作方案于7月中旬报劳动保障部和全国工商联备案。

劳动保障部联系人:培训就业司李占武
电话:010-84201075
全国工商联联系人:会员部李兵书
电话:010-65138763
20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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