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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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30号
•【施行日期】2008.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8〕430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就《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1、《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提供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

如食品经营者不能提供环评报告,但不含蒸、炸、炒等加工,不产生油烟污染,其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应为:“小吃店(不含油煎炸、炒菜)”。

2、《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核发对象包括街头临时设摊。

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临时设摊的的有关证明,本市公安、城管、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临时设摊证明均有效。

3、《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申请名称预先核
准的有效证明。

食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申请销售鲜冻畜肉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可不提供核名证明。

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时,以经营者姓名为申请单位名称。

4、根据《发证办法》附件第九节第三条第(三)项所指,“厕所”与《办法》第十条中“开放式厕所”含义一致。

5、关于集体供餐单位现场审查标准,生产加盟保温盒饭的,应按照《办法》附件第六节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配备微波加热设备。

生产桶饭的,如保温桶内胆、外壁都进行清洗、消毒,可不设置独立的保温桶存放场所,不能全面消毒的,必须单设保温桶存放场所。

6、《办法》附件第四节第五条规定,加工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的糕点应当设立加工专间,加工裱花蛋糕的专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现制泡夫、三明治按照将出台的《现场制售食品卫生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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