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武汉社保最低标准
武汉社保最低标准
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完善。
作
为城市居民的一项重要保障,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武汉市的社会保险
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具体来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
准均为1000元。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个体工商户,都需
要按照这一标准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
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需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个体工商户则需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收入来缴纳。
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是一项
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
社会保险最低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
权益,确保他们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能够得到
基本的保障。
同时,这也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促
进经济发展所做出的重要举措。
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
比如,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会因为经营困难而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更加灵活的政策,帮助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同时也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是对城市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今后的发展中,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湖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浅析
二、 当前 低 保 工 作 存在 的 . 万人 , 累计支出低保 资金 1 18 . 元 , 7 1 1 6万 月人均发放 救助资金 19元。 1
一
规范化管理 是完善城市低保 制度 的必然要求 。 自 20 年 03 来 ,湖北省各级民政部 门坚 持从城市低保 待遇 申请 、审核 、 审
批、 发放 各个环 节人手 , 围绕 保障对象 申报审核程序化 、 审批过 程公 开化 、 资金发放社 会化 、 象管理动态化 、 案管理标准化 对 档 这 一 目标要求 , 全力推进城 市低 保规 范化管理 , 成效显著。 在 申报 审核程序化 方面 , 各地 坚持 属地化 管理原 则 , 纠正
、
湖北省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 况
1切 实保证低保 资金预算稳定增长和有效落 实 、
低保资金主要 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 算 , 纳入社会救 济 专项 资金 支出项 目, 包括社会 组织和个人提供 的捐款 、 资助 , 专项管理 , 专款专 用, 由民政 部门按 月发放到 户。为切实保 证低
2 0 0 3正
表 1 湖 北 省 城 镇低 保 人 数 和 累计 支 出情 况
2 0 0 4芷 2 0 0 5正
城 民为本 , 高度 重视低保 工作 , 纷纷结合 城镇 居民 城镇居民最 城 镇居 民 城镇 居民最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最 镇居民 城镇居民最 最低 生活 低生活保障 低生 活 生活保障 最 低 最低生活 低生活保障 低生活 最 低生活保障 保障人数 累计支出 保障人数 累计支出 保 障人数 累计支出 保障人数 累计支出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3年5月30日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低保所有表格(已调格式)
目录申请人提供资料 (2)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3)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6)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7)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8)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9)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10)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 (1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表决表 (1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 (13)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批前公示 (16)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7)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8)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领取表 (19)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1)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22)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23)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24)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2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 (2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移交函 (2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通知书 (28)申请人提供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完整。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由居住地社区出具无业证明)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低保所有表格(已调格式)
目录申请人提供资料 (2)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3)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4)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6)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7)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8)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9)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10)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 (1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表决表 (1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 (13)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4)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批前公示 (16)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7)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8)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领取表 (19)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1)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22)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23)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24)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2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 (2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移交函 (2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通知书 (28)申请人提供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完整。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由居住地社区出具无业证明)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低保各类表格填写说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低保各类表格填写说明篇一:低保表格洛川县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表户主姓名:填表时间:洛川县民政局印制洛川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承诺、授权委托表申请受理人签字:申请受理时间:年月日附件3洛川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及审核、审批表篇二:城镇居民低保表格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续上表填表说明:1、以户为单位填写,申请人为户主;2、类别是指“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在职人员、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其他人员;3、户口性质指非农或农业4、申请人家庭收入确定以申请前6个月月人均收入为准,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收入应计收家庭总收入之内;5、如实填写,不得谎报和随意涂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1、以户为单位填写,申请人为户主。
2、家庭类别指“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在职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优抚对象及其它人员,以户属性为主。
3、健康状况指:重残、重病、长期生病或健康。
4、户口性质是指非农或农业。
5、申请人家庭收入确定以申请前6个月人均收入为准,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收入应计入家庭总收入之内。
6、在调查有赡养、抚养馈赠关系人和申请人居住地相邻居民意见时,由赡养、抚养馈赠人确定给付金额和意见人本人签字认可。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变动情况登记表篇三:低保最新表格(1)街道(乡镇)居委会(村)(户主姓名)城市低保申请档案(民政办盖章)20xx年月日目录1、新申请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一式三份)3、申请书4、家庭收入证明5、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标明与原件一致签章)6、前三个月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单据7、市中区申请低保入户调查表8、乡镇、街道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群众意见9、枣庄市市中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居委会调查表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材料及证件1、城镇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并有手写的书面申请。
个人低保怎么申请系列
个人低保怎么申请系列低保是指社会保障制度中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低保的范围和力度不断扩大,使得更多的困难家庭得到了帮助和关爱。
那么,如何申请低保呢?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低保申请格式及内容。
一、低保申请的基本要求2、家庭收支情况:列出家庭成员的收入及家庭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燃气费、医疗费、学杂费、交通费等。
3、房屋和资产清单:列出家庭名下所有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情况。
4、病历和诊断证明: 如果家庭成员有慢性病或其他重大疾病,需要提供相关医疗文件。
5、失业证明:如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失业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关失业证明文件(包括工资清单、公证等)。
二、低保申请的填写格式3、家庭的收支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及家庭支出,列出家庭所有的支出项目,包括房租、水、电、燃气费、医疗费、学杂费、交通费等。
4、房屋和资产情况:列出家庭名下的所有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情况,并注明其实际使用情况。
5、病历和诊断证明:如果家庭成员有慢性病或其他重大疾病,需要提供相关医疗文件和证明。
6、失业证明:如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失业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关失业证明文件及证明。
三、低保申请注意事项1、低保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2、低保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注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低保申请需要尽早申请,如果低保申请审核通过,将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低保金。
5、低保申请需要进行详细的申请解释和说明,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逐个进行认真核对。
综上所述,只有准确地填写低保申请表格,以及准备完整、真实、准确的材料,才能顺利通过低保审核。
同时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提前了解低保制度的相关政策,以免填写错误或提交错误的材料,导致申请失败。
在此提醒广大困难群众,积极申请低保,多借助社会力量,获得更多的帮助与支持。
新版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4月10日发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同时符合5项条件。
关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操作办法(中心城区)
关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操作办法(中心城区)各社保处、东湖劳动保障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7]84号)精神,现将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操作办法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凡属本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属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具体对象包括:(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三)享受低保人员;(四)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五)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二、操作办法(一)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1、本人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2、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3、低保对象应提供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4、重度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5、低收入家庭老人应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证明;6、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及主卡人身份证(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需要提供银行卡)。
(二)申报时间1、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过渡期。
过渡期内,参保居民每月20日前均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日后办理的视为次月参保。
(三)办理程序:1、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低保对象填写《登记申请表》后还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专干盖章确认(如民政部门能提供低保对象信息名单,可不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专干盖章确认);3、社区居委会审核参保居民登记申报资料;4、社区居委会使用“武汉市居民医疗网上服务系统”中的“居民登记模块”录入居民个人信息(参保人持第二代身份证的直接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产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信息;打印《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见附件),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若信息有误,使用“资料修改模块”修改,重新打印《核定单》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手续需由其监护人代办或陪同办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标准
月人保障金补差额
户月保障金
调查情况意见
居委会
经调查,该户家庭人口
人,其中保障人口人。家庭月总收入元,月人均
元。同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保障金元。
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
街道乡镇
经核实,该户保障人口
人,月人均收入元,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月保障金元。
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
经研究,同意该户从年月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编号:申请时间:年月日邮政编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
人口
住址
区街委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称谓
健康
状况
类别
年龄
工作单位
月收入情况
工资
其它
注:以上由申请人填写“类别”指在职、下岗、退休、无业
单位意见
工会
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
行政
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
家庭人口
家庭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
生活保障待遇,月保障人数人,月保障金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非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生活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市居民,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计划、分配和管理以及受理公众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诉等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施监督;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下同)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标准(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1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提高至11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30元。
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提高至2300元。
(三)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筒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筒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资金来源(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资金由各区按照财政部盘活存量资金要求,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存量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农村特团人员和城乡散居孤儿供养新增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和集中养育孤儿新增资金按照管理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
(三)60年代精筒退职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所需新增资金,按照原有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9日。
低保申请表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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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表格填写
篇一:低保申请表
篇二:低保申请表
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本页上方空着
篇三:低保最新表格(1)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
(户主姓名)城市低保申请档案
(民政办盖章)
20xx年月日
目录
1、新申请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请书
4、家庭收入证明
5、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标明与原件一致签章)
6、前三个月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单据
7、市中区申请低保
入户调查表
8、乡镇、街道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群众意见
9、枣庄市市中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居委会调
查表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所需材料及证件
1、城镇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表格填写)并有手写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其家庭成员的工
作状况和家庭全部收入;确实不能写字的,可委托他人代笔,但本人必须签字和加按手印;
2、申请人(户主)的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
印件(原件备查),如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3、单位(居委会)出具家庭成员情况证明(经济情况
及其他相关证明)。
18岁以上的要具体加以说明(残疾、伤
残军人、老复员军人)。
(1)配偶、子女所在单位人事劳资
部门出具经济收入证明,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证明及
学生证复印件。
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月收入
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体状况
工作单位或职业
月收入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以上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社区
评议
意见
经调查评议,建议从年月至年月给予该家庭月户补助元。
低保专干(签字):评审组长(签字):(公章)年月日
乡镇
意见
经复查,同意从年月至年月给予该家庭月户补助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户
主
︵
申
请
人
︶
情
况
姓名
性别
身体状况
家庭
人口
申请保障
人口
(2寸全家相片)
原工作单位
(或职业)
是否入
社保
住房
申请保障
金额
类别
面积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收入状况(元/月)
工资、退休金
收入
赡养、扶养费
收入
房屋出租
收入
劳务收入
其它收入
月收入合计
共同
生活
的
家庭
成员
姓名
(公章)年月日
县民
政局
审批
意见
经审核,同意从年月至年月给予该家庭月户补助元。
(公章)年月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规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规则类别:
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三无人员、无业、学生、其它。
家庭住址:
尽量详细填写。
家庭属性:
优抚对象、遗属、残疾人家庭,属于哪一项在哪一项
打“√”。
申请理由:
尽量详细填写。
健康状况:
正常、较差、很差、残疾。
成员情况:
填写家庭内部其他成员情况(同一户口簿的成员)。
与户主关系:
户主、妻子、丈夫、儿子、女儿、母亲、父亲。
单位隶属:
中央属、省属、市地属、县属以下。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其他。
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情况:
填写户主已婚子女家庭基本情况。
表背面xx情况:
1、有单位的:
户主所在单位、主管局、民政局。
2、无单位的:
户主所在社区、xx街、民政局。
所需复印的证明材料:
离婚证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复印件、大病病历复印件、医药费复印件(有代表性的)。
全部证明材料复印到A4纸上,可反正面复印。
户主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户主本人书面申请一份,单位证明一份。
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武政[2004]63号
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文:---------------------------------------------------------------------------------------------------------------------------------------------------- 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武政〔2004〕63 号2004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初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对象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至55%的幅度内拟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经批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一定收入的,经批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最低⽣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1⽇起施⾏。
第⼀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活,制定本条例。
第⼆条持有⾮农业户⼝的城市居民,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民政府获得基本⽣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是指共同⽣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和实物收⼊,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励劳动⾃救的⽅针。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实⾏地⽅各级⼈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的管理⼯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资⾦;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事等部门分⼯负责,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的有关⼯作。
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的⽇常管理、服务⼯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的管理⼯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所需资⾦,由地⽅⼈民政府列⼊财政预算,纳⼊社会救济专项资⾦⽀出项⽬,专项管理,专款专⽤。
国家⿎励社会组织和个⼈为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资⾦。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活所必需的⾐、⾷、住费⽤,并适当考虑⽔电燃煤(燃⽓)费⽤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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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对象
三类对象
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硚口区 荣华 街 玉带 社区居委会 性 民 别 族 照 片 领取证号码:4201040604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户 主 及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出生年月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人员类别 单位性质 工作单位 低保 金 水费 燃料补贴
住房面积 住房类别 住房性质 银行帐户 邮政编码 婚姻奖况 劳动能力 家庭人员 非农业人口数 低保户享受保障金及优惠政策补助情况(资金) 价格补贴 其他
户口性质 健康状况 就业状况 家庭收入
合计
家庭成员个人收入情况 与户 主关 系 本人 姓名 工 资 租金 遗 嘱 费 赡 养 费 行业评估 扶 (抚) 养费 类别 金额 合计
停发时间 及原因
姓名
性 民 别 族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申请低保 待遇理由 及承诺
承诺:以上申报的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实和 瞒报等情况本人及家庭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 户主签名: 月 日
申请人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年 月
社区 居(村)委 会审查意见 日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年 月
对该家庭人员有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与户主关系 姓名 家庭人口 家庭月总收入 月付赡养费 月付扶(抚)养费 备注
保障期限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与户 主关 系 出 生 日 期 户 口 性 质 文 化 程 度 婚 姻 状 况 健 康 状 况 人 员 类 别 劳 动 能 力 就 业 状 况 单 位 性 质
日
街乡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年 月 年 年
区民政局 审核意见 日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调整为 调整为 调整为 调整为 调整为 调整为 调整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年 月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日
动 态 管 理 情 况
年 年 年 年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