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教程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3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3讲课件讲义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3讲课件讲义第一部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辅导一、内容提要: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内容辅导第一部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辅导一、《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土地管理法讲义
土地管理法讲义主讲人:费井省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固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原始取得或者无偿原始取得的,并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所得收益或者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缴国家或者优先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所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工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把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此外还包括临时建设用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的乡(镇)村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管理法讲稿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土地法制讲稿定义: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主文: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
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PPT课件
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 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形式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 权、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 地,以及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而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体、客体、内容 4、土地管理法的调整方法 (1)民事性的调整方法,即土地法律规范以平等、
自愿、有偿方法为调整手段; (2)管理性的调整方法,即以指导性与强制性的
管理、监督的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
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1.国家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地方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分级所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 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 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 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 程序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PPT课件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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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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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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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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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管理法》课件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对于维护国 家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土地管理法》到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发展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需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 地的权属和流转制度,保 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激 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农村土地利用和 管理,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管理法为农民提供了 更多的土地权利和机会, 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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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保护了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维护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加强对自 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提高了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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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环境污染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 染进行了规定和限制,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保 护生态环境。
01
信息化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02
遥感技术在地籍调查中的应用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地籍调查,提高地籍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03
GIS技术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
利用GIS技术进行土地规划,实现规划方案的模拟和优化。
06
土地管理法讲座
土地管理法讲座一、《土地管理法》总则(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1 、加强土地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
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
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
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
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二、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取得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3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二)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 1 )征地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述规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培训教程PPT课件( 72页)
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 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
有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 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城堡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
一般为10年; 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 基本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国家级、省级、 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
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需求量预测; 土地适宜性评价; 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 或者由于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 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 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地用途的行为;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46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46讲课件讲义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46讲课件讲义单项选择题65-100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 号《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应试人员在连续()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A.一B.三C.五D.七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66-70题与下述案例有关,根据《城市规划法》,认真阅读本案例后,选出正确的选项2006年10月,A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利用A市城市规划区内的C地块,开发建设商品房。
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了这块土地使用权。
另外,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一块。
66、该建设项目经过A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应由( )核发选址意见书。
A、A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B、A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A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D.A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答案:C解析: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67、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A、《拆迁许可证》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答案:B解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68、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年。
A、一B、二C.三D.四答案:B解析: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均不超过2年。
69、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A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证件包括( )。
土地管理法培训讲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当年的耕地保有量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由省人民政府冻结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停止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9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9讲课件讲义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9讲课件讲义总则一、内容提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内容辅导: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实施时间:1、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2、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艳丽讲义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司艳丽讲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耕地保护1.占补平衡原则。
没有条件开垦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31条)2.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36条)3.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1)闲置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A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B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C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闲置耕地的处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二、建设用地(一)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5条)1.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级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其他土地(二)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57条)1.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3.一般不超过二年(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58条)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注意】因1、2项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农民住宅用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1.乡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2.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新土地管理法培训课件2020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 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 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 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 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 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 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 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 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 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 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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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随着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井田制的瓦解,以 及各国变法运动的开展,土地私有制确立并发展起来。战国 时期确立的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延续了2000多年。 形式: 君主私有土地(由宫廷有关部门掌握的那部分土地, 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的私人开支) 地主私有土地 自耕农私有土地 地主土地私有是最主要形式,三者相互依存,此消彼长。 影响: 封建地主依靠政治经济特权,大量兼并农民土地; 广大农民只有很少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受封建地主和 国家的剥削和压迫,生活贫困; 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主要形式,也是封建 社会的经济基础。
地。
1.1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
时期 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 (商周) 土地制度 氏族集体所有制 奴隶主土地国有制 井田制 屯田制 表现形式
封建社会
封建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
封建土地私有制
•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 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 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 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 耕种一个方块,称为“一 田”。甲骨文中的“田” 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 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 由庶民个人耕种,中间则 为公田,所有人必须先合 力耕好中间的公田,才能 回私田工作。
土地管理法
内容要点: 1.1 1.2 1.3 1.4 1.5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建设用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土地的用途 将土地划分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 殖水面等;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 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 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 和建设 用地以外的土
根源:土地私有制
封建政权
统 治 者
徭 田 役 赋 兵 人 役 头 税
抑 制 兼 并
田 赋
地主
地 租 激化矛盾
被统治者
自耕农
佃农
新的自耕农
农民起义 新 王 朝 均田免粮
民国时期的土地权利分配及管理
土地问题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已为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 所重视,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孙中山先生这 一主张未能得到国民党政府的执行,在国民党统治的近 30年中, 仍然保存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地权分配极不平均。
1988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包括土地条款在内 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 其中包括“……二、《宪法》第10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 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 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 用权可以转让。’ ”
1987年4月,国务院第一次提出了“土地使用权
可以有偿转让”的政策。同年下半年,深圳率先试点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从此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的序幕,标志着改革从理论探索转人实践阶段。 《经济日报》称“这次拍卖活动,将是我国土地管理 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外电评论说: “这是中国自1949年以来的空前举动”。紧随深圳, 福州、海口、广州、厦门、上海等城市也开展了试点。
基本特点是土地国有,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起来,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 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均田制:
始于北魏,沿用至唐朝前期。
露田在年老或 死亡后要收回
桑田可继承
基本特点是: 以政府手中掌握大量的土地为前提,在不触动地 主阶级的条件下,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 占有权和使用权。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 济的恢复和发展。 同时,均田制也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赖以存 在的经济基础。
建国以来,在产品经济模式下,我国的土地使 用制度一贯实行行政划拨的形式,即土地的使用实行 配给制。这种土地使用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三无制 度”,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 代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运行,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病暴露得越来 越明显,因此,进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变土地的 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为有偿、有限期和有流 动的使用,成为当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 迫切的和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管理
《宪法》第 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 于集体所有。” 《宪法》确认了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这是我
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大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做出的郑 重规定。
历史时期
春秋 时期
土地制度变化的情况
井田制开始崩溃, 私有制开始产生。 税制改革:
表现
“公田”被抛荒 “私田”成为私有土地 齐国:“相地而衰征 ” 鲁国:初税亩 秦国商鞅变法: “除井田,民得买卖” “依军功行田宅”
客观承认土地 私有的合法性 , 加速井田制 按亩收税,不再区 思考: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根据土地多少和田 瓦解。 分公田、私田.
“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私田”是劳动者的份田,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甲骨文中的
内容
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
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
甲骨文中的田
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1)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利无从体现,国家土地所 有权成为虚无
(2)土地分配不合理,土地使用严重浪费
(3)妨碍了企业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 (4)阻碍了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初期酝酿阶段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酝酿,始于 20 世 纪 80 年代初。深圳的改革者们义无反顾地踏上了 通往“禁区”的道路,率先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 方式向外商出租土地。
质好坏征收赋税 生产力的进步——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推广
战国 时期
以法律形式,最 终确立起土地私 各国变法运动: 有制。
屯田制:
古已有之,代表有曹操、魏蜀吴三国屯田。
具体做法是: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 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
民屯,屯田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屯田民不负担兵役, 但不得随便离开土地。 军屯是组织兵士进行农业生产,由将吏管理,收获物全部交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