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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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是哪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计8章71条。

至目前为止,该条例没有进行修订。

(1)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内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容工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标准编号是多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重大事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国情、行业特点等原因,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所以修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为必然选择。

二、修订内容1.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管的力度,明确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按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报告与追责制度。

2.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个人责任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4.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新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权力和职责,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加强对重大事故案例的分析与整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 提高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力度。

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的界定和追究的方式,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 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修订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加了监管主体的权力,使监管更加有力度、有力量,化解了一些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法规规章题库(通用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法规规章题库(通用版)

广东省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题库1.最新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施行。

A.10月1日B.7月27日C.9月28日D.11月30日答案:A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2.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督办,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3.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1B.3C.6D.12答案:C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4.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A.一年B.半年C.季度D.月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5.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6.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黄著明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著明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著明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粤19行终5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韦艳芹陈彩玲【审理法官】张志强韦艳芹陈彩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著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当事人】黄著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当事人-个人】黄著明赵德勇【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袁媛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余海培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媛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余海培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媛余海培【代理律所】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著明;赵德勇【被告】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一、黄著明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所调整的生产经营单位;二、若黄著明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那么其是否系案涉事故发生单位,即应否对案涉事故负有责任;三、案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7就本案而言,黄著明虽未经工商登记,但其自2007年起便开始,直至案涉事故发生,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专门从事吊装业务,自购配备吊车,并有固定员工,且死者亦为其在事发前四个多月左右所聘请,工资开支固定,并包吃住。

2023年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核试卷含答案

2023年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核试卷含答案

2023年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核试卷含答案一、单选题(每题4分)您的姓名:*您的部门:*1.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O起施行。

*(分值:4分)A.8月1日B.9月1日C.10月1日(正确答案)D.11月1日答案解析: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第O修订。

*(分值:4分)A.1次B.2次(正确答案)C.3次D.4次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分值:4分)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B.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综合治理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正确答案)D.安全第一、生命至上、预防为主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O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分值:4分)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正确答案)D.每年5.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O应急救援演练。

*(分值:4分)A.1次(正确答案)B.2次C.3次D.4次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O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分值:4分)A.每月B.每季度(正确答案)C.每半年D.每年7.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O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值:4分)A.50人B.100人(正确答案)C.300人D.1000人8.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O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预防事故、避免灾害、保障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环境,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条安全生产的职责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制度和各类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明确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风险防范措施第八条预防措施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避免因员工失误造成事故。

第十条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和灾害。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的检查政府执法部门可以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全生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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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0.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八、安全生产的协同治理
8.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同治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3.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上级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1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从小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意识。
7.4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奖励与惩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10-1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10-1施行

条例全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广东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安全生产条例
1、安全生产法与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同时执行的吗
安全zd生产法与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应当是是同时执行,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如有和安全生产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条款时,则必须服从安全生专产法。

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到的地方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规定的,只要不违背安全生产法的原则,则须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执属行。

特别是因为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13年9月27日修订,而安全生产法是今年8月31日修正,所以难免有与安全生产法不一致的地方。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管三必须原则
1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百
( 2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度责人的职责。

( 3 )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知负责人及其道工作人员的职责专。

( 4 )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 5 ) 岗位工人(从业人员)的安全属生产职责。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属于国家法律吗
?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场所,仓库严禁住宿,是针对谁作出的
不是针对谁做出的,有要求广东省的是所有企业都得遵守,其实不只是广东,行业安全规范中很多都是严禁在生产场所和仓库内住人、做饭的,存在安全隐患,保安、看仓库等是上班,但不能在里面睡觉
希望能够帮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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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

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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