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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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
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 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 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 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 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 品质量。
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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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6条)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 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 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 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 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 经济利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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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高强部长批示
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是我部一项重要职责 ,既有利于控制不合理用药,又可减轻患者负 担。要研究制定合理用药办法,监督医生认真 执行。 这是当前我部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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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于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日起实 施。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01年1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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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 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 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 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 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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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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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医院药学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
要求药师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国外医院药学发展为我国医院药学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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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制定意义





一、是建国以来医院药学部门最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明确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定位 明确强调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明确了医院药学的领导体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监督管理 工作 医疗机构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与监督属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制剂监管属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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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制定意义 三、明确了医院药学的发展方向 我国医院药学长期以来从事传统药剂工作 明确规定了医院药学工作的职责 医院药学要面向临床,参与临床用药,对用药过 程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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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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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 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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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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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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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7-14条)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 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 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 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 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 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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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6条)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 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 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 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 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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